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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73416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594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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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行版本:B 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办法 修改次数:1 文件编号:QG/YNXS 203-2010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托管的控股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 油品公路配送:是指将油品从油库或油品供货商处(以下简称供货商)通过公路配送至油库、加油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加油站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3.2 加油站送货:是指将油品从油库或供货商处通过公路配送到自营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物流过程。 3.3 库批配送:是指公司销售部门对客户进行销售后,由公司安排承运车 辆实施配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 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 2011-04-01修订 2011-5 -20实施 3.4 小额配送:加油站小额配送:是指为发挥零售网点的区位优势,通过配送或客户自提的物流方式,将油品从油库或加油站销售给客户的零售业务。小额配送按提油地点分为油库提油和加油站提油两种形式。其中,油库提油称为库发小额配送,加油站提油称为站发小额配送。 3.5 公路移库:是指将油品从油库(加油站)或供货商通过公路配送到油库(加油站)的物流过程。 3.6 加油站送货费:根据股份公司商品流通科目核算口径规范,加油站送货费是指从油库或供应商处到加油站的运费,包括向全资、控股、参股加油站等配送油品的运费。 3.7 库批配送一票结算:是指公司销售油品的货款包含了库批配送运费,公司收取货款后再向承运商支付配送运费的结算方式。 3.8 库批配送两票结算:是指公司销售油品的货款不包含库批配送运费,由承运商开具运费发票向客户收取运费的结算方式。 3.9 黑名单: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 。车辆黑名单指经查实罐容表或其他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4 重要风险 4.1 货物没有送到指定地点。 4.2 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盗卖油品。 4.3 配送计划无故未执行或延误执行造成加油站脱销。 4.4 运费结算未经有效审批。 4.5 运费计算不准确 4.6 途损(输差)超出了规定范围。 4.7 运费结算不完整、不及时。 5 职责 5.1 公司成立调度指挥中心,又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由调运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承运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调运处、质安处、营销处、加管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调运处、质安处、加管处、营销处和承运商相关人员专、兼职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5.1.1负责公路配送整体优化管理,制定配送计划,并对配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5.1.2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交接管理,对所属各单位的油品公路配送交接工作进行检查。 5.1.3负责公路配送的监控管理,对公路配送运输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1.4负责公路配送数质量纠纷的受理和协调处理,负责对公路配送运输超耗数量进行审定。 5.1.5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稽查制度的制定,组织开展稽查培训工作。 5.1.6 负责稽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7 负责受理与公路配送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5.1.8 负责同承运商议定油品公路配送的其他管理工作。 5.1.9 负责制定公路配送运行应急预案。 5.1.10 负责承运车辆及驾驶员黑名单。 5.2 调运处是油品公路配送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2.1负责构建公司物流配送优化体系,完善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2.2 负责承运商的甄选、管理和考核。 5.2.3 负责公路配送信息化建设及公路配送交接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5.2.4 负责公司配送资源的保障。 5.2.5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运费的结算。 5.2.6 负责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的铅封采购和管理。 5.2.7 负责对油品公路配送运行和时效进行评价、监督。 5.2.8 负责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对加油站送货运距进行测量确认。 5.3 质安处职责: 5.3.1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数、质量交接标准的制定、发布和监督执行。 5.3.2 负责对公司油品进、销、存环节损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5.3.3 负责组织开展油品降耗技术、措施的研究和运用。 5.3.4 负责公司内部环节油品超耗索赔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仲裁。 5.4 加管处职责: 5.4.1 负责拟定加油站接卸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流程。 5.4.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接卸环节的数、质量控制管理。 5.4.3 负责加油站进销存数据报送、加油站基础信息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5.4.4 负责站发小额配送业务的管理,站发小额配送销售计划、价格的审批以及运输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等应按照《小额配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4.5 负责加油站计量器具、液位仪、加油机流量计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 5.5 营销处职责: 5.5.1 负责对库批配送业务计划的价格、数量、客户等内容进行审批。 5.5.2 负责确定库批配送运费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审核库批配送运距。 5.5.3 负责库发小额配送业务的管理,库发小额配送销售计划、价格的审批以及运输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等应按照《小额配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6 仓储管理中心职责: 5.6.1 负责督促油库准确、及时上报进销存数据,跟踪、监督和检查油库发油情况,规范油库的发油作业。 5.6.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库发油环节的油品数质量控制管理及其纠纷处理。 5.6.3 负责公司所属油库的公路配送铅封管理。 5.6.4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库环节的稽查、监督管理。 5.7 所属各单位职责: 5.7.1 负责督促所属加油站准确、完整、及时上报进销存数据,跟踪、监督和检查加油站接卸油品情况,规范所属加油站的接卸作业,提高加油站接卸环节的服务质量。 5.7.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所属加油站接卸的数、质量控制管理。 5.7.3 负责所属加油站的公路配送铅封管理。 5.7.4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油品数、质量纠纷处理。 5.7.5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和客户接卸环节的稽查、监督管理。 5.7.6 负责公路库批配送、小额配送业务的计划上报和运距测定。 5.7.7 负责加油站送货费的审核工作,负责小型油罐车配送运费的结算。 5.7.8 负责加油站送货超耗索赔油品的数量核对和根据调度指挥中心确定的索赔数量向承运商开据超耗索赔发票。 5.8 油库职责: 5.8.1 负责及时提供准确的油品库存信息,确保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油品收、发、存情况等基础信息与实际相符。 5.8.2 负责准确上报库容、收发能力、作业时间等基础数据。 5.8.3 负责根据调运处下达的配送指令组织油品出库。 5.8.4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油库环节的数质量交接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5.8.5 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油品正常计量的水箱、轮胎气压、罐内罐体、钢板结构数量、铅封、呼吸阀等状况进行检查。 5.8.6 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5.9 营业室职责: 5.9.1 负责验证承运车辆相关信息,根据配送指令办理承运车辆的提油及出入库手续。 5.9.2负责收集、核对加油站接卸情况,并定期与加油站进行内调对账签认。 5.10 加油站职责: 5.10.1 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加油站进销存数据。 5.10.2 负责对承运车辆固定和重车铅封检查,按照规定对回程车辆进行回程施封。 5.10.3负责按加油站管理规范和公司规定对配送到站的油品进行接卸。 5.10.4 负责定期与营业室进行内调对账签认。 5.10.5 负责对加油站油品运输超耗数量进行确认。 5.11 承运商职责: 5.11.1 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5.11.2 负责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超前增加运力,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证照。 5.11.3 负责以公司油库为中心,根据公司市场规模、网络布局情况等具体要求部署配送车队,并根据公司市场供应需求等要求配备相应规格、型号的车辆,保证运力充足。 5.11.4 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5.11.5 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新闻危机、运力保障、交通环保安全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有效理。 5.11.6 负责按有关要求定期在双方共同指定机构进行罐车容积表的标定与复检。 5.11.7 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5.11.8 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油品按时、保质、保量送达加油站或客户指定地点;负责对油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5.11.9 负责按规定进行配送单据及相关运输票据的流转、传递和交接。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公路配送管理原则 6.1.1 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的原则。 6.1.2 遵循“保障供应、安全效率、准确快捷、降费增效”的原则。 6.2 承运商管理 6.2.1 承运商资质 6.2.1.1 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6.2.1.2 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6.2.1.3 承运商要符合“中国石油”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标准和要求。 6.2.2 承运车辆运行技术标准 6.2.2.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 6.2.2.2 承运车辆罐体必须符合《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1-2006)标准。 6.2.2.3承运车辆标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 6.2.3 承运车辆安全技术及准入标准 6.2.3.1 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6.2.3.2 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6.2.3.3 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6.2.3.4 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2.3.5 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表面经过酸洗、磷化处理,罐体内应设横向防波板且用30毫米以上的角铁对隔板进行加固,两个相邻的防波板容积应不大于3立方米,必要时可设纵向防波板。 6.2.3.6 对于新增的分仓承运车辆,需在每仓顶部分别开加油入孔,罐顶采用中间溢油槽、两边加设防滑板结构,溢油槽连接管线将溢油导于地下。 6.2.3.7 承运车辆罐盖(入孔)应为铝合金防爆入孔组合罐盖(内设置通气阀,保障罐内气体负压在正常范围内),罐底阀为铝合金气动海底阀,罐体出油阀全部采用不锈钢阀芯阀门。 6.2.3.8 承运车辆罐底设计应带倾斜导流槽,底阀卸油管的角度大于90度,小于100度,不得出现U型,以确保油品全部卸尽。 6.2.3.9 原则上承运车辆罐体每仓只允许留有一个卸油口,对长期不用的出油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焊接予以封闭;对装油口和卸油口必须按照规定加装保护箱,并设置施铅封的有效装置。 6.2.3.10 油罐车必须将装油口法兰盘与车体法兰盘之间采用四点固定施封,每90度为一个施封点,同时将海底阀和卸油管线需要施封的接口进行固定施封,并确认施封有效;所使用的固定铅封由调度中心统一采购和发放,并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内与车辆绑定,因故需要破坏或者增加固定铅封的情况,由承运商向调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调度中心安排专人破封和施封,并维护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 6.2.3.11 承运车辆按排气管外径尺寸大小严格选配防火罩,要求防火罩与油罐及泵油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防火罩应由国家指定的专业生产厂家制作,并出具正式的出厂合格证。 6.2.3.12 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吨以下的小型油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6.2.3.13 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6.2.3.14 承运车辆所安装的GPS调度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要求能通过监控屏幕实时查询指定车辆当前的位置、动态及相关信息;车辆超速系统能自动报警并汇总超速报警报表,显示报警的时间和当时车辆行驶速度;能回放任何时间段的车辆行驶轨迹。 6.2.3.15 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技术标准的最新要求。 6.2.3.16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标准。 6.2.4 承运车辆安全保障标准 6.2.4.1 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检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检测合格证。 6.2.4.2 承运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6.2.4.3 承运车辆在装载油品时要充分考虑在运输途中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油品体积变化,油罐满装量不应大于总容积的90%,严禁车辆超载超限。 6.2.4.4 承运车辆须配备有特殊防静电卸油管及符合加油站使用标准的油管转换接头,严禁使用不具有防静电的透明塑料管卸油。 6.2.4.5 承运车辆油罐、底盘和油管应持续接地并提供一个接地点。 6.2.4.6 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6.2.4.7 承运车辆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应将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气和灯光系统、油罐和配件的检查作为重点,确保行车安全。 6.2.4.8 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要求车辆行驶4200-5000公里进行一保、36000-42000公里强制实行二保,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6.2.4.9 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2.4.10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6.2.5 承运车辆运力保证 6.2.5.1 承运车辆执行油品公路配送24小时保障制度。 6.2.5.2 承运车辆的实际日配送能力应保持在公司月均日配送量的115%以上。 6.2.5.3 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及分仓车辆应按油库日出库能力及月度出库计划量合理部署,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加油站和不同配送客户的要求。 6.2.6 配送运力增减执行标准 6.2.6.1 根据配送量的变化,需要增加自有车辆时,由承运商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由调运处审核。承运商应根据公司公路配送所需车辆准入类型、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车辆购置,不得随意对车辆进行改动或增减。 6.2.6.2 承运商未经与调运处协商一致,不得增加其他挂靠、租赁车辆配送油品;所属各单位如确实需要承运商增加挂靠、租赁车辆以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等其它特殊矛盾时,承运商须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并将挂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吨位仓容、罐检证明、罐车容积表、承诺书等资料附后,挂靠、租赁车辆应符合公司规定的安全和技术准入标准,由调运处审核后方可签订挂靠协议;如不经调运处审核同意增加的挂靠、租赁车辆,不予结算运费,产生的数量、质量差异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承运商自有车辆处罚规定的双倍进行处罚。特殊情况承运商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调运处可向社会承运商租赁承运车辆和签订租赁协议。 6.2.6.3 承运商负责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增车辆信息,调运处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准入审核;已准入车辆相关信息变动时由承运商负责及时更新维护。 6.2.7 承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 6.2.7.1 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增强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用户监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和“诚信守时、方便快捷”的服务理念。 6.2.7.2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6.2.7.3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油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6.2.7.4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6.2.7.5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熟悉所承运油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油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6.2.7.6 承运车辆驾驶员对待客户应一视同仁,当与配送对象发生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要避免争执,尽快向所属车队汇报,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6.2.8 承运车辆驾驶员行为禁令 6.2.8.1 严禁违章驾驶。 6.2.8.2 严禁私自载客。 6.2.8.3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6.2.8.4 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2.8.5 严禁未经核准无故延误装卸时间。 6.2.8.6 严禁装卸油时擅离车辆。 6.2.8.7 严禁不穿防静电服及违规进行油品接卸作业。 6.2.8.8 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撞。 6.2.8.9 严禁擅自变更单据流转流程。 6.2.8.10 严禁私自涂改单据数据。 6.2.8.11 严禁盗卖油品。 6.2.8.12 严禁私自施、拆车辆铅封。 6.2.8.13 严禁驾驶没有施封的车辆离开装卸油现场。 6.3 公路配送管理规范 6.3.1 承运合同的签订 6.3.1.1 调运处根据公司总体销售安排,测算运力需求,并与承运商进行谈判,初步确定承运合同主要条款,报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 6.3.1.2 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领导审批通过后,调运处起草承运合同文本, 承运价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或双方约定的公路运输价格执行。公司企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合同管理办法对承运合同进行审查、会签。 6.3.1.3 承运合同由调运处、财务处、企管处存档。 6.3.1.4 公司与承运商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共同确定和认可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均可作为承运合同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如相关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以双方最后时间形成的文本内容为准。 6.3.2 公路配送运距的确定 6.3.2.1 加油站送货运距(油库或供应商至加油站、加油站至加油站)由调运处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共同测量确定,编制《加油站送货运距表》,调运处负责审核,经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由调运处配送管理岗录入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6.3.2.2 客户的配送运距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客户和承运商三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编制《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其中:《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营销处负责审核,《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加管处负责审核,分别经营销处、加管处、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生效。 6.3.2.3 调运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站点布局等事项的变化,及时组织进行加油站送货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客户送货地点等事项的变化,分别及时组织进行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 6.3.3 公路配送运输优化管理 6.3.3.1 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对、补充、更新油库、加油站、承运车辆、驾驶员、客户等基础数据资料,确保优化生成的配送指令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6.3.3.1.1 新投运或关停油库以及在用油库等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各油库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2 新投运、关停加油站以及在用加油站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加管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3 客户基础数据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按照其主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3.3.1.4 承运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数据由承运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5 调运处负责对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基础数据及参数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管理。 6.3.3.2 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录入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含应急值班车辆)以油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3.3.3 所有参加配送的承运车辆必须经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优化,严禁将客户自提车辆列入承运车辆参与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 6.3.3.4《成品油配送单》当天有效,逾期作废。 6.3.3.5 调度中心对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确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油品出库、入库验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6.3.3.6 对油库、加油站基础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未及时录入、更新的,可不予安排油品配送计划,相应的经济损失、延误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在基础数据信息改正后并经调度中心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安排油品配送。 6.3.4 公路配送调度管理 6.3.4.1 调度中心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后生成的配送计划即为配送调度指令,所有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配送调度指令完成配送任务。 6.3.4.2 承运车辆调度指挥权在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根据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配送指令进行集中调度指挥,承运商根据调度中心下达的配送指令组织实施配送。 6.3.4.3 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油库、配送对象、配送时间、配送车辆、配送地点、配送路线、配送品种和提油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6.3.4.4 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所属各单位、油库、加油站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车路线、配送油库、装运品种、配送时间和送达目的地等内容事项,否则将按违规或违约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和经济责任。 6.3.4.5 油库和营业室监督、落实配送指令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无法执行时,由油库和营业室及时书面上报调度中心,油库和营业室无权变更指令。调度中心按规定程序要求和系统操作流程作废原调度指令,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重新生成配送计划。 6.3.4.6 对配送客户油品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避免夜间配送。 6.3.5 公路配送运行管理 6.3.5.1 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分别在调度中心及必要的单位、场所部署应用系统,要切实发挥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的作用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动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油品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6.3.5.2 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等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6.3.5.3 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如发生该车油品超耗则视为驾驶员偷盗油品,并对该驾驶员前期配送超耗油品进行追溯处理,同时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6.3.5.4 发现承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停靠、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人为损坏和屏蔽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在桥梁下和涵洞内长时间异常逗留等异常的行为,将视为油品偷盗,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0元,一经查实属偷盗行为的,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6.3.5.5 加油站、油库安排专人值班,配备用于夜间工作的防爆照明等设备,及时解决夜间收发作业出现的异常情况,满足夜间公路配送运行管理特别是数质量验收管理的要求。 6.3.5.6 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做到24小时全天候发油,租赁油库应积极协调尽可能实现24小时全天候发油,要切实安排好计量交接和值班、倒班工作,随时办理发油装车手续,提高发油效率。 6.3.6 公路配送数质量管理 6.3.6.1 油库(供应商)发油交接 6.3.6.1.1油库(供应商)必须保证出库油品合格,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与驾驶员进行交接,出库前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负责。 6.3.6.1.2 油库(供应商)发油的数量计量和交接程序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3.6.1.3 如承运驾驶员对油库所付油品的数、质量有疑义,须立即在出库前提出,并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承运车辆一经出库即视为承运驾驶员对油库原发数、质量认可。在收油、卸油交接完成之前,承运油品的数、质量责任由承运商负责。 6.3.6.2 收油交接 6.3.6.2.1 收油交接的数量交接和损耗标准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生油品数量纠纷,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 6.3.6.2.2 质量交接。加油站按股份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验收油品质量,客户或油库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油品质量。如发生油品质量纠纷,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 6.3.6.2.3 对收油交接过程中的数质量差异,严禁驾驶员与公司所属加油站进行私下和解或采用现金补偿等不规范方式处理;一经发现,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承运商辞退驾驶员。 6.3.6.3 数质量纠纷处理 6.3.6.3.1数质量纠纷处理原则 a. 遵循“优先运行、随后处理”的原则提高运营效率。 b. 遵循“诚信公正、便捷有效”的原则快速处理纠纷。 c. 遵循“保留样本、委托检定”的原则依法解决或仲裁纠纷。 d. 遵循“延误责任、错方承担”的原则处理由交接纠纷造成的延误责任。 6.3.6.3.2 纠纷受理部门及处理时效。油品数质量交接纠纷受理部门为调度中心、分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仓储管理中心,在接到纠纷报告后,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由第一时间接到纠纷报告的受理人员负责跟踪落实处理意见及结果。 6.3.6.3.3 发油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 驾驶员在油库装油时对油品质量有异议,报告油库主任,由油库主任牵头组织油库与驾驶员共同取样后填写《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报仓储管理中心,仓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油品化验。油品化验合格,承运商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油品化验不合格,仓储管理中心查明原因并追究油库相关人员责任,油库承担相应费用。 b. 如驾驶员对油库发油密度提出异议,报告油库主任,由油库派计量复测人员与驾驶员和油库计量人员一起取样测量换算实际密度。经核实后,复测结果与油库原公示密度相差在±0.0005g/cm3以内,驾驶员提出异议无效,承运车辆立即驶离油库;密度差超出±0.0005g/cm3,则视为油库密度测量不准或油库增加密度,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自营油库(含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必须按照复测密度换算油品发油体积,以原发体积补足所欠油品数量,并在《成品油配送单》上调整为新的标准密度、标准体积。由油库计量员填写《补量发油通知单》,经驾驶员签字确认、油库主任签字审核后,付油员见单补油。《补量发油通知单》仅作为油库的内部发油补量凭据,不对外使用。 代储油库:由驻库计量员告知驻库主任,由驻库主任协调代储油库补油,并在《成品油配送单》上调整为新的标准密度、标准体积;如协商不成由驻库人员上报仓储管理中心处理,确不能处理的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超耗并按本办法6.3.6.4.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石化油库:密度与流量计误差统筹测算,综合误差不得超过±3‰,如出现数量交接纠纷,由驻库计量员向仓储管理中心汇报,仓储管理中心委派计量员前往复测,确属超耗的由仓储管理中心上报调运处协调处理。确不能处理的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超耗并按其它超耗处理流程6.3.6.4.5条进行处理。 6.3.6.3.4 加油站送货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加油站在接卸计量过程中出现运输损耗差异较大的情况,加油站应上报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及时处理时可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商相关处室进行处理。 6.3.6.3.4.1 符合地罐交接收油方式的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液位计与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异常的纠纷处理。若该次接卸液位计、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无异常,且该次卸油之前收油罐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收油误差均正常,则由驾驶员承担该此运输超耗,加油站与驾驶员必须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单》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上共同签字确认;若经确认存在液位计或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问题,由调度中心下达具体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单》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上进行共同确认。在未调查清楚之前,驾驶员不得离开加油站,若驾驶员拒绝签字的,由加油站上报调度中心进行备案,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所属加油站先放行车辆,并对此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b. 液位计与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计量异常的纠纷处理。按照地罐交接收油方式收油时对于罐容表及液位计有异议的,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先由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先对本次接卸的数据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量》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上填写清楚,注明双方对接卸数据有异议的原因,记录完毕,车辆先放行。同时,由承运商和调度中心制定液位计或加油站罐容容积表的复检计划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后,调度中心将复检结果与承运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出纠纷之日起到复检结果出来期间的所有该加油站的实际运输超耗进行处理。加油站罐容表及液位计复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3.6.3.4.2.不符合地罐交接方式数质量纠纷处理: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中6.2.3.3.4地罐手工收油程序进行操作。出现运输损耗差异较大的情况,加油站应上报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零售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及时处理时可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商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先由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先对本次接卸的数据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量》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上填写清楚,注明双方对接卸数据有异议的原因,记录完毕,车辆先放行,运输超耗待与相关处室、承运商商议后,月末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处理。若驾驶员拒绝签字的,由调度中心进行备案,通知所属加油站放行车辆,调度中心对此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c. 质量差异处理。油品到加油站交接出现质量差异时,加油站应立即电话分别向所在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立即报调度中心,加油站应即时填写《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并与驾驶员共同签字后报送所属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和调度中心。若出现驾驶员不签字配合调查的,加油站拒绝卸油,由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报调度中心,经调度中心复查后若情况属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调度中心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应在2小时(夜间或边远地区在5个小时)内答复并委派专人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如需对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由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调度中心要求送到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化验油品。如油品化验不合格,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如油品化验合格,由所属分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立即接卸油品。 6.3.6.3.5 库批配送、小额配送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 数量交接纠纷处理。若客户或者驾驶员对计量数量有异议,客户及驾驶员应各自分别电话通报该销售业务所对应的分公司营销或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及承运商车队,由承运商车队协商分公司委派就近加油站计量员或其他计量人员在2小时(偏远地区或夜间5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复测计量,如出现超耗应按本办法6.3.6.4.3条规定的赔付流程赔付配送客户;如未出现超耗,配送客户提出异议无效,所属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 b . 质量交接纠纷处理。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客户验收油品发现油品质量问题时,应立即通知该库批配送、小额配送业务所对应的分公司营销或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并依照本办法6.3.6.3.4条规定的质量差异处理程序处理。 6.3.6.4 公路配送损耗处理 6.3.6.4.1定损由收货方承担,超耗由责任方承担。 6.3.6.4.2 加油站送货及公路移库的超耗处理按照《数量管理办法》超耗处理程序处理。 6.3.6.4.3 配送销售(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输超耗索赔流程 a.对于已经驾驶员确认的运输超耗,由驾驶员按当时的销售价格进行现场赔付处理。 b.对于实属应由驾驶员赔付却不履行当场赔付的,由驾驶员进行现场确认,客户将超耗确认单交由所属分公司与承运商进行赔付处理;若驾驶员现场不签字确认的,由分公司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商承运商进行赔付处理。 6.3.6.4.4 其他超耗处理 a. 下列原因承运商对公司所属加油站或客户计量交接时产生的超耗,应由公司负责承担:因业务需要必须租赁的油库人为加密度且通过协调不能解决的;租赁油库计量交接超过规定允许误差且通过协调不能解决的,以及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他超耗。 b. 对于上述原因产生超耗,按照“及时上报、过期不补”的原则,由配送车队及驾驶员现场提出申请,上报仓储管理中心。仓储管理中心负责进行现场取证和调查,编制《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 6.3.6.4.5 由公司承担的超耗处理流程为: a. 根据《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的意见,经仓储管理中心确定的油库发油短量,该部分发油短量不应向承运商索赔,由公司负责承担。 b. 根据《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的意见,经仓储管理中心确定的油库发油短量,配送客户验收时应在定耗标准基础上加上仓储管理中心确认的油库发油短量,由公司按原发量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的油库发油短量对客户开票销售,并作退款处理。此部分短量由公司负责承担。 c. 经核实由于油库发油短量而造成承运商误赔配送客户,而配送客户不退回,由公司负责退回驾驶员已付给配送客户的赔付款,公司做营业外支出,承运商出具相关收据。 d. 对于发油短少而又不予补偿的代储油库,公司除承担相应超耗外,应与代储油库沟通协商,规范付油、保证数量,明确违约责任,不断提高数量方面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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