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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溯性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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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可追溯性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进厂产品及过程产品的各个阶段及出厂产品都有适当的标识,以防止产品误用、 交付不合格品,实现必要的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过程产品以及构成过程产品的原材料及成品。 3 职责 3.1生产车间负责过程产品的产品状态标识。 3.2营销部负责进厂产品的产品状态标识。 3.3品管部负责进厂产品、过程产品的检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状况标识并负责指导、监督,进厂产品、过程产品和出厂产品的产品标识,对产品的可追溯性进行管理。 4 要求 4.1产品状态标识 4.1.1进厂产品的产品状态标识 4.1.1.1进厂产品的产品状态标识本公司限于构成过程产品的原辅材料。 4.1.1.2仓管员应采用[产品标识卡]对进厂产品实物进行产品状态标识, 4.1.1.3[产品标识卡]无固定格式要求,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供方名称、产品数量(应以实物为准)、进厂日期等。 4.1.2 过程产品的产品状态标识 4.1.2.1过程产品是指本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4.1.2.2本公司的产品标识均采用在产品外包装箱内包含[产品标识卡],以及在[产品标识卡]上粘贴颜色标记的形式。 4.1.2.3本公司使用的[产品标识卡]其名称、格式、内容仅限于顾客对此无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采用,顾客要求时,应按照顾客的要求对产品状态进行标识。 4.1.2.4顾客对产品状态或结构要求的变更,仓库应按照品管部的要求对库存产品进行标识。 4.1.2.5成品的产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4.2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2.1本公司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有:合格、不合格。 4.2.2品管部检验员应按照产品的检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检验。 4.2.2.1进厂产品检验合格时,检验员应在[产品标识卡]上做标识,并在标签上明确检验员及检验日期。 4.2.2.2过程产品检验合格时,检验员应在[产品标识卡]上作标识。 4.2.2.3进厂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应在[产品标识卡]做标识, 并在标签上明确检验员及检验日期。 4.2.2.4过程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应在[产品标识卡]做标识,并在标签上明确检验员及检验日期。 4.2.2.5检验员在对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时应对产品状态标识作确认,若标识不正确或不完全者应作“拒收”标签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2.2.6不合格品的处理应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2.2.7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对产品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时检验员应在[产品标识卡]做状态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包装箱数、生产日期等。 4.3产品的可追溯性 4.3.1本公司有可追溯要求的场合有:顾客投诉、质量部门审核、内审及稽核等 4.3.2可追溯性检查的方法本公司主要包括:订单号、采购单号、生产批号、出货日期、生产日期、采购日期等。 4.3.3 在进行可追溯性检查时各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文件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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