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编号:RL--15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根据我公司本部目前的经济状况,为了保障职工子女的健康成长,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在职工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经公司研究决定建立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为了加强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2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在职工自愿、互助的基础上,采用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的办法建立。
2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2.1 建立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交纳每个子女每月20元;二是公司每年划拨6万元。
2.2 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当年用不完,转入第二年。当基金出现缺口时,当年缺口部分由公司补贴,第二年相应调整职工个人交纳标准。
3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参加范围
3.1 参加对象:具有杭州市市区户口(分院属地职工子女具有驻地市区户口),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正式职工的子女。
3.2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正规大学、中专以上学校的在校生和已参加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享受劳保待遇的对象。
3.3 下列人员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本人参加工作(或具有第二款情况),户口迁离本市或超过年龄者,家长调离本公司、辞(离)职和劳动合同终止者。
4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管理
4.1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下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4.2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者应在每年2月1日至15日办理《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证》(简称医疗证)的领证手续。除新生儿在出生二个月内、新录用人员在与签定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子女户口由外地迁入在报进户口一个月内可以办理领证手续外,超出以上规定时间没有领证的,中途不办理领证手续。办理手续并缴费后开始享受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退出后停止享受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不退任何费用。
4.3 定点医疗机构:参加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户口在杭州市的为本公司医务室和浙江大学附属儿童保健院及省级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内自选两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分院属地职工子女可在当地选择三家非盈利性的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4.4 参加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在其他医院就诊费用不予报销(不包括在规定医院缺科,经认定许可后在其他市级医院的就诊费用和急诊在就近医院的就诊费用)。报销费用时应出示《医疗证》进行核对。若发现私自转借或涂改《医疗证》,除没收医疗证外,并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办理退出手续后应及时收回《医疗证》。
4.5 参加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转诊去外地医院就诊者(仅限北京、上海)需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经医务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除急诊外,不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6 凡需做大型仪器检查、治疗的,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建议,报医务室批准;1000 元以上的,由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建议,经医务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违者费用不予报销,凡因抢救需要做大型仪器检查、治疗的,可先检查、治疗后补办手续。
4.7 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如下:在本公司医务室就诊,自负 20%,医务室发生的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00 元,超过1000元,仍在医务室就诊的费用自理;在规定医院就诊(包括缺科转诊),自负30%,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自负50%;分院属地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自负20%,超过部分自负30%。
4.8 未参加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子女,在医务室和其他医院就诊的一律自负。
4.9 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用的开支范围和药品报销参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范围执行。参加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由个人支付现金后回公司报销,原则上公司不予支票支付。
4.10 凡自购药品、敷料等不论有无医生签字的外配处方,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任何个人不得批准报销。
4.11 凡弄虚作假,为他人开药以自己名义报销的一经发现,除费用自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4.12自办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单次费用在300元以内的,由公司医务人员签字后报销;单次费用超过300元,需经后勤管理公司领导批准;超过1000元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 附 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5.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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