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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律 师 合 同
(**)沪**民初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因 纠纷 一案,聘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与 因 纠纷 一案(包括一审阶段)。
二、代理权限:特别委托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代为提起仲裁、撤销仲裁;代为起诉,上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和撤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签收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代为接受执行标的物,转委托,代为申请执行等。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本案采用协议收费方式。律师费总计人民币 元整( 元),如案件涉及二审,则乙方收费应比照本协议按75%收取。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大厦支行
全称:**市**律师事务所**分所
帐号:xx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订立协议。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判决止。(包括判决、调解、和解、仲裁裁决、撤诉等)。
甲方: 乙方:**市**(**)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地址:*x
电话:x
传真:x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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