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规范、稳定运行,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农村信用社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信贷业务进行集中管理、风险监控,实现资源共享的综合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分为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两大类,软件系统为系统应用程序,硬件设施为计算机主机、输入输出设备及网络设施等。第三条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第二章部门设置第四条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维护、监督和考核。第五条信贷管理部门是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系统的
2、日常管理和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和分析。第六条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服务器管理、软件的版本升级、综合网数据信息的导入和业务数据的备份等。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设系统管理岗和系统操作岗。系统管理岗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维护与管理。系统维护由县联社的科技人员担任。设A、B角,若A角不在,则由B角负责维护。系统管理由县联社信贷部的专职人员担任。设A、B角,若A角不在,则由B角负责管理。系统操作岗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录入与维护。为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核和审批岗的操作人员。第八条系统管理岗职责:(一)负责软、硬件及网络通讯设施的检查、升级和维护;(二)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微机
3、查杀病毒,定期升级病毒库;(三)负责数据的备份工作;(四)对辖内系统操作员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第九条系统操作岗职责:(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采集、更新、管理与维护;(二)负责已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三)负责登录本级信贷业务的决策信息;(四)采集和编制有关信贷业务报表,做好业务分析;(五)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为经营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六)负责辅导、检查工作;(七)对下级系统操作员咨询的问题给予及时答复。第十条在操作流程中,相关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对录入的数据负责。对系统的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核和审批等指令性操作,一旦被系统确认,即具有行政和法律效力;
4、记录的信息在信贷检查、考核、报备等管理工作中,与纸质文本记录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仅限于用自己的登录号和密码进入系统,严禁出借与泄露;业务操作完成后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他人非法进入;同时要定期更换登录密码。第十二条信贷业务相关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及时上报,删除原操作代码。第十三条信贷管理系统的设备(含计算机主机、输入设备、输出设备)要定人管理,定时开关,所有设备不得外借使用;设备仅限于信贷管理和文件资料的管理、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脑上安装、运行上网助手等网页拦截软件、游戏软件等与正常办公业务无关的程序。第十四条信贷管理系统的设备仅限于与办事处中心机房的数据库进行链接;已设立好的主页、IP地址、子码掩关、默认网关代码信贷人员不得更改;浏览器安全设置标准、内容、高级项目不得更改;禁止与互联网进行链接和浏览,防止内部资料泄密和数据库被非法侵入。第十五条禁止在计算机上运行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移动存储器(U盘、移动硬盘等)。第十六条系统内的信息资料仅限于自身阅览、参考,不得对外泄露。第五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修改、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