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的管理,实现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是指本行公司客户和同业客户的授信流程系统,包括客户管理、信用评级、授信申报、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资产保全、统计查询等相关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信贷系统的总行各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系统的应用主管部门,负责信贷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维护,负责解答系统功能方面的咨询,并根据需求变更相关系统
2、参数设置。 第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信贷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运行环境、硬件配置和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及数据库备份工作;负责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第六条 总行各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为信贷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信贷系统的功能需求,负责相关功能模块测试、后续跟踪、优化需求的提出。 第三章 系统开发及维护 第七条 开发和维护是指信贷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开发”是指根据分支机构、总行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门同意,开发新的应用系统; “维护”是指根据分支机构、总行授信业务
3、条线管理部门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门同意,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扩充、调整、完善以及参数调整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或总行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提出信贷系统开发申请,明确需求,总行风险管理部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或总行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提出信贷系统维护申请,明确需求,总行风险管理部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条 信贷系统开发及维护的工作流程按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办法(银发2009353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涉及系统重大改造的信贷系统维护需求列入本行金融电子化建设项目,视同新系统开发履行项目审
4、批程序。 第四章 系统安全控制原则 第十二条 本行在总行和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两级信贷系统管理员,并根据信贷系统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总行级信贷系统管理员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安全控制要求,统筹设置用户级别权限,设置终端与之相匹配的应用菜单,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信贷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变更其他用户的安全级别、用户属性等信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信贷系统管理员设在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在权限内负责辖内授信业务的转户等操作。 第十五条 各机构用户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权限,处理所属机构的授信业务。 第十六条 所有用户在使用系统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出借、泄露用户 ID、登
5、陆密码。原则上一个用户在系统中只能设置一个账号,且不应与他人共用。 第十七条 信贷系统数据属于本行商业机密。任何机构、个人非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对授信业务无关人员和行外单位、个人提供信贷系统中的数据。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信贷系统中的数据分为管理类数据、账务类数据及风险类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的录入。信贷系统的用户,依据各自权限,录入相应的数据。用户对各自录入的数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数据的维护。 (一) 数据维护的申请:申请由各分支机构发起,经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部审核,再报送至总行相关部门审核。 (二) 数据的维护: 管理类数据、账务类数据、风险类数据的维护
6、,经总行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及相关授信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系统管理员或后台技术人员负责维护。 第六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构的管理包含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拆分。 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拆分,由信贷系统管理员根据上级行批准的文件进行操作。操作完成并检查无误后结束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信贷系统的用户指经批准并由系统管理员配有用户 ID 的相关人员,任何非系统用户不得登录或盗用他人用户ID登录、进入系统进行浏览、查看、编辑及其他破坏活动。 第二十四条 信贷系统新增用户或修改用户现有资料,必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逐级报送,由有权限
7、的信贷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增加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信贷系统的用户设置,必须兼顾用户之间的制约机制,按照用户不同的职责范围赋予其不同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管理类用户的权限,包括查询、浏览、审查、审批、数据统计、贷后管理、风险预警、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操作类用户的权限,包括查询、浏览、数据统计、业务申请、合同申请、放款申请、贷后管理、风险分类等。 第二十八条 信贷系统用户操作号申请由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号与角色配备。对于本行内部申请信贷业务操作类权限的用户必须取得信贷从业资格或临时信贷从业资格;对于外聘人员申请信贷业务操作类
8、权限的,原则上须经条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提起操作号申请。 第二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四季度进行系统用户状态及角色梳理,确保信贷系统中用户设置与其所处岗位相匹配。 第三十条 所有用户在使用信贷系统时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用户 ID、登录密码及基础数据库内的各项信息。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信贷系统数据维护的严肃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总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对未按操作要求处理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银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银发2012119 号)、关于修订积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12192 号)相关文件要求
9、进行积分管理,视情节轻重及其影响作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岗位,定期对本机构的业务进行检查,对不按有关制度进行操作的业务及时纠正处理,并在机构辖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责任和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的信贷政策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授意信贷系统的用户修改、变更、删除客户及合同信息,用户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 用户业务处理差错,造成错误计息、错误收息的; (二) 对于本应属于信贷系统处理范围内的业务,而未在
10、信贷系统内进行处理核算的,造成信贷系统业务数据缺漏的; (三) 批量处理差错,造成信贷数据丢失的; (四) 信息维护错误,严重背离真实业务情况,造成数据统计出现重大差错的; (五) 不按有关业务处理程序规定,违反操作程序,手续不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 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 2.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用户维护申请单 3.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机构维护申请单 4. 银行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申请报告 附录1: 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 日期: 申请修改原因及
11、内容: 申请修改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 修改内容: 经办人: 附录2: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用户维护申请单 新增 注销 变更_ 姓名: 工号: 所属机构: 手机号码: 信贷 ID 号: 角色: 客户经理 营销部门负责人 审查审批人员 授信执行人员 贷后管理人员 查询统计 其他_ 岗位设置: 客户经理 风险经理 审查审批岗 额度管理岗 合同/放款/支付审核岗 贷后检查岗 统计查询岗 其他_ 申请机构签章: 申请日期: 所在机构风险管理部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 (用户须具备信贷从业资格) 附录3: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机构维护申请单 新增 注销 变更_ 机构号: 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管理行 经办行 上级管理机构:_ 上级审批机构:_ 申请机构签章: 申请日期: 附录4:银行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申请报告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提交部门 (盖章) 提出申请时间: 年 月 日要求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开发新应用系统 现有应用系统增加新业务功能 修改完善现有应用系统 维护调整现有应用系统功能或性能 其他 项目内容及业务需求概要 填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有关部门会签 年 月 日 信息技术部意见 年 月 日 行领导(或电子化领导小组)签批 年 月 日 13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