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第五章 签约与维护第六章 收款与清算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八章 收费管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行现金管理业务发展,提升跨行资金管理能力,规范跨行收款业务管理和操作,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智能跨行收款是我行面向单位客户提供的,以为客户实现高效率、便捷、可靠的跨行资金管理为主要目标,以丰富的跨行收款通道智能集成为主要特征,以电子化、自动化的账户授权登记、收款、对账、清算等为主要功能载体的现金管理产品。第三条 本规程涉及以下专有
2、名词,定义如下:收款方:指在*银行开立单位账户,并与我行签约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客户。付款方:指授权收款方进行收款的他行单位或个人客户。协议管理:指我行与收款方签订智能跨行收款协议后,在新一代系统内建立、修改或删除智能跨行收款协议。授权登记:指我行依据付款方签署的授权书,将付款方同意付款的授权信息录入智能跨行收款协议。商户编号:指我行通过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为使用中国银联通道进行跨行收款的客户开立的,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标识,一个客户依据有关详细需求可开立多个商户编号,但每个商户编号只对应一个结算账号用于收款。承办行:智能跨行收款客户的开户机构。第四条 智能跨行收款遵循以下业务管理原则:(一)统一管
3、理、各负其责。智能跨行收款由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统一牵头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跨行通道及业务处理环节对应归口各负其责。(二)属地经营、择优发展。各行应在辖内依照客户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归属,择优发展优质智能跨行收款客户。(三)综合服务、整体定价。各行应以智能跨行收款为核心,结合客户详细的支付场景,集成提供多产品应用的综合服务;应结合成本、收入及存款新增等因素整体测算智能跨行收款的效益,并以此作为客户准入与定价的依据。(四)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智能跨行收款业务办理应遵循统一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抓住协议管理、账户授权、差错调整等关键环节防范风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银行各级机
4、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牵头管理;(二)负责中国银联(以下简称“银联”)代收付业务的牵头管理;(三)负责组织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涉及的系统开发、需求优化; (四)负责组织拟定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有关制度等;(五)负责开展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培训和推广;(六)负责智能跨行收款有关客户准入审批;(七)负责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检查监督。第七条 信用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智能跨行收款涉及的行内渠道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等的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向银联及其本地分支机构报送智能跨行收款客户信息。第八条 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5、(一)负责智能跨行收款客户的准入、营销推广和服务; (二)负责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涉及的客户关系维护和风险防范。第九条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主要负责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涉及与银联对接的归口管理和银行卡交换系统(ES)的管理等。第十条 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照银联等业务规则进行差错处理。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对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有关法律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主要负责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有关的技术规划、系统研发、参数管理、网络安全、测试运行、推广实施、优化上线等。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开通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各行应设立智能跨行收款服务团队,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并结合本办法
6、拟定客户现金管理综合服务方案。第十四条 客户准入管理(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资质。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二)具备良好资信。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资信良好,且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客户注册业务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的;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政府监管部门指定的身份信息、征信等系统中存在套现或欺诈记录、身份信息不符、恶意透支等情形的;4. 其他我行认定客户存在不良信用行为或风险隐患的。(三)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总行级战略客户、总行级重点客户、分行级重点客户;2 政府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信用等级11级及
7、以上;4已开办助保贷、保贷通、政府采购贷的客户;5.其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质客户(四)对于申请开通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单位客户,应审查其收款用途,对于家庭服务代收费、通讯服务代收费、行政事业代收费、教育培训代收费或有实际交易背景的优先考虑,详细准入判别由各一级分行依据有关辖区单位客户实际情形而定。第十五条 客户名单管理各行应将智能跨行收款客户纳入名单制管理,依据有关审批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客户协议信息,包括:客户名称、经营办公地址、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信息、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率、结算账户信息、业务联系人、风险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第十六条 跨行通道管理 (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
8、APS)”、“第二代支付系统(超级网银)”支持扣收他行对公、对私账户,开通超级网银通道应直接取得付款方开户银行线上或线下授权,应执行受理审批、协议管理、授权登记等流程; (二)“银联”支持扣收具备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开通银联通道应执行受理审批、客户注册、协议管理、授权登记等流程; (三)“人民银行地方代收付、同城清算系统”部分支持扣收本地、异地他行对公、对私账户,开通地方代收付通道应执行受理审批、协议管理、授权登记等流程,并遵循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要求。 (四)“非金融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支持扣收他行对公、对私账户,资金扣收主体一般为支付机构,开通支付机构通道应执行受理审批、协议管理
9、、授权登记等流程。 (五)其他。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各级行应依照总行档案管理规定,对客户有关申请、审批、授权书等资料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至少保存至服务终止后五年。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第十八条 申请智能跨行收款的客户,应向承办行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收款方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签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收款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批复文号)原件、复印件; (三)收款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其他。第十
10、九条 承办行受理申请后,对收款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核验申请表的公章。审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人名章。(三)审核收款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批复文号)。审核通过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经办人人名章。(四)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审核通过的,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经办人人名章。(五)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审查通过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已联网核查” 、“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经办人人名章。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后,承办行应充份调查并报告客户准入资质
11、、业务开展合理性、综合贡献度测算、风险防控充份性等。智能跨行收款客户调查报告,应以请示方式报分行审批。第二十一条 分行客户部门应对申请智能跨行收款业务的客户资质、收款用途等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流转建议或意见中签署部门建议或意见后转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应对客户需求与产品性能、规则等的匹配性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签署部门建议或意见后反馈承办行,同时建立登记簿备案。第二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承办行应与客户签署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参考模板见附件2)。如本地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或有其他协议未尽事宜的,需要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或调整原协议条
12、款的,须报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通过后使用。第五章 签约与维护第一节 客户注册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后,承办行应提交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参数维护表(以下简称“参数维护表”,见附件3)、全渠道商户入网申请表(附件4)至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应对客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章后提交分行信用卡中心,由信用卡中心参照S收单商户注册流程进行客户注册。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中心应指定人员在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上,依据有关参数维护表进行客户信息注册:(一)应分别维护“23-1商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维护”、 “29-4商户扣率维护”、“41商户POS注册资料文件资料维护”、“
13、5240-2商户O扣率维护”四个交易。(二)“29-1商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维护”中的商户类别应选择“跨行收款商户”。(三)“5239-1商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维护”与“524-1商户PS注册资料文件资料维护”两个交易中的结算账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四)“539-4商户扣率维护”中的商户扣率及“5242商户PS扣率维护”中的商户POS扣率应被维护为零,避免重复收费。第二十七条 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注册成功后,还应在银联商户管理及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客户信息申报,并向银联本地分支机构提交全渠道商户入网申请表(附件)。第二十八条 银联后台维护成功后,信用卡中心人员填写参数维护表,将生成的商户编号反馈至承办行
14、。第二节 协议管理第二十九条 承办行应在职工或员工渠道新建协议,详细操作流程如下:(一)建立收款协议。承办行进入产品协议管理界面,选中收款客户,建立现金管理收款协议。(二)维护手续费。承办行应依据有关服务协议中与客户商定的费率标准进行设置,包括收费项目设置和账户商定费率维护。第三十条 修改协议(一)收款方应填写申请表,签章后持有关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到承办行办理修改申请手续。(二)承办行审核收款方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的,由承办行进入协议修改界面修改有关协议信息。(三)若协议修改涉及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维护内容的,承办行应依照客户注册流
15、程,提交参数维护表至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分行信用卡中心维护后,再进入协议修改界面修改有关协议信息。第三十一条 解除协议(一)收款方主动解约1. 收款方填写申请表,签章后持有关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到承办行办理解除协议手续。2承办行审核收款方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的,由承办行在协议解除界面中解除协议,同时解除收费设置。. 若解约涉及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维护内容的,承办行解除协议后,还应提交参数维护表至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分行信用卡中心注销客户信息。(二)我行主动解约如发生收款方恶意扣收付款人资金等情形,我行有权利主动
16、终止智能跨行收款服务,由承办行填写申请表,注明解约原因,比照收款方主动解约流程办理解约手续,并告知收款方。第三节 授权登记第三十二条 收款方向承办行申请授权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收款方已签章的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授权登记清单(以下简称“授权登记清单”,见附件5);(二)付款方已签章的中国*银行智能跨行收款付款方授权书(以下简称“付款方授权书”,见附件6-7);(三)付款方为个人客户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四)收款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三十三条 承办行受理申请后,对收款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7、(一)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核验授权登记清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等资料文件资料上的单位公章,审核通过的,在授权登记清单上加盖经办人人名章。(三)将授权登记清单中的信息与付款方授权书、付款方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进行一一核对,确保授权登记清单信息准确无误。审核通过的,在付款方授权书上加盖经办人人名章。(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审查通过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已联网核查”、“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经办人人名章。 第三十四条 承办行审核无误后,依据有关授权登记清单进行授权登记系统操作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依据有关收、付款人实际情形选择收款
18、通道,其中收款通道选择“银联”时,联行号无需输入,商户编号应输入信用卡中心反馈,且银联成功维护过的商户编号。 (二)收款账号应为协议商定本行单位结算账号,其中收款通道选择“银联”时,收款账户应为商户一体化管理平台维护过的结算账号,且应与商户编号相对应。 (三)单笔授权登记。选择智能跨行收款添加界面,添加收款账户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商户编号、协议有效期等协议信息;选择付款账户登记新增界面,添加付款账户信息,录入付款账号、账户名称等账户信息。 (四)批量授权登记。选择智能跨行收款批量新增界面,下载批量授权登记模板,要素填写完整后,将批量授权登记模板导入系统,建立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的委托扣款关系。第
19、三十五条 收款方通过线上方式获取付款方授权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循拟使用收款通道关于账户线上授权的规则; (二)确保付款方是授权账户的合法持有人;(三)确保授权事项与智能跨行收款业务具备一致性,且付款方对授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六章 收款与清算第三十六条 收款方可通过对公网络系统或银企直连两种方式发起收款交易。第三十七条 收款方可采取单笔或导入批量资料文件模板的方式对已授权登记的付款账户进行扣款。批量资料文件中的付款方账户信息应与授权登记信息完全相符。第三十八条 收款方发起交易后,可通过转账流水查询交易情形,实际交易情形以最终入账结果为准。第三十九条 收款方入账时间应与跨
20、行通道清算时间大体一致,我行不得垫付资金。第四十条 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NAS)”、“第二代支付系统(超级网银)”、“银联”、“人民银行地方代收付、同城清算系统”发起的智能跨行收款应纳入我行与人民银行、银联已有的清算机制和差错调整机制。 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的智能跨行收款,资金清算机制和差错调整机制另行规定。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行应拟定客户经理定时走访制度,每半年对所有智能跨行收款客户至少实地检查一次,检查内容至少包含客户经营情形、与付款人协议签订情形、收款用途合规情形等。对于以下客户应提升检查频率:(一)新签约开展智能跨行收款业务不足半年的;(二)出售
21、易变现商品或批发等高风险行业的;(三)曾发生欺诈交易、套现交易或拒付交易的;(四)其他涉嫌风险状况的客户。客户经理走访履行后应做好走访记录。走访记录应如实登记走访情形,内容要素要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各行应建立客户风险监控机制,对客户日常收款交易情形进行监控,对于交易额异常波动的,要联系客户查找原因,避免客户因竞争等原因流失或经营不善引发风险。发现异常后应依据有关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形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加强客户日常巡检及培训。(二)对其开通的收款对象进行限制。(三)调整或设置客户交易限额。(四)依据有关客户交易规模收取交易保证金。(五)终止智能跨行收款业务合作。(六)客
22、户欺诈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第四十三条 各行应将智能跨行收款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定时对智能跨行收款业务开办情形进行检查,以下内容作为检查重点: (一)申请材料、授权登记申请材料、协议等文档; (二)授权书和签约信息的一致性; (三)业务审批流程的执行情形; (四)收费情形; (五)客户经理走访情形。第四十四条 各行应遵循据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争议处理。对发生的误扣款等情形,承办行应积极协助收、付款各方解决交易纠纷。第八章 收费管理第四十五条 客户开通智能跨行收款业务,主要涉及以下收费:(一)结算手续费依照对公人民币转账汇款(实时收款)或对公批量收付款(批量收款)收费标准执行。(二)智能跨行收款业务涉及的渠道使用费正常收取。第四十六条 智能跨行收款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入“561现金管理收款服务费”科目核算。第四十七条 详细收费标准以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