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暂行)
所属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精神,发挥收入分配制度对企业管理各方面的促进作用,参照总公司工资实施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实施原则
1.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1.2坚持以岗定薪,岗动薪动的原则;
1.3坚持把职工收入分配同岗位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和效益工资四部分组成。
2.1岗位工资: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及职工个人的资历等要求所支付的工资报酬。各具体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2.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对职工积累劳动贡献的补偿,也是调节新老职工工资关系的重要手段。职工工龄工资的发放标准,按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每月10元计发。
2.3津贴:津贴包括技术岗位津贴、职称津贴、高原津贴和施工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的具体执行办法及执行标准仍按晋建总人发(200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鼓励各类专业人员钻研业务,提高整体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取得职称的人员,按中级300元/月、高级500元/月、二级建造师200元/月、一级建造师500元/月的标准发放职称津贴。高原津贴不分级别和等级,按每人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施工津贴标准调整为:在分公司所在地200公里以内施工40元/天,离开分公司所在地且距离在300公里以内施工50元/天,离开分公司所在地且距离在400公里以上施工60元/天。
2.4效益工资:按财务核算的当期企业效益,结合分公司其他经济技术指标情况综合确定,随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变化上下浮动,效益工资以本人岗位工资(以分为计算单位)作为岗位效益分数来进行计算。每月业绩考核小组将根据机关业绩考核办法确定部门和个人当月最终分值,以当月核定的分值乘以岗位分数,即为当月本人或部门的综合效益工资。项目部效益奖按项目管理办法发放。
3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本岗位工资标准设置9个岗位级别,10个岗序,分别为分公司正职、分公司副职、部门正职、部门副职、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新入岗员工、实习生。各岗位的职务任职资格
3.1部门负责人按分公司聘任文件为准;
3.2一般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3.2.1一级科员
3.2.1.1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大专毕业满7年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以上);
3.2.1.2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原理、方法及程序,有较强的独立工作和协调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的业务问题并组织实施;
3.2.1.3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二级及以下科员的技术业务工作能力;
3.2.1.4能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处理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3.2.2二级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满3年、大专毕业满5年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8年,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系统掌握本岗位工作方法和程序,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和具有协助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
3.2.3三级科员
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工作。具有助工的职称,有基本的写作能力。
4其他
4.1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工资“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3000元,大学本科生2500元/月,大专生2000元/月,中专及以下学历1800元,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评合格转正定级后,工资收入水平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大专毕业生4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研究生6000元。
4.2由外单位调入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执行二级科员第二档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另行确定工资标准。
4.3所有职工定岗定级后,对于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可晋级本岗位级别工资高档;特别优秀者,调整其至高级别岗位,随应变动其岗位工资;对于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岗位工资下降一岗,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调整其至低级别岗位,随应变动其岗位工资。
4.4工伤、婚、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以岗位工资为标准工资进行发放,不再享受效益工资。
4.5事假按天计扣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0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当月请病假不超过3天者按正常上班发放工资,4天至10天以内者,其岗位工资按70%发放;超过10天者,不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事、病假期间国家休息日连续计算),岗位工资按60%发放。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工资正常发放。
4.6职工日工资计算办法:日工资标准=当月应发工资/22天,项目日工资=当月应发工资/30天。
4.7分公司以聘用制形式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不执行本办法,按协商工资标准执行。
4.8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后机关和项目将根据业绩考核办法加强日常业绩考核,以体现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原则,严禁任何不负责任形式主义的考核现象发生。
4.9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分公司。
4.10本方案从2016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建工*分公司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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