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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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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中介机构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等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旨在使非权益类承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 在项目执行中保持独立性,更好履行核查义务,提升项目申报质量,降低执业风 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务人员在承销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其他中介机构工 作质量进行核查与判断,业务人员通过对各中介机构发表的建议或意见及其形成建议或意见的 过程进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从而确信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议或意见及申请资料文件符合相 关要求、具备推荐条件。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三条 业务部门及项目组作为项目总沟通协调人应在知晓发行人确定与项目 有关的中介机构时,通过及时调查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资质、调查 执业记录、与中介机构经办人员沟通等方式,了解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 状况和执业水平。 项目人员应依据有关上述调查结果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形表》,并就此与发行 人进行沟通。业务人员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有关中介机构。 业务人员应当协助发行人沟通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 如业务人员发现项目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质、执业水平存在未能胜任项目的 情形时,业务人员可在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填写《更换中介机构建议表》。 第四条 业务人员应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备关专业建议或意见后,对该专业建议或意见进 行审慎核查,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业务人员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建议或意见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关于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条 业务人员需延续了解和关注其他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及所出具的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建议或意见。 业务人员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关于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情形。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业务人员应对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建议或意见书与整套申请 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对照核查,关注是否有描述不一致之处,针对不一致之处进 行核查并最终形成统一建议或意见。 业务人员应对律师出具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书是否符合编报格式准则的要求进行核 对,确保该建议或意见从形式与内容上符合编报格式的要求。 业务人员应对律师出具建议或意见所执行的调查程序进行了解,必要时可申请调阅 律师的工作底稿。 第七条 业务人员应对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核查,并对会计师的审计 程序进行了解,必要时可调阅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建议或意见的,业务人 员应当查阅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 准无保留建议或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形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建议或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业务人员对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专业报告应特别关注其采用的评估 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所选取参数的理由和合理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如 果存在疑问应与评估师及发行人进行充份交流,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九条 业务人员应当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 调情形进行验证。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 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业务人员应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形表》、《中介机构建议或意见核查表》, 作为提交内核的资料文件之一,供内核委员审核时参考,表格由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 部拟定,并依据有关监管要求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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