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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物业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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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科技企业孵化器物业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为加强孵化器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单价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物品,均属此条例管理范围。 1.孵化器固定资产由物业服务部负责统一登记管理。该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人库手续,对入库资产统一制卡并登记。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物业服务部负责,采购人员必须对物品的规格、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必须确保质量,并一直负责到安装、调试、使用合格。 3.孵化器已有或新购置的室内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投影机、电话交换机、办公设备、厨房设备及其使用说明书资料等,由物业服务部固定管理人员管;厂房、空调、水电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直接由操作维护人员管理;各员工办公用的桌椅、微机等由领用人各自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要经常清点、核对,确保账、物、卡一致。 4.大型专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各机械设施、设备、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修理。如需报废处理,必须书面申请,分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存档备查。 5.孵化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者,需经物业服务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归还。 6.孵化器的固定资产是孵化器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孵化器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好、维护好和使用好。除正常使用耗损外,凡属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均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水、电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部是孵化器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属孵化器水电管理范围的工作,由其行使管理职能。为了安全、有效、合理地加强孵化器的水电管理,更好地协调供、用关系,确保正常的供、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接用孵化器配电室供电和总表供水的单位、住户及办公室、经营用房、门面等,均属管理范围。   二、实施细则   1.单位、住户、个人和进驻中心的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2.用电户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如需要增容,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增加用电。 3.用户需改变用电性质、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物业服务部办理手续。 4.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5.擅自改动原线路和管道者,物业服务部有权停止供电、供水,并不负责今后的安全和维修。 6.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和超原设计线路承载电流用电。如造成安全事故,由当事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7.物业服务部应严格执行供电、供水的有关规定,把好安全关对新增容用户,要严格审查,不得超过原供电设计承受能力。物业服务部的管理人员不可在无理论依据下私自做主增容,否则,将追究其安全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谁做主,谁负责。 8.用户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节约,保证安全。   三、违章处理   1.对于违章用电、用水,物业服务部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根据下述不同情况,结合电业局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对多次违章者,可停止供电、供水;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2.对在供水管道上私自接用水的,除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费用外。还要处以一至三倍的罚金。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3.用电户超过装表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的,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如用电户要求继续使用,则要办理新增容手续。 4.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迁、更动电力容量装置、线路和其他供电、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5.未经许可,自行引入备用电源,应立即拆除,并按其使用容量处以每千瓦150元/平方米的罚金。 6.下述各款均属窃电,窃电系盗窃国家财产行为,应严肃处理: (1)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未安计量表。 (2)改动供电单位设置的计量装置或绕越电度表用电。 (3)采用伪造电表,或以其他方法致电度表计量不准。 对上述窃电行为,管理部门除当场予以拆电外,并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同时按追补电费三至八倍处以罚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如窃电起止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三个月(用电户每日按20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8小时)计算。 7.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使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和修复;损坏计量装置,造成计量不准者,按第5条的办法进行处理。 8.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窃电罚款中支付,奖金额为罚款的30%。 9.管理部门和水电工作人员、用户都应抵制一切违章用电、用水和窃电、窃水的行为,对明知故犯者,予以严处。   四、水、电收费   1.水、电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结合单位实际用电成本收取,实行用户自查和组织复查,汇总造册。财务收款。    2.对拖欠水、电费的企业和住户,孵化器有权停止供电、供水,直至付清欠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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