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顾问合同(非现场)甲方: 乙方: 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时间:x年 月 日本法律顾问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订。鉴于甲方就其业务经营活动中需要乙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日常法律咨询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法律顾问业务范围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日常经营中有关法律事项提供电话/邮件法律咨询意见;2.其它法律服务事项以具体委托合同为准,另行收费。二、法律顾问律师经双方协商,乙方特别指定 作为顾问律师,具体负责双方联系及沟通,并就甲方法律事务对甲方直
2、接负责。如日常法律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办理甲方委托事宜,乙方可委托其它律师办理,甲方同样应予以配合和理解。联系人:*联系方式:x联系地址:x三、费用及支付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法律顾问费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支付。乙方户名:上海*律师事务所开户行:x账号:x1. 对本合同第一条第(一)项不另行收费,第(二)项以具体委托合同为准,另行收费。2.对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时间,以每年为甲方单位电话/邮件服务时间不超5小时为限,超过5小时的部分,甲方须另行支付费用,具体费用另行协商。3.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其他项服务,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优惠,乙方确认
3、对其他服务收费,优惠幅度为按上海市律师收费办法规定费用标准的九折以下。具体案件的收费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四、保密与诚实信用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务中及任何情况下,对甲方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全部商业秘密,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得向任何非关联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任何资料。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中途解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七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补充,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