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
2、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四条 各成员行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均可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第二章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第五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发生的开立、存取、销户、挂失等相关业务。1、个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存款账户。2、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存款账户。3、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4、存款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入、支取、转账业务或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业务和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金额标准具体按反
3、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5、存款人办理挂失、存款证明、定期提前支取、密码更换、重新写磁等特殊业务。(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汇兑等业务。1、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现金解付等业务。2、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业务。3、现金汇兑、转账汇兑达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信息的业务。第六条 前述第五条应办理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全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和执行业务操作,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第七条 个人存款账户办
4、理相关业务时需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属于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核查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单位存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核查单位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业务规定要核查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的,还应核查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第三章联网核查第八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第九条 营业机构联网核查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第十条 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
5、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联网核查时,系统自动保存核查结果及核查照片,以供事后备查。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规定需留存身份证影像时,需采集身份证件正、反面影像,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纸质复印件。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可以核查机构、核查日期、被核查身份证号码、核查类型、业务种类和核查结果为条件,查询核查成功的身份信息。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核查:(一)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二)信贷管理系统。(三)委托能够
6、正常联网核查的上级机构、其他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四)其他合法有效途径。第四章联网核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后,若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后,若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后,若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
7、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上门核实或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核实无误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如进一步核实后发现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按相关规定可沿用先前已有的该客户联网核查结果的,可在办理本次业务时,不再进行联网核查,但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的,营业机构应当重新对该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第二十一条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义并要求出具证
8、明的,营业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见附件),加盖业务公章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存在诈骗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章 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统一柜员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第二十四条 接口方式操作员按照统一柜员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第二十五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如遇联网核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联网核查时,应立即逐级向上反映故障现
9、象,及时排除故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联网核查业务中身份证件、相关资料、核查结果的影像件、原件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方式进行保管。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联网核查结果证明附件: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姓名:_公民身份号码:_二、联网核查结果(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2不符3未反馈照片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原签发机关:_反馈的签发机关:_(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月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