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的组织与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
第四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五条 检查要求
(一)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各种安全检查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二)集团公司至少每季度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下发检查结果通报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分、子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四)分、子公司应按时组织好“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等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存在主要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查思想、制度、纪律、事故处理、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
第七条 隐患整改
(一)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字,并向被检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二)被检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
(三)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四定”(措施、负责人、时间、资金)的原则进行安排处理。
(四)检查中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限期整改或立即停产,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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