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67781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X 页数:73 大小:1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银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或本行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与我行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

2、违规行为,可书面将其在我行违规行为事实材料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从业资格限制和纪律处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训勉谈话、训诫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 (二) 经济处罚:扣减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绩效工资; (三) 组织处理:包括待岗、解聘、建议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 岗位从业资格限制:包括降低相关的岗位从业资格等级,暂停一定期间或取消相关的岗位从业资格; (五)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 本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以一种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合并使用其他处理方式。

3、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处分:12个月; (二) 记过处分:15个月; (三) 记大过处分:18个月; (四) 降级、撤职处分:24个月; (五)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工资等级; (六)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七) 留行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重新聘任岗位;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八) 受到开除处分或由我行解除合同的,不得重新录用; (九) 在受处分期间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

4、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七条 违规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一) 情节轻微:指初次违规,或过失违规; (二) 情节较重:指多次违规,或本人故意违规; (三) 情节严重:指发生一类案件,或违规行为严重,或组织、强令、胁迫他人参与违规。 第九条 按照违规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分为:后果轻微、后果较重和后果严重。 (一) 后果轻微:指累计形成贷款损失、抵债资产损失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二) 后果较重:指累计形成贷款损失、抵债

5、资产损失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或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 后果严重:指累计形成贷款损失、抵债资产损失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 已按尽职要求操作,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行制度、流程、系统存在缺陷,或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三) 其他具有免于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按规定的处

6、理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按规定处理下限,减轻一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 情节轻微且后果轻微的; (二) 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三) 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四) 主动检查发现错误或者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违规行为损害后果发生的; (五) 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 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按规定的处理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按规定处理上限,加重一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情节较重且后

7、果严重的,情节严重且后果较重的,情节严重且后果严重的; (二) 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三) 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 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 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第十三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纠正。 一人因有

8、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

9、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 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对于经集体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均为直接责任人; (二) 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 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订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 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 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经办人

10、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管理人员,是指按照本行人事管理授权聘任的各层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是指扣减责任人受处分期间内一定比例的累计月度绩效工资。 月度绩效工资是指处分决定做出年度的绩效工资的月平均数。 扣减数额=扣减比例月度绩效工资处分期 第十九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应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和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下简称“

11、一类案件”),及本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以下简称“二类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上追两级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100万元(含)一类案件的分行、中心支行,分行、中心支行分管行长应先解聘,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劳动教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处理; (二) 相关部门密切协作; (三) 程序规范、客观

12、公正; (四)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问题的,应当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对所涉及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监察部门对责任认定工作有监督检查权。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案件或违规问题的,直接进行责任认定。 各级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可责成下级机构或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训勉、训诫谈话由总行行长负责,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训勉、训诫谈话由总

13、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行领导参加;对员工的训勉、训诫谈话由所在机构(分行、中心支行、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责令书面检查由组织调查、审计、检查的部门实施;通报批评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以上的机构做出。 第二十八条 需对违规人员做出待岗、解聘、建议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对违规人员进行审计、调查、审理过程中,被调查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可对其做出停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第三十条 对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应予停职,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对违规人员做出岗位从

14、业资格限制的,由相关岗位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程序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过调查与责任认定,需要给予处理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工作部门或人员应将生效的处理建议文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抄送监察部门。 处理建议文件应当包括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对责任人使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经济处罚决定的执行由当事人所在机构薪酬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时,原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加复审。 复审决定后,申诉人仍

15、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经济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 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实施经济处罚的,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 第三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分别扣除绩效工资的10-30%、30-60%、60-100%;受到留行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原则上按人事授权分级实施。对总行直接调查审理的案件责任人的处分由总行监察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有权处理机构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

16、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出具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征求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 对调查和责任认定部门或人员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各级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处分建议的部门或人员;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提出处分建议的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后,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和逃匿人员,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家属的,应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17、。由总行监察部门实施的纪律处分,应抄送总行人力资源部门。 第四十条 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该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并按照人事管理授权办理有关手续。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提交该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会代表大会审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时,原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加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18、 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期间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到期前15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纪律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间一般不超过原处分期间的一半。 本办法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

19、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的恢复。 第四十三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聘其现任职务,造成轻微后果的,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记大过至留行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制订或施行与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明知制度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0、规定而不提反对意见的; (二) 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学习的;对员工未按规定的要求及内容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 违反本行各类岗位监督制约的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 (四)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下级行的书面(或电子邮件)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的; (五)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而未查出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六) 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

21、;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 (七) 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行声誉造成影响的; (八) 对辖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及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或发生责任事故未妥善处理的; (九) 致使本行受到司法机关或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的; (十) 违反人事管理授权、转授权管理规定的; (十一) 其他未尽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留行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22、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用人失察,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或提拔任用的,或对员工思想行为动态监测、职业道德背景排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领导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或倾向,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 (三) 对辖内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也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 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时,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

23、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本行信誉的;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五) 隐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 (六) 未经批准、备案,办理、代理、开办境内、外业务或开展业务外包工作的; (七) 其他未尽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篡改、毁坏、伪造、隐匿、变造档案资料的; (二) 提供、出具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统计报告的; (三) 违规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或核销呆账的; (五) 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损害本行利益的; (六) 违规向关系

24、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七) 高息揽存或违规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八) 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保函、资信证明的; (九) 违规刻制印章的;(十)违规印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的; (十一) 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十二) 其他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未尽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各种形式借用客户资金的; (二) 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

25、称开立账户的; (三) 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尽行为。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聘其现任职务,造成轻微后果的,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记大过至留行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利益有冲突或关联的企业的; (二)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三) 违反规定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四) 对履行职

26、责的员工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风险事项的,对本级和上级机构的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发生100万元以内的一类案件,对本级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视情况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二) 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的一类案件,给予本级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视情况对上两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 发生二类案件,视情况对本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

27、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二条 行员违反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聘其现任职务,造成轻微后果的,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记大过至留行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其现任职务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28、违反招聘、选拔、录用、流动、考核、薪酬福利、评定职称和机构管理等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 (二) 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 (三)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四) 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未尽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行员违反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其现任职务或调离本岗位并给予记大过至留行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其现任职务、调离本岗位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 (二) 在行员薪资核定中,故意违反制度进行薪资核定的; (三) 在行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29、; (四)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 (五) 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拉帮结派、营私舞弊的; (七) 泄露人员任免秘密的。 (八) 其他未尽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四条 违反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未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或授权,擅自审批、追加预算的; (二) 化整为零逃避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三)其他违反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五

30、十五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二) 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置、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三) 未经批准,租赁、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 (四) 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置车辆或其他固定资产的; (五) 盲目购置机器设备等,造成资源闲置或浪费的; (六) 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造成严重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七) 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提前报废的。 第五十六

31、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采购方案或结果应审批而未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 虚报需求、盲目申报需求的; (三) 未对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把关的; (四) 擅自变更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或不采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的; (五) 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六)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七) 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八) 未按

32、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超过中标资金的项目未经审批的; (九)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十) 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利益的; (十一) 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十二) 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十三) 其他违反集中采购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的,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33、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的; (二) 虚列、虚报、瞒报财务收支,违规设立小金库的;(三)变造、篡改财务信息系统参数或数据的; (四) 因财务核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 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四节 违反有关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条 违反柜台重要物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违反规定保管、交接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及印模卡、预留印鉴卡、电子密押器、IC卡、有价单证、抵质押

34、物权证、代保管有价值品、会计凭证、底卡、重要信函、票样、重要设备操作手册、钥匙、密码、修改密码专用钥匙等重要物品,产生较重后果或资金损失的; (二) 未使用自己的柜员号、密码或互相串用办理业务的; (三) 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的; (四) 发生重要物品丢失、被盗、毁损的; (五) 其它违反重要物品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支付结算、账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凭证、密押、预留银行签章、证明文件等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

35、知业务的;(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四) 未经批准调整有关账务核算数据信息的; (五) 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 (六) 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 (七) 违反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 (八)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 (九) 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应由营运主管审核授权的业务的; (十) 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

36、计利息的; (十一) 违反规定签发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 (十二) 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或收到退汇申请后未按规定办理的; (十三) 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 (十四) 擅自印制票据、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 (十五) 其他违反支付结算、账务核算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支付系统管理及清算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因对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不及时或应急措施不到位,造成支付

37、业务排队情况,在人行清算窗口时间内仍无法筹措资金弥补头寸或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 (二) 密押保管人员因各种原因造成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泄密的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 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四) 发送虚假的业务处理信息骗取资金或伪造、篡改支付系统业务基础数据盗用资金的; (五) 泄漏与支付系统设备相关的参数、配置信息以及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的; (六) 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的; (七) 违反支付系统管理及清算制度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

38、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 对未按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开立、变更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按规定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五) 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违

39、反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对账组织工作不落实,人员配备不到位; (二) 不及时处理对账工作通知单或错账处理通知书,延误差错调整而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 不及时维护对账系统客户信息,延误对账进度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的除外; (四) 不执行上门对账制度的; (五) 提供不真实的对账进度,弄虚作假的; (六) 检查人员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发生差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资金损失的; (八) 遇异常或重大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九) 违反对账业务

40、规定发生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 其他违反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 越权或超授信额度、采取化整为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 手续不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 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的; (五) 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的; (六) 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管理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

41、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七条 未经审批、未签订协议开办上门收款和送款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 未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 (二) 非金库部门工作人员进入金库,未办理入库审批和登记手续;(三)金库门锁钥匙(密码)未按规定分人保管和使用的; (四) 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

42、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钥匙的; (五) 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出纳、反假币等现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 未按照规定收缴假币的; (三) 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而不报告的; (四) 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五) 现金等贵重物品在保管、调运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盗窃以及库房、库包失控等责任事故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

43、) 盗窃库款的; (二) 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四) 违规动用库款、营业款、贵金属及其他有价证券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 违规为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支取现金的; (二) 对违反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取现金的; (三) 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 (四) 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第六节 违反有关储蓄及柜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

44、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一) 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 (二) 违规查询、提供客户信息的; (三) 违规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 (四) 违规办理死亡人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 (五) 违规代客户保管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含各类借记、贷记、理财卡,下同)、身份证件及客户印章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 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的; (二)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

45、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 储蓄存取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二) 盗取、挪用储户资金、利息的; (三) 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 (四) 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第七十五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贻误案件查办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为本人办理业务的; (二) 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应由会计营运主管审核授权的业务的; (三) 受本行领导、客户经

46、理及其他员工请托违规代客户办理各类业务的; (四) 营运主管违规顶班替岗; (五) 监督人员和前台人员混岗的。 (六) 有关人员自行混岗的; (七) 营运主管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单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 (八) 违反营运条线检查规定未执行检查而造成较重后果的; (九) 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营运主管、机构(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反洗钱制度,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贻误案件查办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对职

47、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四)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六)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七) 因错报、漏报或未执行其他反洗钱义务等原因被人行查处的; (八)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九)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十)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十一)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二) 未按要求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或进行与银行业务无关的联网核查操作的; (十三)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节 违反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