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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控制,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处作业、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由工程部(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审批办理。
第三条 除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可能发生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作业,应当报告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协调审批。
第四条 若情况紧急,来不及执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工程部(安全质量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如继续施工的应补办手续。
第五条 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送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工程部(安全质量部)存档备案。
第六条 实施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状态良好,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三)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以及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实践经验。
第七条 危险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得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 危险作业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用具必须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危险作业区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危险作业完成以后,应进行现场整理、清点,并向工程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第十条 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者,应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按违章或追究责任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危险作业审批登记台帐
附件二: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件三: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四: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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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危险作业审批登记台帐
序号
申请
单位
作业
地点
作业
时间
作业简要内容
危险作业
分 类
审查及现
场检查人
现场指挥
或监护人
批准作业
主管领导
备注
附表二:
危险作业审批表
编号 :
申 请
单 位
作 业
地 点
作业简要内容:
直接作业人员
姓 名
身体状况
辅助工作人员
姓 名
身体状况
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负责人或监护人:
公司领导: 主管部门领导: 申请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三:
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监护人
作业时间
从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4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6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8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9
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照明灯
10
补充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安全质量部意见
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附表四: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动火人
特种人员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动火时间
从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设备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3
动火点周围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隔离
4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5
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
6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与其他设备搭接
7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8
现场配备消防带( )根,灭火器( )台
9
其他安全措施
10
危害识别:
申请动火单位意见
安全质量部意见
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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