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竞赛管理,加强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管理,促进参赛人员的素质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竞赛的组织、参加、评选、奖励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学科竞赛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竞赛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四条 学科竞赛应当注重选拔人才、强化教学、丰富课外活动,有利于提高学科教育质量和水平。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应当由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或有关学科管理机构负责,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为之负责。第六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制定竞赛章程,明确竞赛项目、参赛对象、参赛条件
2、、评选标准、评审方法、奖励与被奖励者的权利义务等。第七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制定完整的竞赛程序,按照规定依次进行竞赛项目的初选、复选、决赛等环节。竞赛全过程的管理应当规范、公平、公正。第八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建立评审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对竞赛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第九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定期对竞赛小组、评审组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定期对各参赛单位的竞赛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第三章 参赛管理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应当符合竞赛章程和规定的要求,必须保证其身心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参赛要求。
3、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者应当自觉遵守竞赛章程和规定,不得舞弊作弊,以任何形式参加非本人独立完成的作品、作业、论文等,不得查找、使用、传递与竞赛有关的机密资料。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者应当尊重竞赛组织者、竞赛工作人员和同等条件的参赛者,维护竞赛活动的正常秩序。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组织者应当对不遵守竞赛章程和规定,或参加舞弊作弊等不诚信行为的参赛者予以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罚。第四章 评选管理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评选结果应当公示。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的评选应当根据竞赛章程和规定的要求,对参赛人员的作品、作业、论文等进行严格评审,逐步筛选出优秀者,最
4、终确定获奖名次。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的评选结果应当尊重评审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获奖对象必须认真审核确认,确保评选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评审标准。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的评选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向获奖对象颁发证书或奖品等奖励。第五章 奖励管理第十九条 所获得的奖励应当与竞赛活动的性质、范围、质量、水平相适应,应当保持适度、公正、谨慎的原则。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的获奖对象,应当按规定享有相应名次的奖金或奖品等奖励。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的获奖对象,应当按规定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应当用荣誉加强对其的激励,提高其的社会声誉。第二十二条 学科竞赛的奖励不应当取代学校的学籍管理和班级考评制度,也不应当改变学生成绩和班级排名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科竞赛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教育行政机关或有关学科管理机构,请求协调解决。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科竞赛的相关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完善,做到科学合理。第二十五条 学科竞赛的管理应当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为参赛人员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条件。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育部。对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异议,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教育法规司所有。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