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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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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党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校发*87号(*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处、院(系)级党政负责人,在任期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促进学校的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处、院(系)级党政负责人,是指负责财务、物资、设备、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行政处、教学院(系)和学校各直(附)属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及分管财务、资产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应依据本规定,对其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第三条

2、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评价鉴证的活动。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四条 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第五条 本单位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第六条 任期内,年度工作目标、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做到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八条 本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有无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主管领导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条 处、院(系)级干部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岗位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领导决定,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书后,应依据有关审计规范列入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并向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一般在3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有关审计资料,撰写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一、 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任期内有何改革、创新,其成效如何;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4、筹措、管理、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 任期内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四、 任期内有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五、 财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六、 任期内经手或应负责任的未尽事宜,如: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及发生纠纷未能解决的事宜等;七、 个人经手借出的公共财物有无未收回的,若有,应列出清单;八、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本人遵

5、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送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有关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第四章 审计纪律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工作。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给予积极配合。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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