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在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引发安全环保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物。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判定和申报,并对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实施统一监管。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在转移和处置过程中,由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协
2、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或营销中心协助。第六条 采购中心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商家洽谈危险废物的销售和转移等事宜。第七条 物流中心负责公司部分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第八条 危险废物分为含重金属废物及其它废液和固体废物。第九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采取“谁产生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提供谁处理”的原则。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第十一条 含重金属或其他需要办理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处理程序:(一)由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处理申请表提交采购中心。(二)采购中心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商家洽谈收购事宜。(三)安全环保部鉴定商家资质,并在环保部门办理转
3、移手续。(四)转移手续办理后,采购中心组织销售或转移。第十二条 化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一)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库,分类存放化验室产生各类危险废物,由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倾倒。(二)采购中心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收购商家,洽谈收购事宜,签订收购合同,统一收购各单位化验室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三)安全环保部鉴定商家资质。(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危险废物收集存放量,并填写危险废物处理申请表,提交采购中心申请处理。(五)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数量情况,联系收购商家,统一销售或转移。(六)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各类容器,在销售及处理前应采取置换、清洗等安全措施,以防出现安全环保事
4、故。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在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一)根据危险废物的成份和特性,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恶臭、防疾病传播、防自燃、防自爆、防碰撞、防水、防潮、防泄露、隔离等安全措施。(二)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处理,禁止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属于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或处置。(三)禁止将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残余物、渗出液体等直接倾倒、堆放、排放,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四)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使用、收集、储存、转移、销售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善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或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并严格进行考核和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