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10 X 22 DBS50 重庆市重庆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 DBS 50/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血产品(血旺) 2014 -10 - 01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DBS50/ 0172014 I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S50/ 0172014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血产品(血旺)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经空心刀屠宰、取血为原料,辅以水、食用盐,经灌装凝固、蒸煮成型、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食用畜血产品(血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
2、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畜血:应为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的健康畜,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血。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 3.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红棕色,有光泽 气味 有食用畜血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
3、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鼻嗅、手触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95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4 GB 5009.5 DBS50/ 0172014 2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肉制品的规定。 3.5 指示菌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MPN/g) 15 GB 4789.3 3.6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相关规定。 A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