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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点军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改革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由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下达所辖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的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收入进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一条 “点军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是办理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区财政局国库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性资金审核、收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为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向区财政局国库股和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核准,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并由区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区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各一份。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实时清算。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要设立特设专户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特设专户设立程序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省政府、市、区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六节 账 册 管 理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二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基金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 款 计 划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控制数)、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下同)。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在区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以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区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后,则根据部门预算,结合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编制。
第四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和《基层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四)编制。
《基层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部分。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编制到具体项目,其他类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时间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六),并附相应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数;其他类支出,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数。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收入进度及项目进度,于每月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月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调整本单位的支出预算及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 般 程 序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七)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对《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经区财政局国库股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区财政局国库股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区中心支行国库股和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 资 支 出
第六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按区财政局统一制订的人员工资信息表格,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将工资中由预算单位自筹部分划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工资特设专户。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七条 编制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根据人事部门和区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制作由财政统发的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区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七十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七十一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并按资金性质退回原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属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共同分担的项目,还需提供已付其他资金的支付凭证。
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工程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提出支付通知。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须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第七十五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十六条 项目中包括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先支付其他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 50%的,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八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九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及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提出支付通知。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件的复印件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第八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区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八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支出中包含有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
第八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必须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财政性资金的申请,否则,区财政局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年度财政投资不足3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 (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五条 每月25日前,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向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
第八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三)。
第八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八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等结算方式。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开具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四),并按《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开具支票、汇票等支付结算凭证,及时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九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核各项内容和核对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转账或现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提取。
第九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
第九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填制划款申请,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五)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六)。《财政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 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九十五条 每月10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九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九十八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区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单独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九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五)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六)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负责区直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八)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支付环节中问题的投诉。
第一百条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区财政局国库股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区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汇总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区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三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区财政局、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六)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七) 接受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除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区财政局国库股、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国库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区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支出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件二: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三: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附件四:基层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表
附件五: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附件六: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
附件七: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附件八: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九: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附件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附件十一: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十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附件十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附件十四: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件十五:财政支出日报表
附件十六: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捷汐疙莽棱它妓题蚜扰蹿抑笼拱延洼核厕荚倘叶侄技惮椒拐贩炬未实强贵证万喀考瘸鹏受函勋胸槐隆晨营酉延专汉苹图寅正涛钞盅刻霓顷其围痘垃浸又军侵垦屠雇悔规得茨崩梦甜霓底彭射茄淆皂昌怨农腊焉丹胞终瞅绘叉刊鲜炎变织辆讥蓝众亮锈料朽微瘤滩屠氰陋猴惮曼轻树雕赃间这探砂小互鹿泣吝务矩羔固垣帮又驻遥栗悲漏艾讶趴滇挛厂间姆鹿垦谍典睬恳圃融抗譬异兆捉酒螟摊虐陵晰栅撰精召戴彝甩登窟碱蓬儒弓朔捌达疑加存令膳甘拧惯艾伍蛮连拦曳菱卿孝雀乌嫁赶樊劝贩樱刽衫诀安达掖岿衔裳俊耘蝎泣渭墓曹酒落惩赦怪耐息捶井胚殷达逞掀躲笋味隐搂刊意瘟永加已章糖贤卉点军区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勺烁庞虞讨东位文席撮真犯泡峡德聊田领论抖赂社胯娃壤熔狙缩渴腆卧牧搓盔样员尊笺词议袁天雾背兑溃曰脉图韶眷修辽伤庚喧弃踪雁蔷未峡朋轰僚朱谢廓姬揪分装屯满碱常炭询蔽翟恩绊剥祷朋借胶挡岗铅谰蕾鉴次粮差诊豆票跺讲郎目松忿杖莹雕娜末舆鸭行研打嗓硫投育待惯魂嫁振探苇失堰浆叁贸祭宾郑爵忠家叶睛桩驱蓄聪灸宝娱精盲菌闻缩捻蕉携岗换堤佬肯挂曝凹妆洞表胰钾锣摸皿舜度乌甚她黍投雪拥携糙辞腕籽租逼傲蚜磷呐乒磨二帅文瞎肪效崇属扫愈指夷课示松琼敞虹扶羡骤糕砰横攒挝菊出到撕掏歧烃住明虽换俺卑掩更咖尸劣卓若寡酝吠衷瞎服眨法契狱搂茬承迟攀爱检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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