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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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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收筹划建议书 ——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总 论 2 (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 (二) 开发项目概况: 2 (三)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2 (四)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3 二、经济指标分析 3 (一) 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3 (二) 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4 (三)纳税指标分析 6 三、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 8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 8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 9 (三)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10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13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13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3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5 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 19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 19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9 (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 一 总 论 (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企独苏宜第004419号。 住所: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宝代表人:Vahstal Johannes Joseph。 注册资金:27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 营业期限:2005年4月30日至2045年4月29日。 (二) 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立项批复: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号。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设6幢高层住宅,29幢景观排屋,122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 投资总额:暂估75000万元。 贷款金额:18000万元。 建设主体: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算偏差的责任。 (四)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财务评价,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以协助贵公司管理层优化项目税务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二 经济指标分析 (一) 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项 目 金额 单位 总用地面积 242253 ㎡ 总建筑面积 207231 ㎡ 地上建筑面积 155291 ㎡ 其中:高层住宅 77894 ㎡ 景观排屋 69845.6 ㎡ 独栋住宅 59491.4 配套公建 3800 ㎡ 其中:商铺 1080 ㎡ 配套用房 2000 ㎡ 幼儿园 720 ㎡ 地下建筑面积 45731 ㎡ 其中:高层住宅 9750 ㎡ 景观排屋 20161 ㎡ 独栋住宅 15820 ㎡ 建筑占地面积 56590 ㎡ 建筑密度 23.40%   容积率 0.641 ㎡ 绿地面积 99810 ㎡ 其中:水面面积 35290 ㎡ 集中绿地 11360 ㎡ 宅间绿地 53160 ㎡ 绿地率 41.20%   总户数 675 户 其中:高层住宅 300 户 景观排屋 253 户 独栋住宅 122 户 停车位 820 个 其中:地上停车位 108 个 地下停车位 712 个 其中:高层住宅 212 个 景观排屋 254 个 独栋住宅 246 个 自行车库面积 1260 ㎡ 地下人防面积 4600 ㎡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规定的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上述指标分析,贵公司的本开发项目不符合标准普通住宅的划分范畴,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 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1、经营收入预测 项目自实施后开始预售,房屋可销售面积为156,68.05m2,其中独栋别墅43,225.56m2,景观排屋50,546.84m2,高层62,995.65m2。根据现阶段宜兴市商品房市场行情预测,该项目销售单价为:独栋别墅1.5万元/m2;景观排屋0.85万元/m2;高层均价0.5万元/m2,商铺、车库等配套设施由于管理层决定隶属于物业管理,故未在此进行收入预测。 可销售面积总收入预测表 户型 套数 套型建筑面积(㎡) 总面积(㎡) 预计单价 (万元) 总价(万元) 独栋住宅 8 458.58 3,668.61 1.50 5,502.91 7 458.58 3,210.03 1.50 4,815.05 33 307.43 10,145.19 1.50 15,217.79 1 328.45 328.45 1.50 492.68 7 307.43 2,152.01 1.50 3,228.02 33 348.82 11,511.13 1.50 17,266.69 12 348.82 4,185.86 1.50 6,278.80 6 437.48 2,624.87 1.50 3,937.31 14 350.66 4,909.30 1.50 7,363.94 1 490.10 490.10 1.50 735.15 小计 122 3836.35 43,225.55 1.50 64,838.34 景观排屋 253   50,546.84 0.85 42,964.81 高层住宅 300   62,995.65 0.50 31,497.83 合计     156,768.05  0.89 139,300.98 2、成本费用预测: 由于贵公司工程部无法提供准确可行的项目预算资料,其实测成本又与可行性报告存在较大差异,故我们无法对其成本费用按会计科目进行分项计算,以下房屋建造成本是根据贵公司工程部提供的最新资金需求量表并结合财务上的统计数据形成,其相关数据的准确可靠程度还需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一定的修正。 1 联排基础工程 19194.2m2 700元/m2 13,435,940.00 2 联排一层结构封顶 19194.2m2 600元/m2 11,516,520.00 3 联排主体结构封顶 31457.2m2 673元/m2 21,170,695.60 4 联排主体装饰 69845.6m2 650元/m2 45,399,640.00 5 联排水电按装 69845.6m2 80元/m2 5,587,648.00 6 联排室内及周边智能化按装 69845.6m2 45元/m2 3,143,052.00 7 别墅基础工程 15843.8m2 700元/m2 11,090,660.00 8 别墅一层结构封顶 21823.8m2 600元/m2 13,094,280.00 9 别墅主体结构封顶 21823.8m2 730元/m2 15,931,374.00 10 别墅主体装饰 59491.4m2 900元/m2 53,542,260.00 11 别墅水电按装 59491.4m2 120元/m2 7,138,968.00 12 别墅室内及周边智能化按装 59491.4m2 50元/m2 2,974,570.00 13 人防、高层基础工程 10555m2 2500元/m2 26,387,500.00 14 高层主体结构 77894m2 350/m2 27,262,900.00 15 高层主体装饰 77894m2 700/m2 54,525,800.00 16 高层管线及设备安装 77894m2 180/m2 14,020,920.00 17 高层智能化 77894m2 30/m2 2,336,820.00 19 别墅样板房内装饰及家俱 1712.2m2 4000/m2 6,848,800.00 20 别墅样板房外及售楼处景观工程 约10000m2 230元/m2 2,300,000.00 21 桩基工程A区     5,779,544.00 22 桩基工程C区.B区1-10     4,806,070.38 23 桩基工程B区11-29     3,276,155.70 24 桩基工程D区     3,020,611.90 25 道路硬化 9500m2 50元/m2 475,000.00 26 临建场地及临建工程     1,500,000.00 27 售楼处工程     3,000,000.00 28 江苏鑫祥     3,225,000.00 29 江苏宏达监理     1,720,000.00 30 江苏恒鸿监理     820,000.00 31 小区景观及道路雨水工程 约100000m2 270元/m2 27,000,000.00 32 小区景观河、驳岸、水处理工程 33166.8m2 120元/m2 3,980,016.00 33 图纸设计费及景观设计费     9,000,000.00 34 供电、箱变系统工程 207231m2 260元/m2 53,880,060.00 35 雨水、污水系统工程 207231m2 45元/m2 9,325,395.00 36 燃气系统工程 高层 300户 3000元/户 900,000.00 37 燃气系统工程 联排 253户 10000元/户 2,530,000.00 38 燃气系统工程 别墅 122户 25000元/户 3,050,000.00 39 人防工程规费 93772.4m2 48元/m2 4,501,075.20 40 其它项目工程规费及不可预见费 207231m2 40元/m2 8,289,240.00 40 城市基础设施费 207231m2 50元/m2 10,361,550.00   合计     498,148,066 (三)纳税指标分析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转让)过程主要涉及以下这些税种: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现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测算本项目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1、土地面积为242,253.00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为156,768.05平方米,平均售价:独栋1.5万元/平方米,联排0.85万元/平方米,高层0.5万元/平方米; 2、土地成本为2.419亿元(其中有38亩按120万元/亩暂估),建造成本平均为:独栋2712元/平方米,联排2252元/平方米,高层2302元/平方米; 3、注册资本为2710万美元,前期资金需求约1.8亿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4、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按售价的5%预计测算。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整个项目销售完毕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计算情况如下: 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贵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139,300.97 *5%=6,965.0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收入:139,300.97万元 可扣除项目: 土地成本24,190.00万元 建造成本:49,814.81万元(由贵公司工程部最新提供数据,暂未计算资本化利息部分) 三项费用:(24,190.00+49,814.81)*10%=7,400.48万元 税金及附加:6,965.05万元 加计扣除:(24,190.00+49,814.81)*20%=14,800.96万元 增值额:139,300.97-24,190.00-49,814.81-6,965.05-7,400.48-14,800.96=36,129.67万元 增值率:36,129.67/10,3171.30=35.02%﹤50% 所对应的增值率30% 在这里应当指出, 作为定位于中高档楼盘的本开发项目而言,其增值率是较低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土地增值税:36,129.67*30%=10,838.90万元 3、土地使用税 (暂用土地证上面积216,943.10平方米,按5年计算) 216,943.1*6*5/10000=650.83万元 4、印花税 (暂只考虑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及借款合同) (139,300.97+49,814.81)*0.03%+18,000*0.005%=57.64万元 5、企业所得税 收入:139,300.97万元 经营成本:49,814.81+24,190.00=74,004.81万元 税费:6,965.05+10,838.90+650.83+57.64=18,512.41万元 财务费用:18,000.00*7.56%*3=4,082.40万元(尚未考虑资本化) 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139,300.97*5%=6,965.05万元 企业所得=139,300.97-74,004.81-18,512.41-4,082.40-6,965.05=35,736.30万元 企业所得税:35,736.30*25%=8,934.08万元 项目结束后,合计纳税为:18,512.41+8,934.08=27,446.49万元 项目净利润为26,802.22万元 项目整体税负率=27,446.49/139,300.97=19.70% 整个项目销售完毕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计算 项 目 金额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965.05 土地增值税 收入 139300.97 可扣除项目 土地成本 24190.00 建造成本 49814.81 利息支出(计入开发间接费) 0.00 三项费用 7400.48 税金及附加 6965.05 加计扣除 14800.96 小计 103171.30 增值额 36129.67 增值率 35.02% 所对应的增值率 30% 土地增值税 10838.90 土地使用税 650.83 印花税 57.64 企业所得税 经营收入 139300.97 经营成本 74004.81 税费 18512.41 利息支出 4082.40 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 6965.05 企业所得 35736.30 企业所得税 8934.08 项目结束后,合计纳税 27446.49 项目净利润 26802.22 项目整体税负率 19.70% 由上述计算可知,企业的利润率是决定税负率变化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随着利润率的上升,税负率肯定上升;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在保持既定利润率的前提下,使整体税负率下降。 三 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   1、 采用分期收款: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产,故企业一般可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按售价总额一次性确认收入,而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可以起到延迟纳税,节省资金占用成本的作用,实际操作也较易进行。 2、分散收入: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产开发企业便可以与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及装修完成后,再和购买者签订装修合同,这样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目的。在本项目中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而营业税税率只有5%,简单而言,有25%的税负差异,但应当提请贵公司注意的是,该方案的实施前提是最好能有自己独立核算的装修公司,由于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冶理力度,这种实务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事前必须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 由于在实务中不太容易操作,这里就不展开对该筹划方案的详细论述了。 3、 销售价格: 假设销售收入为X,除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为Y,结合本开发项目实际,增值率最好控制在20%--50%之间,由于可以享受减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故此项目税金暂只考虑5%的营业税。 X-(Y+5%X)/(Y+5%X)>20% X-(Y+5%X)/(Y+5%X)≤50% 求解可知:1.2766<X/Y≤1.6216 即贵公司为了控制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最好是将收入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1.2766--1.6216倍之间,这样土地增值税税率才能保持在最低的30%,超过这个数值,则税率会提高至40%,造成更高的税收负担。关于这一点,公司财务部门一定要按期进行必要的测算,以控制好整体税负。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  (1)费用的转化:费用或支出的形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会大大影响企业的税负。譬如,公司董事、监事的酬劳可以工资形式支付,对持股员工发放的红利可以年终奖金形式发放,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可转化为营业费用,通过包干形式进行薪酬激励,合理增加人工成本的税前扣除额度,但应当注意对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2)资金借贷法:就是利用自己的关联公司(最好是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或免税公司)将资金拆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由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由此来加大房产开发费用。 (3)资产租赁法:就是由自己的关联公司(同上)将房产、车辆、办公楼租赁给房地产公司用,并向其收取房屋租赁费、车辆租赁费,这样房产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就形成了它的开支,利润就转移到关联公司中,比较而言,整体税负还是降低的。 (4)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开发经营业务有关,已取得合法凭证且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开支。对于业务招待费,能转化为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尽量不要列入业务招待费中,因为按照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是其发生额的60%,且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5‰;妥善处理企业筹备期间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并入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列支限额,应于申报纳税前先行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税务机关稽查补征税款并罚款。 (5)避免费用和损失的纳税调整:费用和损失作为收入的扣抵项目,一旦有与税法不符的的事项被审查出来,必遭剔除,严重的还会受到惩罚。所以,房地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收据等合法凭证;应与开发经营活动有关,且业已实现;凡是与形成企业当期收入无关的费用、损失,均不得列入;对于股东或高管的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资金占用,财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控制,以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从实际情况看来,这一点应当引起贵公司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三)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1、成立物业公司负责代收款项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常见各种代收款项未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取得的代收款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除了维修基金外(国税发[2004]69号),均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等,属代收款项,不征营业税,仅对其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 这样,成立物业公司后,这块代收款项便可不征这5%的营业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按收入额预缴的1.5%土地增值税。 由于贵公司尚未提供具体数据指标,无法进行进一步量化分析。 2、建筑安装费用(建筑及装饰工程营业税) 由于建筑安装费用在开发产品成本构成中占有重要比例,故对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筹划直接影响到开发成本的高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财税[2003]16号文件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安装业务及其它工程业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条款中规定不包括在工程计税营业额中的分项工程通常有: A、通信线路工程,在开发项目中通常有小市政范围内的通信线路工程,包括电话线路、宽带、防盗监控系统等; B、输送管道工程,在开发项目中通常有小市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洪、排污等; C、安装工程,在开发项目中通常有小市政范围内的变压器、分泵站、污水处理、通讯设备、监控系统、电梯,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入户防盗门、家庭锅炉、其它设备等; D、其它工程,其范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定义是: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即只要工程内容涉及条款中所列举的材料、设备,均可适用“其它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的免税规定。 现行工程预决算书编制的基本格式是:工程直接费(包括材料、机械、人工及乙方采购的设备)+工程管理费+税费{(工程直接费+工程管理费)*税率},这样总结算价款就扩大了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它包含了税法规定不予征税的设备材料的价值,如:玻璃幕墙的钢结构和玻璃、铝合金门窗、各类管线材料本身的价值。这可以通过由甲方供材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对大量使用上述所列举材料、设备的独立的分项工程,不列入总包范围,而以发包方供料的方式单独发包。为保证工程质量、体现专业性,工程涉及的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金属结构等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采取“甲供材料”(塑钢型材、玻璃等)方式,合同金额不再包括甲供材料。因为材料在采购过程中的总体税负不变,发包方在材料拨付后可以凭购料发票及出库单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税法的规定,上述材料的拨付不构成施工方的计税承包价,不会增加承包方的税负。而且,合理保留部分项目的材料供应权,也可以为消化利润寻找最低的成本途径预留空间。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在设置会计科目时,注意在“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科目下增设“设备(材料)”及其它必要科目,将免税设备与其它计税材料分开核算,避免免税材料因未单独核算而造成税务机关的不认可。 具体数据分析:根据贵公司工程部提供的数据分析,分包工程中电梯、防盗门及铝合金门窗材料价款约3,533.11万元,根据工程造价标底书中的税金3.44%核算, 3,533.11 * 3.44% = 121.54万元,这样便可节约税金成本121.54万元。当然,由于税金减少,相应的开发成本也随之减少121.54万元,为了平衡这部分增加的税收成本,可以通过物资公司供材加价的方式得到转化,具体核算见利用物资公司采购甲供材加大建安成本的筹划。 在这里应当提请贵公司注意的是,由于甲供材核算的特殊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切实做到以下提到的几点: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甲方)为了节省不必要的工程设备税金支出,在与施工企业(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审查工程结算、财务结算时应该做到: 1、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对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必须明确,是采取“甲供”还是乙方自行购买。工程设备无论采取何种供应方式,凡是符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要求的设备,一律不得缴纳工程营业税金。 2、甲方在审查工程结算时,必须对设备是否计税进行重点关注,对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设备,计算工程造价时不能再计取营业税金及附加。 3、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时,对工程设备的发票索取上,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会形成“开发成本――设备价款”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1)乙方购买设备时,甲方支付设备工程款时,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或者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对于乙方而言,会出现两个问题: A、 由于建筑设备是不交纳营业税金的,因此乙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如果没有办理免税手续,势必出现多缴营业税金的可能。对于乙方多缴纳的营业税金,甲方是不能认可的。 B、 施工企业一般说来均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工程设备时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向甲方收取设备价款时,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完全有可能增加乙方的增值税税负。 (2)甲方购买工程设备,应该取得工程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可直接将其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为了避免出现工程设备票据问题带来的税金损失,个人认为采取工程设备均由甲方供应或者委托乙方购买方式,即可解决该问题。 同时贵公司必须更加关注的是计入“开发成本”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否则有较大的涉税风险。一般说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很关注“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规合法性,其检查内容主要就是看发票是否是“建筑业发票”。如果不是建筑业发票,税务机关是有权调整的。根据上述3个文件的规定,个人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凡是符合上述3个文件而取得的非建筑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等)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认可。 (3)、折扣销售 财税[2003]1376号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在实际的财务操作中,如碰到折扣业务的发生,最终销售额低于已收款项而需要退款的,应将已开具的票据收回作废,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不能另开红字发票冲减。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2006年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已部分销售的住宅小区,是否要全额计提土地使用税,在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没有作相关的考虑。实际上税法规定对购买户已办理土地权证的相关土地面积,因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再归属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精神,原则上应是随销售进度下的产权分割。因此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的证据,让税务机关认可公司相关土地不予计税的行为,可以起到节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房产税;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意问题:企业为了销售,在销售或者工地现场建造简易样板房、售楼处并进行装修,销售完毕后,再拆除。这部分样板房,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是应当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的,但企业往往忽视这了部分的税款交纳。 房产税政策的变化使得税收筹划的空间变小,但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等智能化楼宇设备),属于房屋原价的一个部分,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原价计征房产税。 锅炉、围墙、假山、道路、场地、绿化、鱼池等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这些设施都应该在会计核算时单独列支成本,这样可以减少房产原值的数额。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提供带装修房 带装修房在香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属主流产品,从企业的经济利益考虑,可以通过提供带装修房来应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率的不同会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产生很大影响。而企业销售毛坯房和装修房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率会有差异,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这意味着装修费用可以同时加计20%的扣除。 下面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来解释这个问题: 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毛坯房的销售额为x ,未装修时可扣除成本为y, 装修费用为z,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如企业带装修销售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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