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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改革
薪酬体系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中心薪酬体系
第一条 本中心员工的薪酬实行职务给予制,按其所派任职位、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给予不同职级的薪酬。
第二条 本中心员工的薪酬由静态工资、动态工资、人态工资三部分组成。
(1)静态工资(职位工资)——员工的基本工资。
(2)动态工资(绩效工资)——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或一般员工的奖金。
(3)人态工资(工龄工资)员工在本公司的年功工资、各类随人变化的津贴等。
第三条 本中心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薪酬统一在一个完整的薪酬体系中,统一使用等级差,共分为10个职级。即以 20%-40% 作为级差,测算出各职级薪酬的薪金点数。
第二章 静态工资的发放
第四条 静态工资,即员工的基本工资,是根据职位的重要程度和职责的繁简程度所确定的。
第五条 静态工资是员工生活的基本保障,不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变化。无论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企业均应为员工发放基本工资。
第六条 本公司静态工资实行“下发制”。每月按时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遇休息日顺延。工资发放采用现金或银行自动转账方式。
第七条 新入公司的员工,当月工资按实有出勤计算。
第三章 动态工资的发放
第八条 动态工资,即员工绩效工资。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年薪(含半年薪),适用于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另一种为奖金(包括销售提成、研发项目提成),适用于中心一般员工。
第九条 中心每年视财务状况,经主任会议的核定,按中心规定和员工考核结果发放高、中层管理人员年薪和员工奖金。
第十条 动态工资所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因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别。级别越高,。动态工资所占比例越大;级别越低,动态工资所占比例越小。如下表所示。
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一般员工
静态工资(70%)
静态工资(80%)
静态工资(90%)
动态工资(30%)
动态工资(20%)
动态工资(10%)
第十一条 动态工资的计算方法:
(1)行政管理序列动态工资(绩效奖金)=[年薪-(每月静态工资+人态工资)×12] ×(目标考核所得分数×100%)
(2)销售序列动态工资(提成奖金)=有效合同销售额× %(提成)
(3)产品开发奖直接产生销售收入的 %或毛利的 %
第十二条 年薪的动态工资实行标准依据目标管理考核制定。每季度末,每年年中和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经济效益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高层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监)、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动态工资的发放期限,具体发放时间为第二年的春节前。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部长、各下属单位经理)实行“半年薪制”。以半年为动态工资的发放期限,具体发放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和第二年的春节前。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职能部门专员、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动态奖金制”。实行季度考核,按季度发放动态工资,具体发放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
第十六条 技术、产品研发人员完成某项工作、成果颁发特殊奖励。其研发的成果经鉴定后投放市场,按其直接产生销售收入或毛利的5-10%提取提成。
(1)自该产品第一份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按销售合同额的5-10%提取奖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前两年比例减半提取特殊技术津贴。
(2)特殊技术津贴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经理提成,并报主任及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按实际销售回款额的5-10%提取提成奖金,在单项合同留有尾款的情况下,其单项合同的提成工资最多支付至3-5%,另3-5%在单项合同尾款付清时的一次结清。
第十八条 完全市场化的部门员工动态工资实行“底薪+提成工资制”。按月发放动态工资,具体发放时间同静态工资发放时间。
第四章 人态工资的发放
第十九条 人态工资是由年功工资(企业工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构成。
第二十条 年功工资是对工资较低的新员工和长期服务于本中心的员工的一种激励和补偿。根据员工在本中心工作的年限给予不同的本中心工龄津贴。
第二十一条 其他津贴包括以下几项。
(1)其他津贴一律归纳到工资中,不再计发。
(2)工龄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职员工享受此工资。
(3)人态工资采用现金或银行自动转账方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年功工资按月计算,在每月月末和静态工资一起发放,总额以分段累进制计算。
第五章 职级的确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职位派任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该职位“最低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最低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称为“权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于派任的各职位人员,原则上均支付所派任职位的职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者,可提高一至二级。
(1)所具有的工作经验已超过该职级所需专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2)所具有的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中心甚难罗致的人才。
(3)在本中心工作三年以上,且在该职级职位成绩特别突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级降低一至二级。
(1)具有的工作经验没有达到该职级所需专业工作经验。
(2)所具有的能力未能达到该职级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其因工作需要,所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符合规定者,应予权任。权任期中,支付其职位最低职级的薪酬。权任期以一年为原则,权任期满成绩合乎工作要求者,可免除权任,并改为支付该职位职级的薪酬。
第二十八条 由低职级职位调任高职级职位工作,应改为支付所调任职位职级的薪酬。
第二十九条 由高职级职位调任低职级职位工作,应改为支付该低职级与原支付薪点最接近的薪级。
第六章 病、事假和旷工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中心员工享受国家法定的双休日及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中心员工每年累计享受15天带薪病假。但在此病假期间不发放午餐费等其他福利。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者,由本人或其家属通知部门主管请假。
(2)员工因病请三天以上者,应向中心提供医师证明。
(3)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以其到中心的时间比例计算带薪病假。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病假超过15天,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者,其月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730元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确因有事而需要请事假者,以其当年应享有的年休假抵扣事假。员工事假超过其年假天数者,按日扣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费。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事请假一天者,在当日由本人或其家人通知主管领导请假;员工因事请假一天以上者,填写《请假单》并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事请假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30天需由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领导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三十六条 在中心工作满一年者,公司给予带薪假期。在中心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根据其职级及其工作年限,享有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位
每年年假天数
备注
高层管理人员
10个工作日
中层管理人员
7个工作日
一般员工
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每年的年休假不能累计到第二年度,当年未休满者,视为自动放弃。当时因业务需要而不能休假者,应由中心人力资源部补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需由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八条 员工需要休假时,需提前15天填写《请假单》,并报送主管主任,具体休假时间要根据公司工作的安排,由主管主任批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享有结婚假期,结婚假期不扣发工资。
(1)员工婚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经主管主任批准。
(2)婚假假期为三天,晚婚假期为十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
第四十条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二条 无故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纳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如下。
(1)中心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2)员工应缴纳的部分在静态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险的缴纳办法如下。
(1)中心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
(2)员工应缴纳的部分在静态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中心在被解聘或辞职得到批准时,交清中心所有的物品和技术资料后,只要办理完离职手续,就可将保单转给个人。在员工离职时,如中心已预交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保费,离职员工在缴还了这部分保费后,方可将保单转给个人。
第四十七条 员工自行离职或辞职未得到批准时,中心不退还社会保险的保单。保单将自行作废。
第四十八条 中心制度中规定的其他福利费用(如午餐费、住房补贴等),将按照中心规定,按月计发。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作福利费发放表时,列入表中,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办法
第四十九条 动态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心代扣代缴。
第五十条 静态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心代扣代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薪酬的薪点,本中心在适当时期,经主任会批准后可予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修正时仍应经过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修改时间: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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