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55027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2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附件 合同书序号 类 别 学科编号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学科(特色专科)名称: 下达单位(甲方): 合肥市卫生局 承建单位(乙方): 承建单位法人: 承建单位联系人: 承建科室(丙方): 承建科室学科带头人: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承建周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合肥市卫生局 二○○七年制 一、 合同书条款 第一条 丙方经乙方推荐向甲方申请承建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为保障有关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书。 第二条 甲方作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乙方和丙方共同制订的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二、承诺按审核批准的建设经费预算按期拨付建设经费。 第三条 乙方作为丙方依托单位,负有以下责任: 一、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经费使用计划为丙方提供配套经费资助,与甲方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建设经费不计入成本,由财务部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二、按制订的建设计划和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和引进、开展新技术和新方法、科技研究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丙方的建设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按《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客观地向甲方提交有关汇报材料,协助甲方进行评估和验收。 五、及时为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根据实际情况,为丙方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提供适当待遇。 七、乙方作为法人单位,承担有关各项违约责任。乙方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为乙方的违约负责,对乙方或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丙方作为具体承建科室,负有以下责任: 一、依托乙方,按经甲乙丙三方认可的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具体承建工作; 二、千方百计自主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本学科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新技术、新方法数量较学科建设前三年总数增加50%; 三、制订明确稳定的学科研究主攻方向,树立良好科研学风,周期内医学重点学科应争取获得市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科研课题至少2项,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3项,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奖至少1项;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应争取获得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至少1项,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2项;特色专科院内立项科研项目至少2项。积极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应成功举办至少3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医学重点扶持学科至少1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保证本学科所申报继续教育项目中至少有70%以上与主攻方向有关。 四、保证在周期内培养至少两名能胜任学科带头人的学科骨干,使学科后继有人;加强学科其它医护人员的毕业后教育和培训,树立医务人员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和意识,构建合理学科人才梯队; 五、每年向甲方报送建设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要随时报告重点学科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建设周期内发表、出版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七、学科带头人为承建工作直接责任人,与依托单位的法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丙方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市重点医学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具体情况包括: 1、提供虚假申报(汇报)资料或逾期不汇报建设情况; 2、挪用、占用建设经费; 3、不按计划使用建设经费(超计划额度≥20%); 4、未完成建设规划或计划所制订的建设目标; 5、因失职或工作不力,无法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 6、其他违反《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书相关条款的情形。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书有关附件的约定。 第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三年周期建设 和年度建设计划 承建单位: 学科名称: 三年周期建设规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周期末与始建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均业务收入指平均每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前三年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总数: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 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 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 人; 进修培训: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均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三)分年度投资预算 2007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2008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2009年: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级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 万元; 第一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 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 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 人; 进修培训: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第二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 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 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 人; 进修培训: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第三年建设计划 (一)建设经费预算: 预算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万元,所在单位匹配:万元。 1、基建设施费: 万元人民币; 2、仪器设备费: 万元人民币; 3、科技研发费: 万元人民币; 4、开展新技术费: 万元人民币; 4、人才培养费: 万元人民币; 5、学术交流费: 万元人民币; 6、其他费用: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建设目标 1、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本学科/专科达到的水平): 2、新增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项目是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科技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专著是指出版主编、副主编的专著;固定资产总值指本年末与年初时固定资产总值之差;年增业务收入指当年增长的业务收入。) 技术项目: 项; 年诊疗人次:   人次 科技项目: 项;其中省级(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项,市级: 项 科技成果奖: 项;其中,省(部/局)级: 项,市级: 项; 发表论文:  篇; 专著:     部; 专利:  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其中,省级: 项,市级: 项; 培养进修生:  人; 培养研究生: 人; 出国培训: 人次; 在职研究生: 人; 进修培训: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人民币; 固定人才: 人 年增业务收入: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签约各方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 (甲方)名称: 合肥市卫生局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 (甲方)代表(签字):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下达单位 (甲方)盖章: (盖章) 日期: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 (乙方)名称: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 (乙方)代表(签字):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 (乙方)盖章: (盖章) 日期: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科室 (丙方)名称: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科室 (丙方)学科带头人(签字):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