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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经销商合同-YL-CA100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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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特约销售合 同合同号: YL-CA100101供货人(以下称甲方):地址:电话: 传真: 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加盟商,销售Carrera产品如下: i) 授权加盟銷售产品:德国Carrera卡雷拉电动轨道赛车系列及相关动静态车模及衍生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乙方获得上述特许锁售权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乙方承

2、诺在授权期间,完全遵守本授权加盟条列,合法经营。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同时购买一套折扣后价格为人民币约:30,000 的展示推广赛道(具体根据现场来定)含12辆车仔及配件,(具体产品见附件). 2.2、甲方要求乙方的加盟最低销售指标为每月人民币50,000-元 (出厂价格)乙方签订此合约时付首批定货金额人民币:约80,000元 (出厂价格)与甲方.乙方尽量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指标,若连续3个月, 平均每月定货金额少于人民币伍万元,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详细报告, 解释原因. 甲方保留权利取消乙方的特许加盟銷售权, 或提高加盟折扣价格.2.3 本协议

3、自签字后生效,至2011 年 月 日终止(授权期为一或二年).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特许加盟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它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它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并予追究赔偿。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北京区域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并授予乙方一级特许加盟商优惠: 以一级特许加盟商折扣率 4.5折提供产品与乙方. 4.2 奬励: 乙方每年(12个月)平

4、均每月购货额能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 甲方將回馈实际购货额的5%予乙方, 作為奨励回扣. 此平均每月购货额以全年度(12个月)平均数為基数.4.3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产品技术培训和支持,并共同组建中央及/或区域性售后服务网络。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销售商(第二加盟商或拓展零售店)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而下级销售商(第二加盟商或拓展零售店) 的加入, 必须甲方批核及制定其与一级特许加盟商的购货折扣差異. 甲方保留所有一级特许加盟商发展下级销售商(第二加盟商或拓展零售店) 的决定权.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

5、,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它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品牌)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进行竞争行为。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Carrera产品及服务

6、。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并严格执行。 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它条款以及其它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天内把总价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

7、货款全额,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全额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保质三个月(不包括易损件),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 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及换件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6.5.2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货品集中并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货品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

8、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货品。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货品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货品,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货品,乙方无权追究。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简单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简单维修和更换需要。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

9、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它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6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 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合同的目的,乙方

10、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3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4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合同

11、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

12、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3.0 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0 协议复本和附件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下述附件乃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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