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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综述(15-4-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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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 一、定义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其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中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如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员工持股计划 适用主体 发文单位 规则名称 附件目录 上市公司通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司法》 1-1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1-2 上交所上市公司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1-3 深交所上市公司 深交所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2号——员工持股计划 1-4 (二)股权激励 1、规则程序 适用主体 发文单位 规则名称 附件目录 上市公司通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司法》 2-1-1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2-1-2 证监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2-1-3 证监会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2009-9) 2-1-4 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2013-10) 2-1-5 证监会 《关于股权激励备忘录相关事项的问答》(2014-1) 2-1-6 主板(含中小板) 证监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2-1-7-1 创业板 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 2-1-7-2 中小板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8 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2-1-9-1 深交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2-1-9-2 2、税收相关 发文单位 规则名称 附件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2-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2-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2-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2-2-5 (三)特别主体的相关规定 适用主体 发文单位 规则名称 附件目录 金融类上市公司 财政部 《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 3-1-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3-2-1 国资委、财政部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 3-2-2 二、重点规定说明 (本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同类型规定的重要不同以蓝色字体标注) (一)员工持股计划 1、基本规定 原则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 上市公司主体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需满足定向发行股票的要求。 计划的参加对象 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的合法薪酬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交所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来源、形式等具体情况 计划的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持股计划。 计划的期限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 (2)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计划的规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股计划的管理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必备条款: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其他重要事项。 上交所上市公司还应在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 深交所上市公司还应在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持股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证监会监管 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2、实施程序 (1)通过职工大会等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时间顺序不限,在实施前就好); (2)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5)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 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9)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10)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3、税收规定 目前尚无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规定。 (二)股权激励 1、基本规定 上市公司主体要求 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要求 (1)激励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人员和其他员工。 (2)上市公司的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5)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8)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的股权激励: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来源 (1)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2)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规模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行权指标和条件 (1)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3)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4)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或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客观公开;行权或解锁业绩条件应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上市公司应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作充分披露,独立董事应就可比对象的选取标准、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提升等发表意见。 股权激励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股票期权的分期与时限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3)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中的较高者。 (2)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3)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禁止性规定 (1)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上市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条款: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其他重要事项。 其他 2013年10月起,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与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再受30日间隔期的限制。 中介机构 (1)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监管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实施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4)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6)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做出决议; (11)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3、税收规定 (1)个人所得税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特别主体的相关规定 1、金融类上市公司 2009年1月起,各金融企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2015年4月19日相关政策制定的最新动态为:2014年11月,财政部拟定的《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股权计划管理办法》已上交国务院。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1)员工持股计划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截至2015年4月19日相关政策制定的最新动态为:2015年1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试点国有企业的的试点改革方案亦已上报。 (2)股权激励 除应满足一般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应当满足: 前置程序 (1-1)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 (1-2)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2-1)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上市公司主体要求 (1)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激励对象的要求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3)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股权激励的规模 (1)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行权指标和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其中限制性股票的业绩目标水平还应不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3)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4)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时限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特别锁定 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市场选择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程序 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三、案例分析 (一)员工持股计划 自证监会2014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来,共有124家上市公司开始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不是期权期股,是否需要 (认为《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该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因此案例分析中需特别注意同类案例的实践操作:当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票转让(授予)给员工持股计划的转让(授予)价格的确定标准。) (二)股权激励 2014年6月至今,沪深两市共有29家上市公司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序号 股权代码 公司名称 股权激励获证监会备案日期 目前情况 股份来源 激励方式 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 600998 九州通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2 600867 通化东宝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3 601567 三星电器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4 600847 万里股份 2014年7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5 600477 杭萧钢构 2014年7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6 600728 佳都科技 2014年8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7 601238 广汽集团 2014年9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咨询公司) 8 600688 上海石化 2014年10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9 601677 明泰铝业 2014年11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10 600850 华东电脑 2014年12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11 600277 亿利能源 2014年12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咨询公司) 12 600523 贵航股份 2015年2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13 600976 健民集团 2015年2月 未完成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14 000851 高鸿股份 2014年7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15 002570 贝因美 2014年6月 终止实施 终止原因:自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来,受市场环境变化、配方奶粉行业变革和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和流程再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与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有较大偏差,若公司继续实施该计划,将很难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 16 002104 恒宝股份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17 002551 尚荣医疗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咨询公司) 18 002684 猛狮科技 2014年9月 未完成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19 002706 良信电器 2014年10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咨询公司) 20 002311 海大集团 2014年10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21 002707 众信旅游 2014年10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22 002508 老板电器 2014年11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咨询公司) 23 002719 麦趣尔 2014年11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24 002712 思美传媒 2015年1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25 002717 岭南园林 2015年2月 未完成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26 300324 旋极信息 2014年6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 × 27 300322 硕贝德 2014年7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28 300253 卫宁软件 2014年9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咨询公司) 29 300326 凯利泰 2015年2月 完成授予 定向发行 股票期权 × 1、2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中有5家聘请了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 2、2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均严格遵守前述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3、前述规定尚未明确而上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实践中多进行明确,且认为确有必要明确的条款为:限制性股票未解锁或不能解锁时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例如:“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0998)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002508) 4、根据案例再次推演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如下: (1)限制性股票,以002712为例 序号 程序 案例实施日期 1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公告 2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2014-12-16 3 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4-12-17 4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2014-12-17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2014-12-17 6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4-12-17 7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报送时间未公告,获悉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日期为2015-1-6 8 召开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1-14 9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15-1-14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提前至2014-12-17 10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015-1-14 11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表决,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项 2015-1-29 12 召开董事会,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5-2-4 13 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15-2-4 14 召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核查; 2015-2-4 15 授予日 2015-2-4 16 公告律师出具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授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5-2-6 17 公司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5-2-6 18 验资基准日 2015-2-16 19 验资报告出具日 2015-2-25 20 中债登完成限制性股票变更登记手续 2015-3-6 21 公司公告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2015-3-6 22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2015-3-9 23 公司公告完成工商变更 2015-3-18 (2)股票期权,以300326为例 序号 程序 案例实施日期 1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公告 2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2015-1-4 3 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5-1-4 4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2015-1-5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2015-1-4(召开监事会) 6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5-1-5,2015-1-6补充 7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报送时间未公告,获悉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日期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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