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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西安福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方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沙井村拆迁安置2号楼建筑底商10104号商铺租赁给承租方,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出租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共计约 81.63 ㎡(最终以西安市房管局产权测量面积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承租方保证该房屋用途为: 合法经营 。
第四条 出租方按房屋现状出租。
第五条 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租金
号商铺租金为 元/月,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年度租金共计594000元,大写(伍拾玖万肆仟元整)(租赁合同的租赁价位为不含税净价)从合同生效起,每年为一个合同年度,从第三个合同年度起每个合同年度租金在前一个合同租金基础上递增一次,每次递增为每年 5 %。
2.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需按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统一清运。
第六条 房屋定金:
1.本合同生效当天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首期房屋租金¥ 297000 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元整)和租房押金¥ 49500 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合同期满,承租方缴清租金及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该押金抵扣房屋租金。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出租方房屋与相关设备造成损害,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须承担。
2.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之前,须将装修方案报经出租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认可。不经出租方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改变装修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若造成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方案原件资料交予物业管理公司存档一份。装修期间,水、电、消防等设施改造应满足国家相应的规范及规程,且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垃圾由承租方负责清理,水费、电费等相关物业费用,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标准据实结算。
第七条 支付方式
承租方每个合同年度分两次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首期房屋租金,以后各期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月 1 日 与2月1日(租金支付需在第一年付款约定时间的基础上提前30天)。
第八条 权属声明
出租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清楚,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政府规划调整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造成本房屋拆迁及属性变更的,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双方经商议后解除合同。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商铺时,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剩余部分房租退还承租方。
第九条 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有权将房屋出售,如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在房屋出售时,出租方保证本合同租期及租金约定继续有效。若出租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按照违约条款进行赔付。
2、如因建筑质量问题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则出租方负责协调建筑商赔偿承租方以此而造成的损失;若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出租房屋需要修缮的,出租方应及时派人或者负责协调建筑商予以维修并承担其费用,因维修致使承租方歇业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建筑商负责赔偿。
3、在租赁期间,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年检由出租方负责。物业检修时尽量避免营业高峰时间(即:11:00至2:30; 17:00至20:00)。
4、出租方应负责在出租房屋期间房屋质量问题处理及修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正常检修、停电或停水等情况影响到承租方正常营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物业规定及时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市政配套检修造成承租方经营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6、承租方未按期交付租金,经催告超过15天仍未交纳,承租方应承担每日违约金为年租金的千分之一;连续拖欠壹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有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拖欠租金的权利,同时对承租方投入装修等建筑附着物不予补偿,承租方不得恶意毁损,否者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合同期限届满后,若承租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损,且未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腾交承租房屋后10日内向乙方退还租房保证金;若承租方希望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及物业服务协议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权,但租金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双方进行商定。
2、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出卖该房屋产权,须在3个月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3、因承租方重大的过失造成出租方和其他房屋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4、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应影响本物业其他业主的生活。
5、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物业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合同的解除条件
1、承租方如不按时交纳房租超过1个月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而导致承租方经济损失等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本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而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按照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4、本合同到期时,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不按规定无故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长期拖欠超过壹个月的,视同承租方对合同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当年租金标准30%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投入装修设施甲方不予补偿。
2、若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须经甲方同意,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须按照当年租金标准30%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租房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装修设施甲方不予补偿。
3、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出租方和其他业主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推诿,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承租方投入装修等建筑附着物不予补偿,同时追究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出售物业,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归新业主承受。若新业主不能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5、出租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退换还未使用已缴房租租费、员工工资、使用后装修残值等收益)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允许乙方对所租赁房屋外墙的立面作为门头使用,但乙方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如预发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双方进行协商解除合同。
3、在合同期限内,没有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可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年房租金30%)。
第十四条 乙方在开业前需经过甲方物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无效时,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后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公司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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