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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合同(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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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按实结算、现场签证。 1.7预计勘察工作量:拟布钻孔10个,其中一般性孔4个,控制性孔4个,2个剪切波速实验孔(为抗震设计提供参数)。孔深预计20m-25m, 剪切波速实验孔孔深预计30m-35m,具体孔深视地层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11年 09 月 06 日开工, 2011年 09 月 22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以 ¥70元\米计,剪切波速试验孔按¥3000元\孔另计,共2孔。 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约为¥2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含税);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付预算勘察费的\;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经送审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应付实际勘察费的100%;不留余款。勘察人同时提供相应价款的发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协助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其中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程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1 本次勘察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国标《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等有关规范执行,并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13-84-2006)、《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 13-07-2006); 8.2施工场地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信号)由业主负责解决; 8.3业主需派专人负责孔深丈量验收,并负责现场钻探米数签证。实际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备案不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话/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7                          -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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