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服务类合同主要条款(通用)一、合同条款(一)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人签署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软件、标准配件、安装材料、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比如仓储、运输、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类似的中标人应承担的义务。4、“采购人”系指采购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具体使用单位。 5、“中标人”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二) 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所供产品技术
2、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与本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则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如有不符合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三)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制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四) 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费用由中标人承
3、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场所。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五) 伴随服务中标人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标准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除服务承诺外,中标人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在中标人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免费保养、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3、在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启动、运行、维护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中标价格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六)
4、 质量保证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未使用过的,所供产品需正品原装,并保证能得到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认可。中标人应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安装不当,以及其他由于生产厂家或中标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中标人负担。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内在质量或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发出索赔通知。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
5、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如果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七) 检 验采购人将在中标人交货后及时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符,采购人应及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件,采购人有权拒绝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可报请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中标人应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
6、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中标人按照合同交货后,应向采购人提供下列单据:1、 普通商用发票;2、 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3、 装箱单;4、 生产厂家出具的保修卡或其他形式的售后服务凭证。(八)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中标人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币种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
7、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中标人应承担采购人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以及由此衍生一切费用和风险。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九)中标供应商交付延误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完成整个工程和提供服务,并
8、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付,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期限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付时间,同时保留按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制裁的权力。(十)不可抗力 1、尽管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中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
9、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采购人、中标人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并出具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采购人和中标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一)仲裁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采购人、中标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向南通市
10、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二)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中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中标人负担。(十三)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本合同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目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约定。 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将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退还给中标供应商,不计利息。(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采购人、中标人代
11、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经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采购人、中标人、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南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采购人、中标人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报采购中心认可。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由双方按有关规定约定。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合同格式经过公开招标,就本项目招标采购,采购人(甲方)和 中标人(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 合同文件下列有关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合同条款;2、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3、 中标通知书;4、 采购人、中标人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四)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具体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由招标人、采购人、中标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处理。采购人(单位盖章): 中标人(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见证方: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