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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MAO LAW FIRM
律师服务合同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MAO LAW FIRM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18号嘉华世纪D601,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15 0058 传真:+8610-6515 8848
律 师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中国XXX公司
乙方: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帐号:110 906 XXX XXX XXX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外支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为甲方转让其持有的XXX航空电气有限公司xx%股权提供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指派XXX律师为甲方转让其持有的XXX航空电气有限公司XX%股权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费
本合同的律师费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圆整(小写:¥20,000),甲方应在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
1、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未以其所持XXX航空电气有限公司xx%股权设定任何担保,不存在涉及XXX航空电气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任何诉讼、仲裁和司法保全,不存在第三方对XXX航空电气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主张权利的情况;
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律意见及咨询答复之前,如果前一条款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向乙方提供了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及咨询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足以影响出具法律意见及咨询答复的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的事项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咨询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满足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3、乙方在工作中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4、乙方应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情况和各种文件资料等保密,且仅将了解到的情况和文件资料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服务工作。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XXX年x月xx日 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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