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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民主选举,选出自己所信赖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1954年宪法对我国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53年和1954年,分别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从而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虽屡次改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只有不断改革与完善选举制度,才能增强选举制度的活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关键词:改革 完善 选举制度 现状 发展趋势
(一)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发展状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人大代表的非职业化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
二、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狭小
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我国地级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直接选举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也就是说,人们只能直选村长和县乡人大代表。
真正行使投票权的是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但他们未必比普通民众更熟悉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也未必充分了解民意,往往仅凭个人好恶或囿于朋友面子行事,这导致了由他们所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并非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而仅仅是徒有人大代表的虚名。公民只有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学会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民主监督的方法,适应民主的生活习惯后,高层次、大范围的民主才更具实践和民情基础。
三、选举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
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现行的《选举法》对候选人的介绍规定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如此,候选人只能以法律规定的几种方式介绍自己。因而,我国法律实质上是不提倡实行竞选的。这就使得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选举几乎演变成一种完成组织意图、程式化的选举表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有关选举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规定不够全面,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对于诸如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得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选举制度在结合了西方的有效的、有可行性的方法的同时发挥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我国未来的选举制度将会更加完善。以下是我认为我国未来几年我国选举制度发展趋势的几个方面。
一、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 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二、逐步取消等额选举,扩大差额选举的应用范围
选举的前提是要有可供选民比较、挑选的候选对象,使选民能在进行比较之后选出自己认为比较满意的候选人。等额选举实行的是对唯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在本质上已经不是"选举",而是对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这会造成一些选民对选举失去兴趣,造成民众的政治冷漠。因此,等额选举违背了选举的基本前提,将其纳入选举制度是不合理的。差额选举则符合选举的内在要求。我国法律早就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三、 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
总结: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公民通过选举参与政治,影响政府决策过程日趋普遍,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理想的民主管理结构应能最大限度地使人民参加决策过程,为此,应当使选举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而选举制度又是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所以完善选举制度必将对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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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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