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xx村镇银行
友 情 提 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莱阳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或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莱阳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已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本合同。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莱阳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
贷款人:**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
抵押人: (以下简称“丙方” )
出质人: (以下简称“丙方” )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甲方购买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价值 万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确定。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再调整合同利率。
二、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权直接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及其他当事人。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甲方已向售房人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或意思表示),经审查同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并根据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第六条 还款原则
一、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以实际放款日次月起对应日为约定还款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无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约定还款日。
二、乙方对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帐。
第七条 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种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即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还款额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三、按月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方式
甲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甲方在贷款行开立还款专用存款帐户,帐户名称: ,帐号: 。甲方在每月约定还款日之前存足应还款项,并委托乙方从该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甲方在还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乙方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直接扣划甲方应还款项。
如甲方提供的还款专用帐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专用帐户,须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约定新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台还款。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第九条 提前还款
一、甲方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意确定提前还款,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偿还金额由甲方自主确定。
二、甲方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甲方提前偿还的本金,乙方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金额及上一结算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三、乙方因提前还款所受的利息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十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五、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帐户资料;
(二)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帐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帐户上仍保留该帐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
(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
(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
(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甲方、抵押人与乙方,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甲方未落实有效担保的,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 保 条 款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三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保证人开立的帐户予以划收。
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的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双方约定的新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期或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五、保证人确认,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六、保证期间,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七、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八、保证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甲方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十、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即使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为甲方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四、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抵押人确认,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六、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七、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早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届满日。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八、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九、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抵押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十、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十一、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到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十二、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即使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抵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抵押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与甲方解除借贷关系的,抵押人对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十三、抵押人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质押条款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权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出质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四、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出质人确认,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六、出质手续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的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
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
七、质押权利的处分
质押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出质人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出质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八、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一)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九、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
出质人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出质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十、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将质押凭证返还给出质人。
十一、质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即使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押权利仍按本合同质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与甲方解除借贷关系的,出质人对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十二、出质人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第十六条 违约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甲方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六、甲方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丙方部分或全部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甲方未被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
九、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在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全部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乙方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收逾期罚息。
四、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对贷款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并提前收回贷款。
五、对甲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丙方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指出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七、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约 定 条 款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售房人就本合同所指的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甲方如请求确认其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乙方依上述约定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后,甲方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乙方。若甲方未能履行归还义务,乙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甲方签字并摁手印;
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并摁手印;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二十五条 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
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处所
抵押物发票上标明的价值
(万元)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万元)
备注
第二十六条 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质押权利清单
质押权利
名称
单位
数量
质押权利状况
权利凭证编号
质押权利价值(万元)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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