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一栏处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已同意将 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且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现甲、乙双方就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所有手续。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乙方办理上述登记手续提供相关的配合协助。
第三条 甲方确认:甲方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发生过变化的,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甲方名称,或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具体情况见附件)。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四条 在乙方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由于操作等原因致使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有关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法定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取得新的核准文件及相关证照或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由乙方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由于所担保的债权需展期,甲方同意继续担保的,或者由于登记部门操作系统所规定的登记期限与实际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相符,需要办理展期登记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办理展期登记手续。
乙方根据上述约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变更、展期登记手续时,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由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附:出质人曾经有效的名称或身份证件号码情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自然人时由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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