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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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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考点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P8188)(一)合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解释】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个人”,中国合营者不能是“个人”。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批准(1)合营企业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2)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

2、,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三)注册资本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四)合营企业的董事会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2组成(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2)任期: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3、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会议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4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5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6决议规则(1)一般事项: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2)特殊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1)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

4、、数量和价格;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2)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2场地使用费(1)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而不是“实际用

5、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2)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3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4财务会计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2)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当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3)利润分配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

6、”(而不是合营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4)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5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六)出资额转让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七)

7、期限1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解释】并非“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而是要根据行业不同进行区分。2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娱乐、出租汽车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3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

8、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八)解散与清算1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解释】合营企业因合营期限届满而解散的,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2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九)合营企业应当经过批准的事项1合营企业的设立;2合营企业

9、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的生效、修改;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经过核准);4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6合营企业期限的延长;7将合营合同中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协议;8合营企业非因期限届满而解散的。【考点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8894)(一)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营方式不同股权式合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契约式合营,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1)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备法人资格:视同合伙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

10、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经营管理机构不同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利润分配方式不同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二)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批准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以及合作企业章程均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不一致(1)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2)合作企业章程

11、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三)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出资额的转让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四)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解释】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2组成(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2)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相关

12、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3会议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4临时会议: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5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6决议规则(1)一般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一般事项。(2)特殊事项: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

13、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减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3)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五)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1前提条件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税前回收投资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六)合作企业的期限1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

14、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应当约定)。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80日前申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原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七)合作企业应当经过批准的事项1合作企业的设立;2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以及合作企业章程的生效及重大变更;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4合作企业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

15、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出资转让);5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6合作期限的延长;7合作企业非因期限届满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导致的解散。【相关链接】外国合作者税前回收投资也应经审批,但审批机关与上述各项不同,为“财政税务机关”。【考点十二】外资企业()(P9498)【辨析:外商投资企业VS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仅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企业。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外资企

16、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4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17、律师担任。5外资企业应当经批准的事项(1)外资企业的设立。(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5)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6)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

18、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也应当由审批机关批准。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

19、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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