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大通县人民政府
乙方:西宁五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大通县种猪场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对象和范围
甲方将授权经营管理的大通县种猪场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大通县种猪场的资产详见附件1。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三 年,自二00八年九月十日至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三、承包费用及交付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按猪场移交时现账面净资产值的一年期存款利息4.14%支付,首次交纳时间为猪场资产移交次日起满一年之日,以后每年缴费以前次缴费之日类推满一年之日向甲方交纳。
四、承包期投资及发展
承包期间,乙方将根据市场需要在原猪场经营规模的基础上进行再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五、承包经营权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通县种猪场后,乙方对大通县种猪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绝对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
六、资产移交
协议签订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将本协议附件1所列资产向乙方完成移交。
七、员工安置
甲方所属猪场现有职工24名,仍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乙方根据需要聘用甲方所属猪场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劳动合同法管理使用,乙方未接受的职工或在使用过程中原猪场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由乙方退回甲方,甲方负责安置。 职工名单见附件2
八、职工待遇
乙方接受的甲方原猪场的职工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现有工资标准和待遇,承包期间如产生经营利润,乙方按经营净利润总额的2%计提作为留场职工奖励。
九、投资资产产权界定
乙方承包期内投资形成的新资产归乙方享有,在协议终止时能移动的由乙方收回或与甲方协商折价转让给甲方,不能移动的以购买价适当折价或以评估价转让给甲方。
十、债权债务
乙方承包甲方大通县种猪场前,猪场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猪场享有和承担,承包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承包期间,如发生乙方承担甲方 猪场承包前的债务,乙方有权从应交纳的承包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优先以大通县种猪场资产清偿。大通县种猪场原债权债务见附件3
十一、政策性债务减免和资产增加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努力促成甲方大通县种猪场对外负债得到减免或争取到扶持资金,上述原因为 猪场带来的利益归乙方享有。
十二、承包期间的财产增值和收益的归属
乙方在确保甲方移交的资产完整性和依协议交纳承包费后,经营期间大通县种猪场的财产增值和收益部分全部归乙方享有支配。
十三、陈述保证
1、甲方保证已经取得政府签订本协议的授权,所向乙方承包的猪场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猪场资产没有对外设定抵押、其它担保或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财产执行等情形。
2、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政府支持原猪场的项目和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同时乙方承诺原猪场承担的社会责任继续承担。
3、乙方保证乙方为合法存续公司,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资格,并承诺承包期间不改变猪场的生产经营性质。
十四、协议变更和解除
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发生不可抗力情形;
(三)由于环保等原因猪场必须终止经营或迁址的;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亏损的;
符合本协议第(二)项情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符合本协议第(一)、(三)、(四)项情形的,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时间进行结算,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实际承包期间的承包费用,甲方对乙方在甲方大通县种猪场的投资折价有偿接收,对乙方投资大通县种猪场所形成的收益归乙方所有或由甲方向乙方支出相应价款后由甲方接收。
非因上述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应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承包费,每迟延一天,按迟延承包费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二)甲方未能按协议交付承包的猪场,每迟延一天,按猪场价值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三)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擅自变更解除协议应赔偿协议期间乙方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收益),由于乙方原因擅自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向甲方交纳协议期间的全部承包费用。
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益。
十七、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板材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商品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
第四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交运输费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
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1%的罚金。
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
6本合同所定的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
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签收后,合同作废。
10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负责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共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订立和同人:甲方(需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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