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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顾问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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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 (2007年4月)为了加强和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科技

2、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工作的全过程。 一、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是指基金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所签订的正式合同。 二、合同签订 (一)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必须与管理中心签订立项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合同汇总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造成逾期没有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的,将视为该单位自

3、动放弃立项资格,管理中心不再与其签订项目合同。 (二)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公告异议期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加盖公章送交项目组织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立项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的审核工作,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内将立项合同一式四份送交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收到项目立项合同文本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内容的审核工作,对确认无误的立项合同加盖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文本一式两份送交项目组织单位,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生效。 三、合同管理 本规范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

4、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三个方面: (一)合同的变更 1、为维护项目立项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变更。 2、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管理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合同变更申请未做出正式答复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

5、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4、 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合同变更事项、合同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2)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项目组织单位同意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变更的申请后,将合同变更材料送交管理中心; (4)管理中心在收到有关申请变更的全部材料并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 (5)对于经管理中心同意的项目承担主体变更和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的合同变更,管理中心将函告项目组织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两周。合同的修改内容将作为管理中心办理对企业拨款及其

6、进行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依据。对于管理中心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组织单位。 5、不属于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范围有: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注册信息的变化,如: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变更,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变更; (2)因改制、重组等原因,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创新基金的其它有关规定,对其所需要变更的内容进行修改。 6、 实施合同变更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 a、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在“创新基金工作系统” 注册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企业营业

7、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均需要经基金项目服务机构审核,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b、原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说明及资金决算报告等)及原承担单位与拟继续承担项目单位就项目主体变更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原件; c、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承诺继续履行原项目承担单位与管理中心所签订的基金项目合同的函; d、项目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的能力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情况说明; e、项目组织单位对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f、项目组织单位关于报送基金项目申请变更材料的正式文件。

8、 (2)合同计划指标的变更 a、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b、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的指标变更意见(附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中应包括项目推荐时的专家); c、项目组织单位的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7、所有申报和同变更材料,均须有有关单位印章,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意见(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所有材料须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管理中心。 8、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情况,原则上不同意合同变更。 (二)终止合同 1、对已经签订立项项目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

9、目合同: (1)管理中心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将项目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出,并不再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的; (3)项目承担单位违反项目合同的其他较为严重行为的,如: a、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 b、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c、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d、连续两次不能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经管理中心同意的。 2、

10、终止合同程序 (1)管理中心提出拟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并征求项目组织单位意见; (2)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管理中心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管理中心将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通知项目组织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企业名单。 3、资金清算及罚则 (1)对管理中心已拨项目经费的终止合同项目,项目组织单位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中心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2)对因拒绝接受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

11、进行监理,不按管理中心要求报送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而造成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管理中心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 (3)对因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而造成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创办的其他单位的项目申请也不再受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此类项目的组织单位,管理中心将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解除合同 1、对已经签订立项项目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项目合同: (1)在基金

12、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承担项目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承担基金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解除合同程序 (1)管理中心提出拟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并征求项目组织单位意见; (2)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管理中心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管理中心将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通知项目组织单位,并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转送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解除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4)对管理中心已拨项目经费的解除合同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的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的执行的情况做出总结。 四

13、、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基金项目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参见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操作手册)。 五、本规范有关内容的解释,由管理中心负责。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

14、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

15、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

16、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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