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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52311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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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碳酸锂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

2、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碳酸锂1.2 商品代码:BLC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碳酸锂数量(单位:公斤):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碳酸锂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公斤。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五、交收时间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

3、当日订立成功的碳酸锂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六、质量规定用于碳酸锂交收的碳酸锂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碳酸锂(GB/T11075-2003)标准规定的牌号为Li2CO31的工业级碳酸锂,其中碳酸锂主含量不小于99.0%。6.2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指定生产企业是四川兴晟锂业有限责任公司。6.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碳酸锂,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商品组成。6.4生产日期超过2年的碳酸锂,不得

4、生成仓库存货凭证;生产日期超过3年的碳酸锂,不得用于实物交收。6.5碳酸锂交收的实物为白色粉末、具有流动性,无肉眼可见夹杂物,按照25.00.025公斤/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七、保证金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酸锂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八、货款结算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九、增值税专用发票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

5、酸锂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违约责任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

6、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免责条款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二、合同的签署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十三、其他条款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

7、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碳酸锂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2) 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3) 其它合同文件。二、根据

8、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碳酸锂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一、碳酸锂商品代码为BLC。二、碳酸锂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三、

9、交易所收取碳酸锂交易手续费为0.06%。四、碳酸锂的最小交收单位为10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1元/公斤。五、碳酸锂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及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六、碳酸锂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七、当碳酸锂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万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碳酸锂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万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万吨。八、碳酸锂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交收品牌差价以及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九、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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