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监理合同管理.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52308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2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合同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监理合同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监理合同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监理合同管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监理合同管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1.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工程建设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2.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根据建设行为内容分类,可划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根据建设行为范围分类,可划分为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3.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当事人双方都是法

2、人,承包人具有一定资质要求。 合同标的的单一性。 合同标的是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不能移动,不能替代,是单一性产品。 合同履行的长期性。 一个工程项目从准备期和实施期,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期间可能出现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合同纠纷等。 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一定要符合基建程序。4.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工程项目业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

3、、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其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 是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等。 3. 合同管理的任务 协助业主确定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的框架、主要部分和条款构成。 协助业主起草合同及参与合同谈判。 参加建设合同在签订前的谈判和拟定合同初稿,提供业主决策。 合同的管理和检查。 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对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等履行监督、检查管

4、理。 协调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和反索赔。协助业主和秉公处理建设工程各阶段中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法院解决合同的纠纷。 其他。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涉及第二方等关系的处理,除以上内容以外有关合同的所有事项。 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二、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

5、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内容有: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6、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他还约定期限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力。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1施工投标保证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

7、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3施工预付款保证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三、工程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8、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他险种并非专门针对工程的保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

9、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造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法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0、(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是某一特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二、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11、致的外在表现方式。(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的名称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营业地域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

12、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任何

1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二) 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行为是要约。(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

14、)承诺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三) 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

15、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但是,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

16、就欠缺生效的条件。(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1)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17、,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即无效。1)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四)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含义:(1)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

18、任。(2)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错误而导致损失后,发包人应首先给承包人以相应损失的补偿,然后再依据设计合同追究设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先由合同当事人一方赔偿,体现合同的相对性)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主要反映在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主要反映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中。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

19、理合同管理一、监理合同概述(一) 监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 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

20、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二) 监理合同形式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年3月27日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属于推荐使用,应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加以取舍、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 2.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形式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人的要求采用相应的范本。如国家电网工程,采用2010年4月1日的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统一合同文本(第二批)中电力建设工程监

21、理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二、监理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变化简介新示范文本十个重大变化:(1) 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2) 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3) 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4) 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5) 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6) 细化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7) 统一了时间要求(7的倍数)(8) 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9) 考虑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 (10)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一部分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部分 协议书

22、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二、词语限定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四、总监埋工程师五、签约酬金六、期限七、双方承诺八、合同订立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变化:总投资:改为: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

23、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 协议书协议书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纲领性文件,集中反映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约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物、酬金、合同履行期限、双方基本承诺、合同订立时间及合同

24、双方当事人签字等。(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是委托人对监理人要约(投标文件)的承诺;对于直接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委托书是委托人对监理人要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要约与承诺是合同签订的必要程序。(3) 投标文件或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对于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是监理人对委托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要约,是监理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响应,是监理人希望与委托人订立

25、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不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是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要约,与投标文件的性质一样,也是监理人希望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文件或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作为要约,应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4) 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身及工程需求,在通用条件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形成的合同条款。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确定专用条件时,不得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

26、容。(5) 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既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专用条件的基础性文件。(6) 附录A和附录B如果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人)委托,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填写附录A,即不需要明确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明确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供监理人无偿使用。这是监理人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必要条件。(7) 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

27、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的补充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四、总监埋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_,份证号码: _,注册号:_。 (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增加: 注: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注册于本合同监理人单位。协议书中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致。)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_(¥_)。包括:1.监理酬金:_。 2.相关服务酬金:_。其中:(1)勘

28、察阶段服务酬金:_。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_。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_。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_。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比例,金额 第二次付款:比例,金额 ; 第三次付款:比例,金额 注:细化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签约酬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商定的酬金,包括建设工程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如果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人)委托,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则签约酬金只包括建设工程监理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

29、日始,至_年_月_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注:1.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即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2.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范围、内容的变化,会引起建设工程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发生变化,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的酬金额可能

30、并不等于签约时商定的酬金额。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注:1.合同订立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时间。2.合同订立地点通常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3.委托人和监理人盖章必须与协议书中委

31、托人和监理人的全称相一致。4.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应与其各自营业执照中的住所相一致。5. 签字人应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住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的主要内容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的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8、其他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例如: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注:指监理单

32、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它可以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以是整个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一个标段或几个标段),其范围完全取决于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注:根据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是相对于“监理人”(受托人)而言的,事实上,“委托人”就是指建设单位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33、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注:“监理”的定义不仅明确了工程监理买施的前提(受委托人委托),而且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工作内容。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注:“相关服务”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服务。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34、服务的期限和范围是明确的,在该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无论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还是相关服务工作,均属于正常工作。协议书中明确的酬金就是与正常工作相对应的。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注:1. 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2. 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

35、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2、监理人的义务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原示范文本(GF-2000-0202):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第七条)委托人义务 (第五条第十六条)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是八条)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新示范文本(GF-2012-0202)1.监理人的义务 (2.12.7)2.委托人的义务 (3.13.7)3.违约责任 3.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3.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4 履行职责 2.5 提交报告 2.

36、6 文件资料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邯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1.1款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2.1.2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37、)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l)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

38、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39、;(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2.2款空格处写明相关服务依据。

40、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埋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41、;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

42、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埋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

43、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

44、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末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专用条款规定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没有限额):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专用条款规定: 委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