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管理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工程招投标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工程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计划。 ④建设使用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
⑤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⑥取得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批准。
⑦“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⑧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①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向所有不特定法人或组织进行招标。
②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特定的法人或组织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邀请招标: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宜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 ①审批手续及建设资金到位后可成立招标小组;
②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控制价; ③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④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⑤发放招标文件; ⑥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⑦接受投标文件;
⑧开标; ⑨评标; ⑩确定中标单位; ⑪发出中标通知书; ⑫签合同
4、自主招标的范围: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①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②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代理招标机构的规定
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②与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的办公条件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有关招标文件的知识要点
1.编制单位:由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编定。
2.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①投标邀请书; ②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 ③合同条款; ④合同文件格式;
⑤工程建设标准; 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⑦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 ⑧投标部分技术表格式;
⑨资格审查申请表;⑩工程量清单; ⑪图纸
机电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教材P36
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处理的规定
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但不得泄露投标单位的名称。
招标文件变更,修改的时间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生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甚至撤回,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天的,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见教材P37
3.基本规定
①招标文件中不得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要求(考题中经常出现:例如,不同地区的投标人资质及要求不同)。 ②招标文件对投标准备时间的规定: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4、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②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③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将被拒绝。
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⑤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但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⑥分部分项工程费计价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其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
三、有关投标活动的知识要点
1.投标文件的组成 ①投标函。 ②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 ③投标报价。
2.何为“响应招标”及其后果
是指投标人应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积极响应,也就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一旦被判定“不实质响应招标”该投标行为就认为是“废标”,常见的“不实质响应招标”的情况为:
①延长招标文件中的工期。
②降低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标准。
③对原方案不进行报价。
④招标保证金数额达不到投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限额。
⑤不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表格自行设计表格(如资格预审表)
3.对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②对投标文件密封性的要求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有效的密封和标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③对投标文件签署的规定。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④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规定。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否则投标无效。
⑤对投标文件修改,变更,撤回的时间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投标文件作任何书面形式修改、变更、甚至撤回,变更的内容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不得提出变更,变更无效;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有关联合体投标的基本知识点
①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资质等级低的确定等级。
②任何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之间组成联合体投标,但可以鼓励这样做。
③联合体投标必须向招标人递交联合体投标协议,并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五、有关开标的基本知识点
1.时间:招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为开标时间。
2.主持人:由招标人或其他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主持,其他人无权主持开标会(经常考题)。
3.参加人员及其职责: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监督开标活动的合法,除此之外,别无他职。
②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密封的合法性等。除此之外,别无他职。(经常考题出现的考点)
4.唱标的规定
由主持人当众启封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并当场大声宣读投标单位的名称,报价及其他重要事项;对已撤回的投标文件要当众宣读其名称和撤回通知。
六、评标的知识点
1.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1)产生: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但不能全部由招标人指定产生,应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
(2)人数及基本要求: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权限:
①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翻译,但不得超过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②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认定的权力。
③否定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重新招标(评定后有效招标不足三个的)。
④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业主必须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中标人,否则中标人无效)。
⑤在业主的授权下,直接确定中标人。
⑥对投标人的明显违法行为否定其投标行为。
2、废标的规定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
⑦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⑧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⑨在评标过程中,有足够证据证明投标人有非法行为(挂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其他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⑩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⑪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应作废标处理。
⑫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规定
①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初步评审
①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协议牵头人、唯一报价等。
②资格评审标准: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信誉、项目经理。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包括投标内容、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等。
5、详细评审
评标的详细评审过程常用的评标办法有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八、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时限的规定
1.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天。
2.修改、变更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5天。
3.签定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此处经常考题,记住:是“发出之日”而不是“到达之日”)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向有关部门报告时间: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天内未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修改、变更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日时间之前。
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8.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的投标人其投标按废标处理,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9.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摘录;
应具备的主要知识点:1.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5.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7.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投标常见的不正确之处:①招标人自行招标,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②开标过程应由招标人主持,而不是招标办。 ③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编制不同标底。
④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少于5工作日。从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不足20天。 ⑤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合同超过30天。 ⑥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投标人或推选代表,也可由公证人检查。 ⑦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占2/3以上,应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确定。 ⑧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重新组织招标。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到投标文件截止时少于15日。
⑩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而不仅仅是评标报告。 ⑪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还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⑫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不妥,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⑬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⑭要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⑮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⑯投标预备会上对施工图纸不做任何解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就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资格预审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报价法、突然降价法。
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①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②中标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③中标者不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协议。
发包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的情况:①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 ②排名第一的未提交履约保证;
③因不可抗力原因。
1、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P344: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风险:承包商主要承担变更以外的风险
②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工程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
③ 成本加酬金合同 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承担了工程的所有风险,承包商无风险。
2、总分包合同的要求p347:①.总包合同:把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称为总包合同。
②分包合同: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
③总承包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分包合同后,总承包人不仅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起管理之责,否则,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3、违法分包行为与转包P335: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索赔的概念、成立条件、内容
①索赔的概念: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责任、无过错、不承担风险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经济行为。
②索赔成立的条件(一般站在总承包商的角度):损失已经发生;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损失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时间内(5个28天)提出了索赔
③索赔的内容(工期与费用)
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本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费用:业主的责任前提下,一般合理的费用索赔成立。在计算人工费时要注意窝工状态和工作状态;在计算机械费时要注意是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同时还要区分工作状态还是窝工状态,自有机械窝工时按折旧费计,租赁的机械均按租赁费计。
常见索赔事件(站在承包商的角度)
①成立的(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②不成立的(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③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④共同延误的事件处理原则:以责任在先者为准
工程变更(14天内提出)
1.主要体现为设计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及费用的补偿。
2.变更单价的处理:
(1)合同已有的按合同执行; (2)合同没有的,一般由承包商提出新价格,双方确认后按确认后的价格执行。
(3)合同中有类似的,参考执行。
注意:与索赔的区别
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
u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合同的标的物 ③标的物的数量 ④合同约定的质量
u⑤ 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鉴订的协议补充,否则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要约:投标文件、一经到达要受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撤回或撤销,必须注意条件。
承诺: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文件的组成
l①施工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l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l⑧工程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它们具有最高的解释权。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的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u①双方协商和解解决。 ②请第三方共同解决(协商解决)。
u③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 ④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分包合同管理:①招投标时的确认: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人,招标人在评标时予以确认。
l②开工前的确认: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时必须征得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
分包商的责任:总包人就分包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商的协调:除双方有约定外,分包商不得接受总包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否则视为违约
分包商的审查:资质等级、技术力量、业绩、企业信誉。重点掌握教材P335案例1A420200-1、2、3
索赔的程序:①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出索赔通知。
②索赔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③工程师处理索赔
④向业主提交索赔处理意见
⑤双方就工程师提交的索赔处理意见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索赔款,索赔结束;达不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 ⑥ 提请诉讼或仲裁最终解决
索赔成立的条件:①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l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
l③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l④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不可抗力事件下的索赔
l①工程自身损失,因工程导致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l②发承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承担。
l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l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l⑤ 恢复施工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l⑥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因延迟履行合同者,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
造成工期损失的工期相应顺延
工期索赔处理
Ø① 首先划清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是谁,只有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才可索赔。这是处理工期索赔的关键所在。 ② 其次要准确的计算出网络图的时间参数并能正确的判断出关键线路、关键工作及各工作的总时差。
Ø③ 如果所延误的工作(非承包商原因)处在关键线路上,延误多少,索赔多少。
Ø④ 如果所延误的工作(非承包商原因)处在非关键线路上,则有以下两种情形:
A、延误的时间小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工期索赔为零天;
B、延误的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可以索赔的工期为两者之差额。
Ø⑤ 承包商原因导致某工作时间延长,不但不能去索赔工期,还有可能会受到竣工延误的惩罚。但是是否考虑拖延竣工的罚款只有竣工以后才可确定。拖延的时间等于实际施工的时间减去合同工期与索赔工期之和的差值。
费用索赔的处理
人工费索赔:
①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人工费=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
并且可以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人员窝工所增加的费用: 人员窝工费=窝工工日×窝工单价,
③在此处窝工单价决不能用人工工日单价来计算,因为只考虑由于窝工而降效增加的费用,且不能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机械费的索赔
u①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用: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并且可以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u②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机械闲置所增加的费用:机械使用费=闲置台班数×闲置单价,
u③在此处闲置单价决不能用机械台班单价代替,只能按折旧费(自有机械)或租赁单价(租赁机械)计算,因为在机械台班单价中包含机械的使用费。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管理程序:关键词:共同清点确认,进场质量检验。
甲供材料:施工方检验后,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仍承担质量责任。
乙供材料:不因监理检查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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