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融券业务内控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第二章 决策和授权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
第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审议批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和费率标准。
第六条 信贷评审会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在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制度审批客户资质认定和授信额度;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标的证券品种及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回顾等。
第三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公司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
第八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承担,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战略目标和政策,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九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信贷评审会承担,信贷评审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条 第三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风险职能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负责监督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指标是否达到或超过阈值并在超过阈值后预警,以及是否在风险指标达到或超过阈值后采取有效行动防范风险,还负责定期向董事会、信贷评审会、合规总监报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向风险管理部开放所有业务流程、制度、数据等信息,保障风险管理部履行三级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负责第四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部门内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部门内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公司和部门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和规范开展业务、定期自查排除风险隐患、向公司和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事件并提供需要的数据。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的内控制度制定原则: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合规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指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客户选择和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风险揭示书签署和客户合同管理;
(三)强制平仓的执行情况;
(四)担保物、标的券的管理;
(五)隔离设置和业务隔离的执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和报告;
(七)从业人员资格;
(八)客户档案管理。
第五章 客户选择与授信过程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客户选择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客户征信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审查融资融券客户资料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对融资融券客户资格进行初审,协助总部办理相关协议的签订手续及合同管理、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柜台委托、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进行客户选择。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建立电子化的征信系统,重点收集客户资信的数据,持续跟踪、记录、定量分析客户的交易和资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一) 根据持续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调整情况,定期进行客户信用风险回顾。
(二) 客户资信跟踪方式包括:
1、客户回访;
2、客户经理(经纪人)回访;
3、客户交易盈亏分析;
4、可疑交易;
5、银行、税务、消费数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和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分支机构应承担客户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对融资融券客户合同签订、信用额度审批、强制平仓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指引》定期检查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情况,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融资融券部落实融资融券业务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章 融资融券息费、标的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息费、标的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业务执行部门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信贷评审会和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管理办法》确定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
第二十八条 信贷评审会和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办法》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公告后生效。
第七章 业务执行与事中风险监控
第二十九条 融资融券部是业务执行部门,确保各项业务规范和制度有效落实。
第三十条 融资融券部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规定的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各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实时监控客户信用账户,对达到约定条件的,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第三十三条 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融资融券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执行强制平仓。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实时风险监控,预警阈值设置基本原则为宽于融资融券部目标值的5%。重点监控五类指标:
(一) 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
(二) 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
1、全体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2、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
3、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
4、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
5、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6、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三)单客户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2、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3、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
4、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
5、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6、单个客户(包括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融资持有单只证券的比例;
(四)单产品指标:
1、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
2、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3、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五)追加保证金、平仓指标:
客户信用账户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
第八章 融资融券信息系统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息技术部配备足够人力、设备和相关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和风控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和风控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完成交易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全面测试和系统的后续完善工作。
第三十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写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并提供培训。
第三十八条信息技术部、融资融券部、营运中心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准确、完整、安全。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部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发生技术事故时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应急制度》处理。
第九章 清算和结算过程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清算结算原则:
(一)客户资产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二)公司资产安全;
(三)整体清算和结算效率。
第四十二条 营运中心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系统清算业务规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清算和结算。
第十章 交易系统权限管理
第四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柜员权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权责分明的原则;
(二)安全优先、方便业务与管理的原则;
(三)自我约束、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
(四)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五)自控、他控、监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权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柜员权限管理办法》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柜员及其权限。
第十一章 客户档案和客户投诉
第四十五条 客户投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及时处理,冲突最小化原则;
(三)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
(四)对口办理,分级处理原则。
第四十六条 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投诉处理相关部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的部门和负责客户投诉的部门向风险管理部开放所有信息和系统数据,保障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二章 风险监管、计划财务和稽核审计部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行使三级风控职责,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进行包括事前控制、盘中监控、盘后分析、报告和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重点内容包括:
(一) 融资融券总规模和市场风险情况
1、融资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2、融券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3、融资融券总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
4、融券持仓头寸、估值、浮动盈亏的汇总与分布;
5、融券持仓头寸的VAR值。
(二) 风险客户规模情况
1、正常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2、关注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3、警戒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4、平仓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5、平仓损失情况。
(三) 单客户风险情况
1、单客户触发预警数量;
2、警戒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
3、平仓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
(四) 单产品风险情况
1、触发预警单证券持仓情况;
2、融资买入成交金额前10个证券和金额;
3、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前10个证券和金额;
4、担保证券市值前10个证券。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的市场风险评估。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日对公司融券持仓头寸、浮动损益进行估值、计量、核对。每日对融券持仓头寸进行VAR计量。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压力测试,评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可能承受的潜在亏损。加强对融券市场风险和业务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情况提出风控建议。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及市场状况等因素,提出融资融券规模的调整建议,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暂行办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处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事项。
第十三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向公司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 业务经营情况;
(二) 平均总规模和净资本比例;
(三) 追加担保频率和规模;
(四) 强制平仓频率和规模;
(五) 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指标;
(六)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和计划财务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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