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
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 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各参与机构发起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省联社辖属各参与机构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支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辖内各级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
第二章 指引及业务细则
第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为六个阶段,即: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辖内参与机构原则上仅允许在日间处理阶段发起往账业务。
行内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状态由“营业准备”变为“日间处理”后,参与机构方可提交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以下支付业务:
(一)贷记支付业务。
(二)即时转账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贷记支付业务适用于付款人向收款人主动支付款项。辖内参与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的跨行汇兑(含现金汇款)、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汇款、票据(支票、本票、汇票)兑付或付款、以及参与机构主动发起的资金调拨、外汇清算、资金拆借、国库贷记资金划拨等均可通过该业务处理。
贷记支付业务可使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或“金融机构发起汇兑业务报文”。
第十五条 收款人与付款人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为人民银行的,使用“金融机构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收款人和付款人中有一方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的,使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
第十六条 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发起清算行与接收清算行均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优先级次接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即时转账业务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大额支付系统借、贷记指定清算账户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转发至付款行和收款行。
即时转账业务专用于支持金融市场交易等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发起即时转账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相关直接参与者授权。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特定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与成员机构的约定,发起以下即时转账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的资金清算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相关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四)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发起外汇和债券交易相关资金清算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转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及清算账户所属直接参与者。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设置贷记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辖内各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中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辖内各参与机构发起支付业务时,应根据付款人委托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处理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机构要加强查询查复等信息类业务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辖内参与机构收到的查询业务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1:00前予以查复。
第二十五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辖内参与机构收到的退回申请业务应于收到退回请求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1:00前发出应答。
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汇;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通知发起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查询(查复)。严禁各参与机构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询(查复)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书、查复书、退回申请及退回应答等其它事务类报文应由发起机构三级以上柜员审核并授权。
第二十八条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第二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大额支付系统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发起撤销申请。
第三十条 发起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出现排队情况,需要撤销的,业务发起机构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排队撤销请求。对人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不允许办理撤销。
第三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清算窗口时,系统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的资金调拨业务,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清算中心日间应通过系统监控窗口和查询业务流水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内机构业务发生情况,授权或督促处理有关支付业务,发现问题及时与省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解决。
第三十三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有关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信息可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公告信息或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予以发布,辖内各参与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日日终及每年年终决算期间,各参与机构应将当日需发送的支付信息全部发送或回复,并及时打印往、来账凭证和信息类凭证。
第三十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所用结算业务委托书与支付清算业务类往账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征订,各参与机构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内容执行。
第三章 清算与账务核对
第三十六条 县级行社在省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内应留足用于辖内机构各类支付业务清算的资金。该账户省联社按季计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 县级行社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要及时上划补充或调剂。除批量业务外,该账户严禁透支。如发生,省联社将计收罚息,透支款项次日必须补足。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前,须在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存款账户,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遵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有关规定。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大额支付系统,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根据支付系统下发的日终账务信息完成记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营业部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
第四十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辖内所有机构跨行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该账户原则不允许出现透支。如因不可预测等特殊原因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省联社应在系统日间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全部清算。
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大额支付系统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
(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错账冲正。
(二)特急贷记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业务。
(三)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转账业务。
(六)紧急贷记支付业务。
(七)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可以根据需要对排队等待清算的贷记支付业务进行顺序调整。同一级次的支付业务按照接收时间顺次排列并清算。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在人行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预定的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大额支付系统退回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对仍未完成资金清算的其他排队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启动相关风险处置程序解决。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省联社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贷记控制。
实行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能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借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实行贷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四十五条 省联社可以查询县级行社清算账户信息,并对相关信息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支付业务应以省联社账务为准,工作日内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四十七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每个工作日要对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数据进行跨行支付业务与辖内支付业务的核对。跨行支付业务核对是指省联社支付系统数据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对账数据的核对;辖内支付业务的核对是指省联社支付系统数据与核心账务数据的核对。
第四十八条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时间,省资金清算中心每个法定工作日将支付系统产生的业务数据与人民银行下传的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出现对账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的数据为准行内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辖内支付业务的对账由省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支付系统手工触发完成。发生差错由省资金清算中心通知业务受理机构或由受理机构主动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十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要加强清算账户管理和往来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督,清算账户应留存充足清算备付金,以保证大额支付系统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五十一条 参与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委托客户收取手续费;人民银行以“月”为单位,计算并自动扣收各参与机构大额支付业务汇划费用。
第四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通讯、报文格式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少数业务出现清算异常情况。准确及时解决此类差错业务是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各参与机构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往账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业务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复核前发现的差错,应由原录入员根据原始凭证要素进行维护,或直接作“作废”处理,由录入员重新录入。
(二)复核提交后,系统如提示“联机交易超时,请联系省清算中心”或“主机等待响应,请核对流水”等信息时,柜员应检查业务复核状态、平台状态、记账状态及支付状态。
如复核状态为“已复核”,记账状态“初始状态”或“记账超时”,平台状态为“待修改”。柜员应及时检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通过记账状态查询更新记账状态,并根据结果分情况处理。如记账失败,柜员流水、客户明细无记录,支付状态为空,说明该笔业务未发送成功,需要重新录入。如记账成功,支付状态为空,且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要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
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待修改”,支付状态为空,对账状态“本地多”时,需要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
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发送前已撤销”、“已发送”、“一级授权”或“二级授权”,支付状态为空,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要机构与上级清算中心确认原因后,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
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拒绝”,支付状态为“拒绝”,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
如复核状态为“未复核、输出打印、通迅异常”,需柜员做及时检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确认业务最终处理结果,符合上述情况的需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
(三)支付业务成功清算后发现的差错,经三级以上柜员审核授权后,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原业务接收行(社)发出退回申请报文或查询查复类报文。
第五十四条 差错更正必须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后续补充凭证办理,要求做到有根有据。更正支付业务要素时,应根据客户委托或查询(查复)书内容,在原业务凭证上进行详细批注,柜员不得擅自更改支付业务要素。
第五十五条 发报业务差错是在当日发现的,如果人民银行尚未清算,按撤销申请处理,如果人民银行已经清算,按退回申请处理。
(一)如收款人账号、户名等要素错,应及时通过查询报文进行更正。
(二)如汇错收款行,要及时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请求收款行退汇,收到退款后再重新汇款。
(三)如汇款金额出现错误,及时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请求收报行退回,同时将差额款项在其他应收款或其它应付款科目反映,待收到退汇款后,冲销应收或应付款项,并按正确金额重新汇出。
(四)如款项汇重,必须立即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请求接收行(社)给以退汇,同时将汇重款项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待收到退汇款后,冲销挂账,如款项已入账,由发起行(社)与收款人、接收行(社)联系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收报业务差错处理。
(一)确认业务汇划有误的,收款行应在2个法定工作日内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原路退回发起行。
(二)如来账报文指定收款行非本社或辖属社,收到对方发来的退回申请书或查询书后要及时将款项退回发起行。
(三)对该笔支付业务有疑问的,收款行应按要求向发起行查询,收到查复后,对于可以入账的,应该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仍然无法入账的,应在2个法定工作内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退回原发起行。
第五十七条 数字签名错误的处理
发起(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所有业务报文均须加载数字签名,接收(清算)行接收报文时,应核验数字签名。
大额支付系统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核数字签名失败的,拒绝该业务,并通知发起(清算)行,由发起(清算)行重新进行数字签名后发送。
接收(清算)行对收到的大额支付业务核数字签名失败的,应检查行内系统数字证书是否正确。数字证书不正确(超期或失效)的,接收(清算)行应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数字证书下载申请报文”,修正本地的数字证书,并重新进行来账核签。如仍核签失败的,应根据大额支付系统日终账务核对情况进行后续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存在代理关系的参与机构,代理机构收到被代理机构支付业务时,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不符等现象,可以由代理机构主动发起查询类报文,收到查复信息根据内容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异常情况处理
(一) 往账业务发送过程中出现“等待主机响应……,请核对流水”等提示信息或突然断电等情况时,由经办柜员仔细核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查询过程中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时,可以主动与省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该笔业务在行内和人民银行的当前状态,根据查询结果做相应处理。
(二)往账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支付业务的复核状态为“通讯异常”或“输出打印”时,原记账柜员应通过复核记录查询界面,通过“强制复核”修改该笔支付业务的当前复核状态。
(三)往账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支付业务的复核状态为“未复核”时,原记账柜员应通过复核记录查询界面,通过“作废”修改该笔支付业务的当前复核状态。
第五章 机构与文档管理
第六十条 支付系统参与机构业务操作共分新增、变更、注销、代理及代理取消等类型。
第六十一条 县级行社申请开通大额支付业务时,分新增、代理两类。新增参与机构需要向人行申请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代理类无须向人行申请独立支付系统行号,与代理机构共享支付行号的业务权限。
第六十二条 县级行社需要新增支付系统参与机构时,需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联社分别提交书面申请。行名申报标准为该申请机构《金融许可证》上记载的完整名称,行号申报标准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为准。
第六十三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增设支付系统参与机构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支行系统附属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开通代理业务权限时,需要通过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进行操作。
第六十四条 支付系统参与机构信息变更、注销时,比照新增行号流程执行。代理及代理关系取消申请机构仅需要向省联社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由省资金清算中心通过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进行设置。
第六十五条 申请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时,报送资料应该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银监部门批复等资料复印件。
第六十六条 行内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机构注销前,需要确认该机构是否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如该机构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在确认本机构不再营业的前提下,先向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系统行号,再申请撤销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
第六十七条 县级行社申请变更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业务人员信息时,需要向省资金清算中心提出申请,由省资金清算中心在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进行设置。
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业务人员要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密码不得泄漏并做到定期更换。
第六十八条 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六十九条 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运行文档应入库保管,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七十一条 对存储磁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丢失资料。
第七十二条 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内部调阅运行文档,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领导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文档不得复制、涂改、圈画、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七十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七十四条 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销毁办法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管理
第七十五条 参与机构应及时处理收到的各类支付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录入、复核及授权,应由不同权限柜员分别操作完成。
第七十六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签退操作。
第七十七条 各参与机构应严格遵守本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七十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金使用的,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参与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受到惩戒;有涉嫌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各参与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系统运行时间,及时处理往来支付业务,如因人为操作因素,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或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由该机构负责解决。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指引的参与机构,省联社根据系统运行管理要求及违规事件的影响程度,可以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限制支付权限、停止受理该法人机构新增参与机构申批或约见该参与机构主要领导等。
第八十三条 参与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严格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章 应急与预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大额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和各参与机构资金安全,省联社及辖内各参与机构均应健全不同等级的应急与预案。
第八十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故障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及特别重大事件。当突发事件满足多个级别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事件等级。
第八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应按危机处置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第八十七条 系统故障处置原则
(一)系统不间断原则。建立HA双机热备系统或双活模式,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切换到备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不间断运行。
(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危机处置时,业务可以通过其他支付系统或渠道汇划,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处理。
(三)资金清算安全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八十八条 行内核心系统出现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时,为保障大额、紧急业务优先处理,县级清算中心可向省联社临时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资金汇划功能。
第八十九条 系统故障排除后,省联社运维部门应做好故障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相关记录。
第九十条 为防止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大额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在出现故障时能最大程度地减轻对客户影响,省联社运维部门要强化大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设备、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全方位监控功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同时建立有效、安全的数据备份机制。
第九十一条 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危机处理能力及应对措施,省联社运维部门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支付系统稳定安全健康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指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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