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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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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提高厂务公开的实效性,不断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公司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1.应追究的责任行为 本制度应追究的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内部厂务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拒不实行厂务公开或弄虚作假、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以及其它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由于以上行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公司效益和形象严重受损、职工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其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应追究的责任人员 厂务公开工作是在党组织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各单位行政领导是实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凡违反厂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无论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首先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3.应追究的责任范围 3.1 对领导责任范围内的厂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宣传、不部署、不落实、不督查,或者只挂名不沾边,听之任之;或敷衍塞责,组织领导不力,不按厂务公开制度办事,对公开中发生的问题不积极处理解决,甚至顶风违纪,由于以上行为造成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3.2 厂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或避重就轻、流于形式,甚至指使、授意、怂恿他人违反规定搞假公开,造成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3.3 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分包工程招议标、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租赁,特别是单位二次分配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不向职工公开;不经规定的民主程序,而是个人擅自决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职工强烈不满;或不按厂务公开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要求做到及时、真实、合法公开的乱作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的。 3.4 因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问题,经检查后仍未及时处理(或整改、追究)而酿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 3.5 人为设置障碍,拒绝、阻挠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指使、授意、怂恿下属人员故意隐瞒问题,对抗、阻挠对厂务公开案件的查处以及对举报人、证明人、办事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3.6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4.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 4.1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经组织查明问题后应实行责任追究。 4.2 本制度对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主要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措施为:①限期整改;②诫勉谈话;③责令检查;④通报批评;⑤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主要责任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⑥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3 对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主要责任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三航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4.4 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隐瞒、拖延或谎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扰司法调查。 附表:项目部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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