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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业务代理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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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一3IPHONE 个人3G业务代理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此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业务代理协议(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补充。除本协议中明确说明的以外,框架协议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协议可独立终止。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展3G移动业务达成以下业务代理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3G业务: o 3G iPhone合约计划 o 3G预付费号卡 o 3G后付费号卡 o 上网卡(本) o 3G定制终端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门店名称及地址: (1) (2) 第二条 押金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乙方在上述门店代理甲方业务的押金。(乙方在甲方个人移动业务中已支付过押金的,仅需支付伍万元与已付押金的差额即可;乙方在甲方非个人移动业务中已支付过押金的,不影响本业务承诺押金的支付)。 2.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违约条款把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补足押金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齐押金,未缴齐押金的,视为本协议终止。 3.协议期满后,乙方若继续代理甲方业务,则本协议的押金将自动转为双方续签代理协议的押金。 4.如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协议提前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及退回甲方所提供的物资后,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押金的剩余部分。在本协议终止期之前,乙方须承担乙方发展用户的欠费、由乙方所发展的用户引起的投诉等相应的义务和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直接向乙方供应代理业务相关的号卡、表单和宣传资料等,并及时向乙方告知各项业务的资费标准、服务费政策、促销活动计划、业务管理流程等相关信息。 2.甲方为乙方提供3G电子化销售平台的业务办理工号及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业务办理流程、系统操作、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3.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沃品牌等标识,如乙方超出授权使用或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更正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4.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门头装修、柜台布置等支持,若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关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代理费或押金中扣除甲方因提供上述支持所产生的费用。 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渠道运营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包括服务质量、业务量、店面形象、业务专营等方面。 6.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费比例、代理考核规定及乙方实际业务发展量向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并按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7.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项下该承诺销售量,甲方有权单方判断情况,采取取消店面合作资格的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甲方有权根据上级部门的业务规定和业务发展情况确定、调整代理服务费标准,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该类调整后的标准应被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 9.甲方根据乙方的考核业绩、服务情况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财产、声誉损失,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补偿并可视情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甲方有权视本业务开展需要,调整协议所规定的相关内容,随时下发业务通知,业务通知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业务通知的内容有与本协议相悖之处,以业务通知为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若乙方代理3GIPHONE合约计划销售的: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作为乙方在上述门店代理甲方3G iPhone合约计划的预存话费(单店不低于6万元),用于乙方发展的3G iPhone合约计划用户。 2)乙方成功发展3G iPhone合约计划用户并收取用户相应预存话费后,乙方同意甲方自上述预存话费中扣除用户所选择的3G iPhone合约计划套餐所对应的预存话费,并转入用户预存话费账户内,乙方收取的用户预存话费不再缴纳至甲方。 3)如乙方预存话费余额小于伍万元时,甲方将暂停乙方办理3G iPhone合约计划,并在乙方按甲方最低要求补足预存话费后予以恢复。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3G iPhone合约计划预存话费的缴纳、补足及与甲方指定人员核对预存话费的剩余部分等相关各项工作。 5)如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协议提前终止,在乙方的代理服务费受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乙方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及退回甲方所提供的物资后,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3G iPhone合约计划的预存话费的剩余部分。 2.乙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条款和销售指标后,有权获得双方约定的业务代理服务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 3.乙方必须依法办理代理业务的所有店面门楣形象等标识的悬挂审批手续。 4.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在甲方业务专营、专柜区域内不得销售其他电信运营商的业务,不得进行其他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宣传。 5.乙方应按照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发展客户,不得擅自更改资费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门店的单店年销售3G号卡不少于 张。 7. 乙方应确保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门店均面向客户进行直销,不得进行号卡的批发。 8.乙方应妥善保管号卡,号卡售出之前不得产生任何话费,若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话费纠纷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号卡售出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投诉和问题由乙方负责。 9.乙方保证客户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甲方的要求分门别类装订,每五日一次交至甲方。乙方按保密条款的约定对客户资料保密,由于未履行保密条款导致客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乙方代办的新入网业务,一旦出现欠费且属于客户资料与证件不符或资料登记遗漏等情况,由乙方承担并交纳客户欠费金额,引起的客户申告及纠纷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合作门店的房屋租赁、工商、税务、水电、营业人员工资等费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协议合作期内擅自迁移、搬迁营业场所或将营业场所转包第三方。如乙方计划取消店面经营,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服务费或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视情况单方终止协议。 12.乙方在停止代理甲方业务时,应立即向甲方缴回甲方所提供的用于办理代理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发票、受理公章等物资,以及乙方在协议期间所发展的全部客户资料。 13、乙方收到甲方下发的业务通知后应盖章签收,签收后方有权开展代理业务。业务通知签收凭证及本业务代理协议一并作为双方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第五条 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销售情况(以甲方计费系统核算为准)支付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如下: 产品 入网 话费分成渠道拓展服务费 类型 基本消费 一次性渠道拓展服务费(元) 3G产品(准预付费) / 预置金额100,购卡110,激活40 第4个月起实收话费15%分成+实收话费2%积分奖励(最多12个月) 3G产品(后付费自购) / 50 第一年:实收话费15%分成+实收2%积分奖; 第二年:实收话费10%分成+实收2%积分奖; 3G产品(后付费补贴) 100元及以下 50 第三年:实收话费10%分成; 100元以上 100 分成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产品 类型 入网 话费分成渠道拓展服务费 基本 消费 一次性渠道拓展服务费 (元) 3G 产品(iPhone合约计划套餐) / / 第一年:实收套餐月费10%分成+实收5%积分奖; 第二年:实收套餐月费10%分成; 第三年:实收10%积分奖; 分成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注:用户实收话费可分成部分为:当月实收的除国际业务费用、代收费用外的所有费用项。) 1、 如协议期内有新增套餐服务费标准,甲方将另行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2、 另视乙方销售指标完成情况,甲方向乙方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由甲方下发相应业务通知确定。 3、 服务费发放方式:乙方同意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将代理服务费转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为 ,帐号为 ;帐户名为 。 4、代理业务产生的手机补贴标准:本协议所涉相关手机补贴标准,由甲方向乙方下发相应业务通知确定。 第六条、业务代理要求 1、 甲方授权乙方在且仅在上海地区乙方自有门店或销售网点开展本业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批发或在非乙方自有门店开展本业务。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将要求乙方承担每次违规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违规次数超过3次的(不含3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乙方在从事服务业务的过程中,如与甲方其它代理商发生业务冲突,应通过甲方进行协调,不可恶意竞争,影响甲方业务的整体发展。 3、 乙方发展用户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解释业务和告知咨询热线。 4、 在该服务业务的推广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的宣传口径应保持一致,乙方为甲方产品制订的各种销售方案必须先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核,待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乙方所有广告的初稿必须在正式出稿前提前两天提交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出稿。 5、乙方承诺全面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管理制度及规范。 6、乙方发展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类套餐用户,在用户入网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业务资费标准等相关事项,不得怂恿、唆使用户恶意入网,骗取手机、拖欠电信费用。 7、乙方在发展用户时,应让用户按甲方要求亲自、如实、准确填写各种入网登记表和协议,提供用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从乙方的服务费或押金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乙方须在扣除违约金的当月补齐押金差额;因此出现的民事诉讼,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乙方在为客户日常服务过程中收取非甲方指定费用的; (2)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客户有理由投诉,并因乙方原因而使投诉升级的; (3)乙方作出误导客户、影响甲方形象的虚假宣传和承诺的; (4)乙方在双方合作的专区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引起媒体曝光的; (5)乙方出现欺诈客户、泄漏客户资料的; (6)乙方盗证入网造成客户有理由投诉的。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代理,严格执行甲方的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过失或者过错,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且如果依甲方单方判断,该等索赔或者因该等索赔所引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参与该类纠纷解决,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主导该类纠纷解决的程序。如果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主张该索赔金额。 3、如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经营业务规章,或不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范,从而致使甲方用户市场、营销策略及品牌声誉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欠费、甲方支出的相关诉讼费用、律师费、对外赔款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4、乙方如违反《预付费移动业务代理商管理办法》、《后付费移动业务代理商管理办法》,甲方有权按管理办法中指定的相应条款扣减支付给乙方的业务服务费,并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5、对于未按实名制规定执行的销售代理商及网点,一经查实,将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条 欠费责任承担 1、乙方对其发展的用户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展的后付费用户在停机保号、欠费停机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强制停机期间的欠费和甲方支付的手机补贴和业务服务费。担保金额为手机补贴和业务服务费总额的1.5倍与用户实付电信费用之间的差额。保证责任自用户欠费停机三个月后开始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甲方将在押金中直接扣除担保金额。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若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则甲方将停止发放卡号以及各类服务费,直至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2、后付费用用户存在欠费风险,乙方应确保所发展的后付费用户真实有效,以提高入网用户的质量,减少黑户和欠费风险。 3、由乙方发展,但由乙方负责用户有效性身份验证,且为用户开户的后付费用户所产生的欠费,由甲方统一进行催缴、诉讼,其产生的六个月内的相关欠费金额及所有手机补贴款,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佣金或押金中扣除。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1.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权立即解除协议,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和客户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未完成年承诺业务发展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如甲方在合作专区、专柜内,如发现乙方经营其他运营商的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除上述情况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终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本项业务有重大调整时双方可提前终止协议,均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若一方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2.本协议一旦解除,乙方在接到此类通知10日内应拆除所有与甲方业务营业有关的标志、装修用具、宣传品等,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到2011年03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书面续签协议。 4.本协议所附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保密协议。 甲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乙 方: 上海市分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乙方: 乙方系甲方通信业务的业务代理商,乙方依据双方签订的《3GiPhone业务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相关通信业务,进一步规范乙方的代理行为,并保证甲方和甲方用户的信息安全,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该保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甲方用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用户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用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用户无关的业务;乙方应将所有甲方用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甲方用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甲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二条 乙方不得从甲方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甲方系统信息及甲方用户信息。 第三条 严格履行代理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涉及甲方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绝不将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如果乙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甲方用户信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提供,乙方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用户信息。 第五条 乙方终止甲方通信业务代理之后,应在5日内将甲方用户的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复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业务终止后,乙方对未公开的甲方信息及甲方用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乙方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六条 乙方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 第七条 违约及赔偿 (一)乙方有违反本补充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二)乙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如一旦泄露应缴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赔偿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损失不限于甲方经济的、信誉、名誉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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