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商标申请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焦作市力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代理方(乙方):河南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中骏宇航 商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委托事项: 商标申请 其它事项 。二、委托商标:见如下所贴图样:类别:第 19 类经双方确认的商标图样 中骏宇航 保留颜色 是 否三、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的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负责。2、按时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申请费。3、如果联络方式或地址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四、 乙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申请事务,乙方代理事项为:指导甲
2、方选择申请使用的商品,制作商标申请文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提供与商标申请有关的法律咨询。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商标申请的驳回之后的驳回复审程序,或者商标申请被提出异议之后的异议程序。2、若甲方未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时,乙方将为甲方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进行查询; “中国商标网”的“免责声明”适用本查询结果。3、若甲方的商标申请未被国家商标局受理,乙方将负责重新申报或全额退还该商标注册申请费。4、由于任何商标注册申请均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乙方承诺:若甲方的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甲方再次申报代理费减半。五、 商标查询方式: 已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 未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六、 乙方在
3、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以上委托事项合计费用(含规费、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 元整。全部款项汇至北京集佳总部,开户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帐号:0104014170016787。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相关费用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标证书颁发或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之日止。九、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备注委托方(章戳): 代理方(章戳):河南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