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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代办协议文本 委托方委托方(甲方)(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受托方受托方(乙方)(乙方):见证方见证方 (丙方(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代办协议书文本 委托方(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受托方(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见证方(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代办保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第一条条 授权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一)代办业务范围 3 甲方授权乙方代办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序号 险种名称 保 额 1 各类种植业保险 2 各类养殖业保险 3 各类林业保险 (二)乙方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代办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1)宣传: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农业保险政策,动员农户投保。(2)承保: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登记投保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3)收费:收取农户缴纳的保费,开具收款收据,汇总票款经认真核对后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4)出单:办理投保信息公示,核实处理农户意见并逐级上报。将甲方开具的保险费发票、签发的保险单证交付给投保人(集中投保的,交付行政村保管)。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4 3、接受客户咨询;4、经甲方授权,代办以下查勘、定损事项;(1)受理出险农户报案,做好报案记录;同时对报案的受灾情况进行初步查勘、甄别,按照政策规定,剔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分户登记和汇总出险面积、受灾程度,逐级报告甲方。(2)协同甲方或者受甲方委托对一般理赔案件进行现场查勘,在联合查勘小组领导下进行重大理赔案件的查勘工作。(3)将理赔款明细表在出险所在地张榜公示,并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说明、解释。5、防灾防损准备:关注并掌握当地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变化记录。发生异常情况和灾情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查勘前期准备工作。6、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2、未经书面授权的核保、核赔。3、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包括电脑打印)带有公司标识的材料、名片或其他任何 5 宣传资料。4、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四)代办期限 授权代办期限 12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五)代办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县 镇 村代办保险等业务。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取保险费的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支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账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其他如何收取保险费。第三条第三条 工作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工作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政策规定向乙方支付双方约定各险种的工作费用支付标准为:序号 险种名称 工作费用比例 1 各类种植业保险 6 2 各类养殖业保险 3 各类林业保险 (二)乙方所得工作费用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三)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作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按规定做好理赔查勘工作。(四)乙方代办的保险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的,甲方相应调整乙方工作费用;(五)工作费用支付方式:工作费用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到乡(镇)承办机构;乡(镇)承办机构应出具有效票据,并将工作费用及时发放到乙方。第四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协保员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及其代办行为进行管理。(二)按规定授予乙方代办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所得工作费用产生的税款。(四)考核乙方代办业务完成情况。7(五)发现协保员有保险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责令其纠正。协保员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办权。(六)乙方越权代办及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第五条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办工作费用。(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办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四)无偿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办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六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办工作费用。(二)依法终止本协议。(三)无偿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办业务有关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四)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事项。第七条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安徽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以及 8 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在协助客户投保时按甲方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客户详细信息。(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六)按甲方要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七)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协助或受甲方委托及时查勘第一现场,收集成灾原因、出险面积、受灾程度等第一手材料,并将初步结果报告甲方。(八)认真做好理赔情况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九)关注并掌握当地气象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做好防灾防损及查勘前准备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丙方的职责丙方的职责 9(一)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等文件规定,负责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见证本协议签订。(二)指定本乡(镇)工作费用结算的承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作费用的结算事宜。(三)监督本协议执行,对甲乙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第九条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及解除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约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代办协议。(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拒不接受甲方日常管理行为,不履行自身应尽职责。第十条第十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一)本协议由见证方监督执行。10(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见证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附则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报甲方所在市分公司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见证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代办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签章):年 月 日 乙 方(签章):年 月 日 见证方(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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