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国际货物运输协议xxxx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订舱、拖车、报关、码头业务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仓储、拖车、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第二条:服务的确认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码头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so和托运单。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so后,应立
2、即办理安排拖车,如果拖车未能按如期提柜装货,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3、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作特别要求声明,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6、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
3、括仓储、装卸、转运、装拆箱等事宜。8、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在出示帐单时,甲方支付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9、 乙方在仓库装完货,货柜返回码头后,负责甲方货物的报关出运。乙方在报关的过程中完全负责甲方的货物安全。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起的海关查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尽力帮助甲方处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甲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a、甲方
4、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b、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装箱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装箱单有出入,以装箱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装箱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c、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d、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账;2、乙方的权利义务a、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b、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c、 在甲方单方违约未能按时结算上票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
5、业务并作扣单处理,直至甲方付清上票费用为止。d、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第四条:甲方其他特殊服务要求1、 在报关过程中海关进行查验货物的情况下:a、 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一致,所有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的货物及时的放行走船。b、 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完全不一致,货单不符时,乙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帮助甲方完成通关的所有程序,并尽可能保证甲方的货物完整,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c、 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乙方在接受客户的委托报关的情况下,货物放行前出问题被海关没收的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货值赔偿,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报关
6、费的20倍。如果甲方特殊情况没有事先声明,在报关的过程中万一被海关查验,所有的责任和费用均有甲方承担。由于甲方自己的原因,海关查验导致甲方的货物被没收,所产生的后果责任全由甲方自己承担。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起的海关查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尽力帮助甲方处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乙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2、乙方承诺给甲方正常的通关时间最长为三个工作日。如果海关查验该票货物,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乙方提供该箱详细的装箱单给乙方,以方便货物查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该票货物的通关。在通关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乙方报
7、关的原因耽误甲方的船期,乙方有责任承担甲方因为推迟走船而产生的费用,例如:船公司的柜租,码头的堆存费,改船名的所有费用。(所有的额外费甲乙双方均以船公司实际收取费用的发票实报实销)。如果因为甲方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码头堆存、滞柜等费用,乙方可以提前代垫,所有的费用都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2、单票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票完成后传费用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3天内结清当票货的费用。3、月结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个月初传上个月的费用账单给甲方
8、,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在每个月15号前结清上个月的费用。4、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6、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性,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直接支付现金,如果甲方一定要支付现金,请通知乙方公司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部安排专人带有乙方公司的委托收款函和乙方公司盖有公章的收据上门收取。7、乙方不接受甲方直
9、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如果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尽可能以人民币现金转账的方式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在付款后及时传真汇款底单给乙方以备双方查核。8、乙方对甲方的通关货物原则上以收取现金为主,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发票,付款到乙方的公司账户。乙方均按照应收账款5.5%收取税金。(双方在报价中确认要开发票的服务价格不包含在内)。特别约定 1、2、3、第六条:其它1、因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
10、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复。4、本合有效期:年日止。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本合同一式两份,附各自的
1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用户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篇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合同号码:签约日期:买方:卖方: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商品名称及规格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数量总值包装(适合海洋运输)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装船时间装运口岸目的口岸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
12、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条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天截止。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条件
13、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租订。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货物装运日前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条件卖方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
15、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年。对超过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一次装运一千吨
16、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天和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年。超过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年船龄的船只。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
17、应负责赔偿。条件在条件下,除本合同第条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装船单据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
18、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篇三: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国 际 货 运 代 理 合 同合同编号: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 传真:受托方:广州欧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李 伟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电话:86-20-38012377 传真:86-20-38012390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
19、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
20、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
21、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
22、甲方应予赔偿。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
23、协商处理。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三、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
24、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 。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
25、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报价及结算单;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 (章) 乙方:(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
26、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
27、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
28、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
29、,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
30、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
31、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
32、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
33、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5f14eb4d-d5f0-4579-a6b1-c39ab4b2b4fc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