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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商品机械设备购买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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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业商品机械设备购买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额等见附件《产品要求明细表》。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提)货时间: 年 月 日。 安装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2.2 交(提)货地点: 。 2.4 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由供方送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双方代表对机械设备的质量要求和配置要求进行审核与确认,并对机械设备随机资料等进行确认。 2.5 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依照合同的验收要求完成验收程序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三、运输、包装及卸货: 3.1 供方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机械设备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需方指定地点,指定定点暂定为 泰州市科生生态蛋禽养殖中心养殖场内 ; 3.2 供方应对交通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还是临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及准备,不能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地点和时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供方全部承担。 3.3 供方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配件须采用相应的国家、国际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长途和工程所在地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腐蚀、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4 设备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     承担。 四、质量要求和配置要求    4.1根据双方确定的图纸由供方制造部分设备的样品,双方检测并比对图纸在数据无误后,由双方对图纸进行签字确认后开始批量生产。如有需要改进的要求,需另行绘制图纸。 4.2 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及安装要求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参照同类似产品相关标准。 4.3 在所供机械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前,供方必须保证所供机械设备标有型号及参数的铭牌或钢印标识并向需方提供书面质量保证书。 4.4 供方的机械设备或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机械设备还应该符合需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机械设备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方所供机械设备的技术要求不允许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非需方另有要求,否则需方可拒绝接货并视为供方违约。 五、售后服务  5.1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的质保期为   年。供方应免费提供其所售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培训、日常保养等相关服务。 5.2 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机械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需方提出要求或提供损坏部位的相关信息,指定接收方式: 或 ,供方必须在 7 日内予以处理,并负担机械设备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必要,供方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 5.3 供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需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4 质量保证期后,供方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需方提出要求,供方应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需方满意,相应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验收: 6.1 供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供方对机械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颜色、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查,并参照标准:JB/T 7729-2007和NY/T649-2002出具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6.2 到场后的初步验收:供方承担机械设备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的缺陷的任何责任。机械设备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对设备进行外观颜色、数量的初步验收,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方。 6.3 安装完成后的验收:供方承担机械设备在完成所的安装和组装后即已存在的缺陷的任何责任。就需方购买初衷:有效养殖蛋鸭,能够有效养殖后作为验收合格,并向供方出具书面检验验收合格说明。 七、付款方式: 7.1 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金。 7.2 设备在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并且在按设备技术要求检查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40 % 。 7.3 设备交付需方,在需方有效养殖使用检验后 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 同款;剩余合同总额的 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付给供方。 7.4 供方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开户行: ,银行帐号: 。 特别声明:在本条中供方提供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的依据,如果供方的收款银行及银行帐号变更则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交变更内容,否则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设备交验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全额发票。 八、保险: 8.为避免本合同所供机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需方造成重大损失,供方应投保机械设备或备品备件责任险。 九、违约责任: 9.1逾期供货或者延期付款的,违约方除需继续履行供货或者付款义务外,还应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解决纠纷方式: 10.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本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1.1 需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11.2 合同签订时,供方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给需方,并加盖公章。 11.3 本合同签订后,如双方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货款未付清前,产权归供方所有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 贰 份,需方执 壹 份,供方执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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