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CGJPJ-2009-01 汽车零配件采购合同甲方: 上海赛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双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第1条 目的根据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汽车零配件,甲方使用自己的渠道销售汽车零配件,乙方就汽车零配件的销售不拥有任何垄断性及/或排他性的权利。第2 条 定义2.1 本合同中汽车零配件是指本合同附带的附页所记载的商品等信息,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汽车零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单价等内容,是本合同有机组成部分。2.2本合同执行中的
2、具体事项应签署附属合同;在本合同期间中,甲方以传真、电邮的方式发出采购订单,乙方应对该采购订单及时确认,采购订单及采购订单确认可以视为附属合同。采购订单和采购订单确认的格式应由甲方另行规定的或甲方承认的格式。第3条 交付3.1在采购订单中所记载的交付预定日是为乙方应当实际交付的日期;乙方将出货检查合格后的汽车零配件按照甲方采购订单要求向甲方交付。 3.2甲方应在前款规定的汽车零配件的交付日期按照 附属合同进行汽车零配件的检验,甲方有权拒收任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被拒收的汽车零配件应退回给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3 乙方应在第一次交付汽车零配件的同时,提供该汽车零配件相关的合格证书
3、、保修单(单)等质量证明和保证文件。3.4 乙方应协同甲方制定月销售周期的采购量,并根据采购合同进行供货。3.5 有关汽车零配件质量的问题,最终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裁定为准;在此之前,以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第4条 贮存、售后服务4.1 甲方提供适当的条件保管配件产品,指派专人负责库存管理。4.2 乙方为甲方及下属门店提供7*12小时的电话咨询服务,在遇到汽车零配件操作、技术问题和汽车零配件故障时可拨打电话 58706212 进行咨询;4.3 乙方为甲方提供为期 时间的 产品保修期;4.4 乙方给予甲方汽车零配件宣传支持,并提供 小时的全面的汽车零配件培训;4.5 销售汽车零配件需
4、要进行施工时,在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协助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协助。4.6 乙方为甲方设置 % 的汽车零配件损耗率。4.7 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零配件滞销的退回机制,滞销 天的未曾使用、包装完好的汽车零配件由甲方退回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5条 促销5.1 甲方在销售汽车零配件时,应就汽车零配件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适当的说明。5.2 为宣传和销售汽车零配件,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范围内,由乙方提供信息、资料、产品目录、小册子、展架及其他广告宣传品。5.3 甲方举办展示会或其他特别的促销活动等时,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积极参加,在此情况下,该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决定。5.4 乙方
5、提供下述的配赠促销手段: (a) (b)第6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6.1 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第 25 日为对账日,用于核对月度销售总量,节假日顺延;乙方在每月对账完毕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一周内支付经核对的款项。6.2 款项结算以附页确定的价格为准,若遇厂家价格变动而需要调整结算价格,乙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满三十日后的次月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结算。6.3 本合同确定的价格为甲乙双方间的结算价格;甲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场销售价格不受双方结算价格制约,也不受乙方建议销售价格的制约。6.4 如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不论约定的支付日期如何,甲方发出通知后即可将
6、该债务与甲方根据本合同或附属合同对乙方有拥有的债务以同等的金额进行抵销。第7条 保证7.1 乙方保证汽车零配件本身及其来源合法,第三方对汽车零配件没有权利要求。7.2乙方对货物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汽车零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和由此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7.3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瑕疵,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侵权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7.4 乙方货物存在瑕疵,乙方应当无偿修理有“瑕疪”的汽车零配件或向甲方无偿提供与“瑕疪”汽车零配件同等数量的替代汽车零配件。第8条 知识产权8.1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的过程中,认识、了解到甲方的商标权等知
7、识产权(“知识产权”),乙方不应以任何方法争夺之、也不应申请、注册与该归属相违反的任何权利。8.2甲方在发现汽车零配件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或汽车零配件有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时,甲方有权进行先行处理,如暂停展示、销售等。8.3非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泄露本合同或附属合同的条件。8.4乙方应严格保密甲方基于本合同或附属合同或者与此相关联而提供的技术及营业上的全部信息,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泄露且不得使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第9条 不可抗力9.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法规限制、政府指导等其他超越当事人合理支配范围的事由
8、,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或附属合同时,不承担责任。9.2 遭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说明具体事由,并就本合同或附属合同条件的变更、解除等进行协商。第10条 违约责任10.1 除非因不可抗力,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属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2 双方应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合同认真履行,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责任。10.3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应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第11条 禁止转让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在法律上还
9、是事实上,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移根据本合同或附属合同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义务。第12 条 通知根据本合同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只要向在本合同尾页(第 5 页)所记载的地址或本合同当事人届时通知的其他地址发出挂号信或者EMS邮政快递,即视为有效且充分的通知。第13条 非暗示性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或附属合同的规定或对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不行使相应的补救措施时,不应视为当事人其后也放弃要求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或附属合同的权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使该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权利。第14条 完全同意本合同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完全的同意,代替从前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文件或口头的合同同意,并使其无效。第15条 可分离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均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如果法院作出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决,该条款将从合同中分离,合同在所有其他方面继续有效。第16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6.1 本合同的设立、有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6.2 本合同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解决方案时,应提交到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7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在上海市签署,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页甲方(签章):甲方代表人: 甲方地址: 签署日期: 乙方(签章):乙方代表人:乙方地址:签署日期:附页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