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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风民诉孙灿、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郭风民(曾用名郭凤敏),女,50岁。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女,46岁。
被告:孙灿,男,34岁。
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大道337 号。
法定代表人:孙灿,经理。
原告郭风民诉被告孙灿、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风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灿、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孙灿、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郭风民向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供应钢材,每送一批钢材,被告结一次钢材款。此后,原告多次送货,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尚余货款238980.36 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原告已全面履行,但被告未能履行己方义务,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的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孙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由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在入库单中未约定,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6 月4 日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38980.36 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 月4 日起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4885元,由被告河南大红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薛建民
二0 一0 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代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荣坤,男,19XX年XX月X 日生,汉族,XXX 县人,务农,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莫正友,XX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玖,男,19XX年X 月XX日生,汉族,务农,住XXX ,身份证号码XXX.
荣法民初字第920 号民事判决书中,以张光玖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与蓝荣坤拆除的房屋墙壁是张光玖、蓝荣坤之间的共墙为由,驳回了张光玖的诉讼请求。2008年6 月7 日,张光玖向荣昌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后,经房管部门核实,将张光玖原房产证上北方界限变更为共墙。为此,张光玖再次诉讼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在叶嗣方所有房屋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其四至界限为:东、西、北为自墙,南为自共墙。
一审法院认为,张光玖于l982年所买生产队集体保管室房屋二间,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契约及张光玖于1991年所取得该房屋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其四至界限中:北方与叶嗣方共墙;在叶嗣方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其四至界限中,南方为自共墙。说明张光玖占所买房屋与蓝荣坤所买叶嗣方房屋相邻的墙体为共墙,且在事实上已实际形成了张光玖所买保管室过道上房屋的檀条系搭在叶嗣方房屋南方界的墙体上的,蓝荣坤将所买房屋拆除重建,因与张光玖系共墙,理应征得相邻一方即本案张光玖的同意,且有恢复墙体及过道上房屋檀桷的义务,以保障张光玖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蓝荣坤将共墙拆除后,拒绝恢复原墙体及房屋檀桷,使张光玖造成损害,张光玖因恢复墙体及过道上房屋的檀、桷,所造成的损失,蓝荣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在蓝荣坤拆除共墙后,张光玖阻止蓝荣坤在原墙体位置上安放地基条石,使蓝荣坤重建的墙体位置向后退了几十厘米,导致其过道上房屋檀条无墙体支撑,对因重建墙体而造成的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对张光玖要求蓝荣坤赔偿恢复墙体及檩桷所受经济损失的请求,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张光玖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该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恢复拆除共墙的预算工程造价为3080元。经在一审审理中质证,张光玖、蓝荣坤虽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张光玖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故一审予以采信。本案中,张光玖所受损失3080元及所支付鉴定费l500元计4580元,按其责任,由蓝荣坤承担80%即3664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蓝荣坤在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赔偿张光玖房屋损失费及鉴定费3664元。二、驳回张光玖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光玖负担10元,蓝荣坤负担40元。
综上所述,蓝荣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蓝荣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军辉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周舟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全伟
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
,男,生于年月,今年岁,现任镇街社区主任。他在社区工作期间,心系居民,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在平凡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出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他工作勤奋,成绩突出,连续四年被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获得了“优秀社区工作者”、“优秀社区干部”、等荣誉称号。
,刚从供销社下岗,下岗后的他来到了社区,从事社区工作,负责场镇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事务。他了解到辖区的派出所警力不足,治安状况并不好,于是他想办法、做动员,于成立了一支30人组成的义务巡逻队。在他的带动下,离退休党员、志愿者也加入到义务巡逻队中,每日不辞劳苦地巡逻在辖区内,节假日也照常巡逻,联动民警、保安,构建了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体系,实现了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社区治安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
3月,担任社区主任,凭借自己之前从事社区工作的经验和对社区情况的了解,很快就挑起了这副繁杂的重担。5月12日大地震突袭绵竹,镇遭受重创,社区近两千居民无家可归,社区班子立即召集人员分别到场镇各片区救人抢险。和社区党支部书记分别带队赶往地震后受灾最重的老街垮塌的废墟和危房,抢救伤病员,寻找被埋的幸存者,处理遇难者遗体,一直忙到深夜。可是他自己承包的养殖场同样受灾惨重,他却没有时间去看一下,只得叫妻子帮他打理。在震后,他认识到抗震救灾要有效率,必须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协调。于是,他又组织人员,成立了社区应急队,集中大家的力量共同抗震救灾。在整个抗震救灾过程中,一直战斗在第一线,在废墟中抢救伤员送去医院、搭建统一避震帐篷,安顿好所有居民、灾后防疫、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分发,处处都有他的身影。千头万绪的工作让他不知熬了多少夜加了多少班,累病了也不愿休息,仍然带病坚持工作。
为了安顿好幸存下来的社区老百姓,忙前忙后,又是组织社区的青壮年搭建统一的安置篷,又是带队到镇政府领取和搬运救灾物资。没有车辆,他就到老百姓家中借来架车拉;没有司机,就亲自上阵驾驶借来的拖拉机,将救灾物资运到社区的各个灾民集中安置点。有时候,村上到镇上领取救灾物资装卸人手不够时,只要吆喝一声,他又立即带上一队人帮助村上装运救灾物资。少数不理解的老百姓说他:“人家又没有给你啥好处,又没有给社区多分点物资,你忙着帮人家搬啥子嘛!”每当这时,只是简单地一笑了之。
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在社区的办公帐篷里,始终可以见到那个熟悉的身影。原来,是社区主任还坐在电脑前统计社区的灾情,挨家挨户的核对,一遍又一遍的计算,生怕统漏了一户,统错了一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他和社区其他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的各项基础数据都统计得非常准确。
8月初,镇居民和各单位入住活动板房后,社区又忙碌起来。哪户居民家中的灯不亮了,找到社区,二话不说骑上摩托,立即来到居民家中检修好电灯;哪里水管漏水,他在第一时间请来技工处理……。哪家老百姓有事,哪里就有他的身影,经过一周多的努力,居住在活动板房里的群众虽然没从地震的悲伤中走出来,但是都已经安定下来,再也不用担心生活居住。
就在为老百姓的事前后奔忙的时候,的腰椎因为劳累过度骨折了,疼得这个一米七几的汉子连正常行走都变得异常艰难。到医院检察后,医生要求他住院治疗,可他坚决不住院,拿了一些药后就走了,医生再三叮嘱他不住院就必须在家好好休息,腰椎才能很好的康复。可没有遵从医生的叮嘱,回到社区后又埋下身子在板房办公室里忙碌工作,没有休息过半天。群众都劝他好好休息先养好伤再上班时,他说:“没有办法,社区的事情太多了,就这几个干部,这个月我们必须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作完成,不能误了老百姓的事!”这样一句朴实的话语,正是一个基层干部一心为民真实写照!
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后,轰轰烈烈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又拉开帷幕,为了使群众更好的了解“创卫”的重要性,他带走大街串小巷,向群众宣传卫生知识。在整个“创卫”过程中,他不怕脏不怕累,拣垃圾,打捞漂浮物,清理小广告、“牛皮癣”。由于江苏泰州市援建的泰州路平坦宽敞,但是有些重型卡车超重行驶,对路面损害很大,老百姓对此意见颇大。作为村主任的,每天都要在这条路上巡上好几次。有时候刚端上碗,老百姓一打电话,他就立刻放下碗筷,赶到现场去劝说司机不要在泰州路超载行驶。他说江苏大爱援建,我们应该珍惜。
灾后重建后的社区事务繁多,总是不辞辛劳的往返于政府社区之间,认真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及时把老百姓的诉求反馈给镇政府,他认真一心为民、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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