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车险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商业车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
2、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因可直接归属到所属险种(使用性质、条款体系),因此统一为专属费用。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营业费用应根据其发生的目的和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第六条 本公司共同费用的分配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为指导确定的最低要求为准绳。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费用发生的原因,将费用按分摊目的分摊。对按险种核算的,将费用以险种为归属对象进行分摊;对费用按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核算的,将费用按车辆使用性质分类予以分摊;
3、对费用按条款体系分摊的,将费用按条款体系为归属对象进行分摊。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性质,将各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2类。直接业务部门是指直接从事保单销售、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再保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承保、理赔、再保、客户服务等部门。后援管理部门是指为直接业务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如财务、战略发展、信息技术、稽核审计、办公室、人力资源、总经理室等部门。第九条 本公司将各部门的费用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3类。人力成本,是指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支出,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等。资产占用费,是指由
4、于资产占用而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和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营业费用是指除了人力成本和资产占用费之外的其他共同性营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等。第十条 本公司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分摊共同费用至险种、使用性质或条款体系。营业费用分配方法如下。(一)共同费用分摊步骤:1.将资产占用费分摊到各部门;2.将后援管理部门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分摊到直接业务部门;3.将直接业务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险种、使用性质或条款体系。(二)共同费用分摊方法1.将各分公司的部门按业务性质划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直接业务部门是指承保部门、理赔部门、再保部门、销售部门;除此以外的部门为后援管理部门。2.后援管理部门归集的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用和其他营业费用按其工时统计表分配至直接业务部门。3.直接业务部门归集的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用、其他营业费用和分摊的其他部门营业费用分别按新单件数、赔案件数、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等因子予以合理分配至各险种、使用性质或条款体系。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分摊费用。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