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委托协议甲方:(全称) 街道办事处 乙方:(服务商全称)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适应和满足辖区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依托 街道社会组织居民服务中心开展为老服务并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运营管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为:名称:XX街道慈爱嘉助残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XX东路12号14号点位,使用面积:92平方米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15 日至 2016 年 12月 14 日
2、。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房屋、设施设备管理、为老服务、财务、经营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变相不正当运营等行为。若因乙方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甲方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一个月内不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2.甲方有责任协调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乙方在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平台上开展的为老服务,并协助乙方开展相关服务需求调查与评估。3.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合法自主经营权。4.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展为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乙方成为本地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5
3、.甲方不干涉乙方在遵守本协议(含协议附件)基础上与服务对象所订立的服务契约或约定。甲方不干涉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且不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6.甲方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对乙方开展的为老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满意率不足8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具有对养老管理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权。2.乙方应当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以及成都市和武侯区民政局的相关要求功能进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3.乙方应当根据XX街道、XX北路社区居委会要求,制定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4、,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计划、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协议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标准、跟踪回访制度、运营办法、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评估办法、应急预案等。乙方制定的上述文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做到公示上墙或摆在醒目位置。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部分免费服务。包括: 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应用“多参数生命体征监测仪”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监测;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5.乙方根据辖区老年人需要,可以组织有资质的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提供的有偿服务应在乙方
5、和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由双方共同约定服务地点和服务方式。乙方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服务对象或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由乙方与服务对象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6.乙方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情况档案,各项服务资料完善,并做好甲方提出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备案工作。7.乙方应当提交年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查。8.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
6、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乙方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不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利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误导。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妥善使用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自行支付水、电、网络、通讯费用。委托期满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返还等额数量、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当照价赔偿。10.委托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设备等相关设施转租。第五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干扰乙方运营管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赔偿等措施,甲方也有权终止本
7、协议的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及服务对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六条 争议处理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北路社区保存一份,交区民政局备案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法人专项委托书)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双方需另行签订新协议。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8、):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
9、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10、、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11、。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6